公司手机及手机卡使用管理规定1
公司手机及手机卡使用管理规定
为方便公司对外业务联系,满足《手机使用规定》通知的要求,公司依据各部门实际情况配备手机及手机卡并给予适当的话费补贴,为此特做以下要求:
1、凡享受话费补贴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备的手机卡,并保证每日 8:00-23:30 联系畅通;如在规定时间(包括节假日)内无法联系本人,即出现关机、停 机、无人接听等现象,每次罚款20元。主管及主管级以上人员必须24小时 保持手机畅通。
2、若手机出现没电、故障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接通的,应于第一时间告知人事 行政部临时联系方式;手机卡丢失或损坏的,应天24小时内通知人事行政部 被办手机卡并开通,费用由使用人者自行承担。
3、公司配备的手机使用后,若本人申请离职需将公司的手机及手机卡上交人事 行政部(手机必须保证是无损坏可使用)。
4、手机使用期间所出现的任何故障,均由手机使用人负责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5、若公司为员工配备的手机丢失,应于24小时内通知人事行政部补办手机及手 机卡,购买新手机和手机卡的费用由使用者自行负担。
6、此卡只限对公业务联络,严禁对私使用,公司将不定时查核话费清单,凡发 现对私使用者扣当月话费补贴。
7、凡公司配备手机及手机卡的人员,在公司时应尽量用固定电话联络。
8、凡公司配备手机卡的人员话费补贴,由公司统一安排充值。
9、公司配备手机卡话费报销额度超出月度消费额需向人事行政申请,经核实后 予以报销;不足标准的采取实报实销。
10、充值赠送的话费也计入正常话费使用内,赠送返回月数及金额按月从充值话
费中扣除。
11、凡公司未配备手机卡的主管、主管级人员或使用公司短号人员, 每月补贴
话费10元(补贴在当月工资内),其中5元为短号月租,2元为来电提醒业 务月租(通信助手),3元用于呼叫转移的费用。
12、本制度自2011年9月1日实行。
手机使用承诺书
本人承诺:
1、节约使用话费,若超出话费补贴额度使用话费,本人同意接受人事行政部的调查及扣款处理。
2、若本人离职,依照《公司手机及手机卡使用管理规定》向人事行政部交还手机及手机卡。
3、妥善保管手机,如因保管不当,造成手机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本人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近同品牌同规格手机进行补偿。
4、本人领取手机品牌( )型号( ),数量( ) 该手机购机款为( )元,预存话费为( ),月度消费额 为( ),预存话费使用时间为 个月。
5、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位 ( ),手机领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