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学作业.
《外国行政法学》作业1
(第一章——第二章)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衡平法
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
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
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
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
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
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2、普通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西方国家
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
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3、越权无效原则
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不能
超越议会授予的权限,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
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
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
约束力和执行力。
4、英国公法人
英国的公法人是指在职权范围内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享有一定独立
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失误的行政机构。
5、英国现代文官制度
英国的文官(Civil servantor public officers ),是指中央政府行政部门
中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由国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直接支付俸给,不与内阁共进退
的文职公务人员。英国的文官分政务类文官和事务类文官。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英国是法治起源国(√)
2、英美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3、传统大陆法系都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4、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说(×)
5、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世俗派代表人物有福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
6、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功能已经从控制行政权转到赋予行政权了,控制行政权已
经不重要了。(×)
7、德国行政法起源于警察法。(√)
8、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被誉为德国行政法之父。(√)
9、英国著名法学家戴西(A.V.Diecy )认为行政法是保护官僚特权的东西。(√)
10、现代日本行政法的体系是由美浓部达吉所创建的。(√)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1215年,英国的大贵族联合起来反对王权,国王约翰被迫签订了《大宪章》。
2、1689年,国王威廉被迫签署了议会提出的《权利法案》 。
3、普通法具有重视程序的特点,其格言是买者当心,这是由于英国历史上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4、英国1875年的司法改革将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合二为一,两种法律也逐渐相
互吸收融合,成为一体。
5、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合理性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
6、英国现代文官制度是以政务类文官和事务类文官的分类为基础的。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行政法产生的基础
一、商品关系的产生与发展。
二、民主政治的建立。
三、分权制衡的整治体质。
四、法治原则的确立。
五、人权意识的觉醒。
2、简述英美行政法和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
英美行政法的特点表现在:英美行政法的特点可以用两个“同一”概括;一
切行政争议由同一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审理,除此之外,不存在独立的行
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法律规则,调整行政关系
的法律规则和调整民事关系的规则基本相同。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表现在:大
陆法系有明确的公私法划分,公法案件适用公法,私法案件适用私法,行政法是
典型公法;大陆法系都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行政法院,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行政
活动是否合法,由行政法院裁决。
3、简述英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 接受中央的
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的独立权力,地方权力由中央通 过法律文件予以规定
和改变,地方权力没有宪法保障。
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15分)
试述英国司法审查制度。
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特点:
一、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部门。英国是普通法的发源地,普通法设有法律部
分的划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样,受统一法律支配,由统一法院系统管辖,
没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存在。
二、司法审查由普通法院实施。英国人的法制观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
有人均受统一法律支配,由同一法院管辖,政府也不例外,因此,建立行政法院
是多余的。
三、行政裁判所作为普通法院的辅助机构而存在。行政裁判所大量解决行政、
民事纠纷,减轻了普通法院的负担,大部分不服行政裁判所裁判的案件可以上诉
至普通法院。
四、判例制度。判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臵。如果从英国法律体
系中抽出成文法,该体系仍能自成一体,但是若抽出判例法,该体系就失却基本
原则,成为一对支离破碎的东西了。
五、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司法审查的依据。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的行为如
果是在法律权限范围内,法院就无权干涉。
《外国行政法学》作业2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
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
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
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2、阳光中的政府法
某些政府机关过去存在的信息不透明问题,除了以前没有强调信息公开制度
的旧习惯以外,主要原因是不透明易于贪腐、渎职。某些官员只要“为人民服务”,
就要收取“人民”的好处,否则就不理会“人民”。行政审批事项为什么屡次精
简还是那么多?就是这种观念在作怪。
3、隐私权法
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民主的特征之一。一方面,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
府机构获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
机构控制的信息,因为它是用纳税人的钱生产、搜集、加工和传播的。然而,政
府信息的公开要以公民隐私不受侵犯为前提,这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也是
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为此,加拿大政府在颁布《信息获取法》的同时,
又颁布了《隐私权法》。
4、成熟原则
“成熟原则”最早是由美国法院的判例确立的一个程序原则,要求案件必须
发展到能够起诉的阶段,才能提出控诉,否则法院不受理。
5、司法审查
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
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政府)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宪法至上,法律
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
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对宪法有最后的解释权,议会、政府的法律、法令如
果违反宪法,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 √ )1、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美国行政法的概念产生较晚,在19世纪,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政府的管理也发生了转变,由过去
的消极放任转变为积极干预,导致行政法概念的产生。
(√)2、美国立法部门,即国会由参议会和众议院组成。
(×)3、美国实施的是议会内阁制政治制度,联邦总统向议会负责。
(√)4、美国独立管制机关被人批评为无头的第四部门。
( × )5、美国行政正式裁决的程序最主要的环节有三个:(1)举行正式听证;
