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 (经营开发单位) 乙方: (监管银行)
甲方投资开发的 商品房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预算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现已基本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甲方拟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购房者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预售楼款的收存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依照规定,将所收取的该项目的售楼款全部存入监管帐户(甲方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共 家,分别是: )其中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督专用帐户的账号为: 。乙方承诺,对购买该项目商品房的购房人,符合条件的提供按揭贷款。
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购房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三、为保证工程建设用款,预收存入专户的预售款,商品房预售时,预售款应当由预售人委托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代为收取,预购人凭银行缴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发票。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有监督预售款的义务。
乙方必须负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拨付,保证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在工程建设竣工之前,甲方保证不将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以外的任何其它开支,乙方不予拨付非工程建设的任何用款,违约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甲方收取的售楼款未按约定存入监督帐户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对预售款的监督时限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在此时限内工程不能按时竣工的,监督时限依规定予以顺延。
六、该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
七、本协议的变更、中止需由双方协商议定。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签名): 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