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检仪管理规定
多种参数检定仪、便携式瓦检仪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多种参数检定仪、便携式瓦检仪的管理,保证仪器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仪器的维修、调校
1、所有仪器由监测中心负责统一建帐、保管、维修、集中编号
管理。
2、机运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的管理、调校、维修、保养等
工作,当班灯房人员负责仪器的发放。
3、仪器修校人员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
对所有使用的仪器进行调校一遍,并认真填好数瓦调校记录。
4、仪器维修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在用仪器的完好状态,进行电压
和零点的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仪器要立即进行修校,严禁发放不准确和充电不足的仪器。
5、监测中心要按规定建立仪器维修、调校记录本,做好维修、
校验记录。机运队要建立仪器发放记录。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保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使用后的记录要保存完好。
二、收发
1、发放仪器前先检查电压是否充满,然后开机15分钟,观察
零点,及时校零。零点不稳定,超过±0.1%的仪器不得发放。
2、检查仪器部件是否完好无缺,不合格的仪器不得发放。
3、发放仪器后灯房人员认真填写记录,不得漏项,临时借用的
仪器也要填写记录。
4、矿灯房修校和发放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耐心解释仪
器使用人员提出的各种疑问,搞好工作关系。
5、矿灯房要妥善保管好仪器领用牌,防止丢失仪器。
6、领用仪器人员必须持本人领取牌方能领取仪器,一人只限持
牌领取一台仪器,不得代领仪器,代填记录。无牌的人员应事先持单位证明亲自到监测中心办理手续。新增加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办理。
7、领用仪器的人员要当场开机查看:
(1)电源是否正常;
(2)开机15分钟,数瓦正面显示器读数不超出±0.1。
(3)仪器零部件是否齐全,不准携带不合格的仪器下井。
8、回收时发放人员要与领用人当面认真检查,检查仪器是否正
常工作,是否缺零部件,并做好记录。回收后的仪器应将粉尘清理干净后,方可上架充电。
三、使用
1、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下列人员下井必须携带
仪器:⑴矿长;⑵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⑶通风队队长;⑷综采、综掘、准备队队长;⑸工程技术人员;⑹爆破工;⑺流动电钳工;(8)瓦斯检查员;(9)安全检查员
2、综采工作面必须悬挂2台仪器:工作面上下隅角各1台,;
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1台仪器:距离工作面迎头 5米 (在风筒的对侧)处悬挂1台。采煤机和综掘机使用好机载甲烷断电仪。
3、领用仪器的人员必须随时注意保护好仪器,严禁在使用过程
中进行碰撞或摔打,因使用管理不善损坏仪器,由领用人按价包赔。
4、现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仪器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悬挂并处于开
机状态,以便随时监测现场的气体变化情况。当仪器发出报警信号后,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停电、汇报及撤人等工作。
5、仪器的悬挂要求:距离顶板不大于 300mm ,距离帮不少
于 200mm 。
四、管理制度
1、领用仪器人员必须当班10小时内交回仪器,以确保仪器的
正常周转使用及充电,发现当班没交回仪器,每次罚领用人200元。
2、无论何种原因改换领用仪器人员的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监测中
心并交回领用牌,否则丢失仪器后由改换单位承担处罚。
3、各使用单位如有调走人员已配置领取牌的,应将此牌转交回
监测中心,否则造成问题由原单位承担责任。
4、各单位领用人员必须在入井时领取仪器,如发现不领取,对
领用人进行200元罚款处理。
4、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在携带或固定使用中要防止猛烈摔打和碰
撞,严禁井下乱调,乱拆换元件,以保证仪器的精度和可靠性,发现元件丢失和损坏,按照元件价格2倍罚款,造成仪器报废的按原价2倍罚款。
5、如领用后,在井下不正常使用的对领用人进行200元罚款。
6、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必须按规定位置悬挂,否则对现场负责人
罚款200元。
7、各单位必须认真向监测中心上报领用人员名单,如发生变动
的,及时通知监测中心进行领取证的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