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法学教育的 规定性及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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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中法学教育的 规定性及其目的
作者:李杰赓
来源:《行政与法》2014年第06期
摘要:诸多学者对当下大学中的法学教育脱离实践之现象进行了批评,并提出了大学中的法学教育应该进行实践化的转向这一观点。该观点与大学中法学教育的效果和社会需要不相适应有紧密关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本文认为,大学中的法学教育不应完全以经验为导向,更应重视法律精神、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法律基本理论的传授。
关键词:法学教育;经验导向;法律思维;法律善治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6-0054-05 收稿日期:2014-02-09
作者简介:李杰赓(1979—),男,吉林白城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哲学。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52年教育部对全国高等院校进行调整之后,我国法学教育的格局基本得以确定。[1]但十年“文革”之际,法学教育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度中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至本世纪之初,法学教育才出现了繁荣景象,特别是高校法律专业招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明显增多。然而,法学专业设置数量的增加以及招生规模的扩大,又使得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处于失衡状态。[2]
在这一背景下,学者们对法学教育之目的及其任务展开了讨论。绝大多数学者关注到了法学教育实践的功能,因此强调法学教育应该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向。比如王晨光、陈建民认为,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法律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他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并提倡“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以实现法学教育实践之功能。[3]秦志凯通过对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分析后认为,在法律教育中要淡化理论传授,并加强技术训练。[4]肖晗也认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在他看来,大批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甚至是未接受过正规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界,使得不少法科毕业生不能在法律职业界谋得职位,造成了资源的浪费。[5]郑志华则指出了受人文训练过多、受职业训练过少的危害。在他看来,我们的法学院的学生更多地是受到一种人文的训练而非职业的训练,离职场太远,离实践太远。现行的这种法律教育状况持续下去是危险的,小到危及法学院学生的就业问题,大到危害法律的实施、法治的践行。学法律的都不会援引法律或讲起法律来一叶蔽目, 乱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