(2)双方当事人互相质问;(3)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
( × )6、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有:(1)政府文件不公开是原则、公开
是例外等四个原则。
( √ )7、美国阳光中的政府法是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的法律。
( √ )8、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法院有普遍的的管辖权。
( × )9、美国行政赔偿司法诉讼只能以美国为被告,不能以任何政府机关作
为被告。
( √ )10、美国的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
律。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秉承古典自然法学的传统,
区分自然法与实在法。以霍姆斯、布兰代斯和卡多佐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注
重研究法的社会性质,研究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活的法律”。 2、1787年美国
3、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分权原则、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和原则。
4、是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和理论
依据。
5、美国国会对行政的正式的控制可以通过、预算控制 和行政控制 三种方式。
6、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下到上包括、专门法院和最
高法院。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美国法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法律的个性。
答:和英国的其他殖民地一样,美国的法律基本上保留了英国发的特征,但
是美国法也发展出明显的个性。
第一,由于美国没有想欧洲国家那样经历长期的封建社会,所以它的法律体
系中几乎不包含封建因素,即使是殖民者带来的法律法律也是当时的欧洲资资本
主义性质的法律,因此,它具有包袱小、起点高、发展快的特点。
第二,制定发的比重大,地位高。美国不仅开创了世界成文法的先河,在其
他部门法领域,成文法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第三,联邦制的法律体系。美国既有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也有各州的宪法和
法律,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数量繁多,内容繁杂。
第四,高度自治。在美国,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被视为国家有序
运转、社会繁荣进步、公民全力得以保护的基础,因此,法律的制定、执行和法
学教育受到高度重视,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法律完备,公民的法制观念深入
人心。
2、简述美国联邦总统的权力。
答: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
来为:" 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
美国宪法规定:"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为了执行这一职责,美国
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而且,美国总统
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的几个方面: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
的各种工作。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
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在司法方面,总统有
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
员。
3简述美国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必须符合的6个条件。
答:一、原告请求的只能是金钱赔偿;
二、损害是关于财产的损坏或丧失,或者人身的损伤或死亡;
三、损害由过失的或不法的行为者或不行为所引起;
四、过失的或不法的行为者是联邦政府的职员;
五、在该职员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不行为;
六、美国如果作为私人时,依照行为或不行为地法律不须负责。
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15分)
通过学习美国行政法,你认为我国行政法在哪些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
答:我们在借鉴美国行政法理论时, 应考虑到美国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
观念上存在的诸多差异, 结合具体国情, 提出更适合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建议。笔者
认为, 以美国行政法为参照物, 我国行政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第一, 行政法视为管理法的传统观念的转变。在美国, 行政法是控权法, 控制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核心, 防止行
政专断和行政权滥用, 保障私人自主权。在我国, 受传统人治观念、专政政治的影
响(其中当然还存在当时的历史背景、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行政法从一
开始就被定位于“管理法”, 突出强调行政权力, 强调行政主体的优越性, 轻视公
民权利, 导致行政过程中下令成风, 命令—服从是主要的行政管理模式。随着现代
行政管理事项愈加多样、多变和复杂, 单一的权力强制性调节已突现出其明显的
不适应性。因此追寻行政法调节的新工具已成为行政法自身发展的要求, 同时也
是我国行政法继续保持其强大生命力和活力的途径。
第二, 完善分权结构。西方国家早期兴起的权力制衡理论影响了当时的西方
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架构和其他诸多理论。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在这种理论的指
导下建构起来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 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14](P3)便是在这种权力制衡学说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因为该学说认为, 任何
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 尤其是这种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行政权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全
面监控。否则, 绝对的权力将绝对地导致腐败。分权, 对于美国而言, 是行政法产
生的前提。中国长期以来, 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 忽视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
分工和制约。
第三, 加强司法审查, 拓展司法审查的范围。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法律合宪性的先例, 此后又通过一些案例, 巩
固了这一成果, 形成了司法审查制,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其成因固然是历
史背景、政治意识观念、法律传统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 但最为关键的还是三
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影响。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精髓就在于立法权、行政
权和司法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 以达到平衡, 而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
行政权而言, 力量是最为弱小的, 对社会的危害和干扰也小得多。因而为了与立法
权、行政权的抗衡、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就必须掌握违宪审查权作为抗
衡的武器。虽然美国的司法审查随着经济和宪政的发展、权利和民主观念的变化
在作着不断调整, 但是选择司法审查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价值观念并未有根本性动
摇。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行为实行有限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确立以来, 法院对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一直局限于十分狭小的空间内。法院只能审查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却无权过问, 也无权质疑
行政机关行使的裁量权, 除非“显失公正”。在行政权日益膨胀、人权、民主和法
治的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 主要靠行政机关的自律和有限的司法审查已不足以防
止行政的恣行专断的行政权的滥用。从加强保护人权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要求加强司法控制、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法学界对于将抽象行政
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的热烈讨论也说明了把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
轨道必将是我国行政法完善的必然目标。
第四, 完善行政程序。深受英国传统自然正义或程序公正影响的美国, 其行政
法更多地“信奉实体权利主要由程序来保障这样一种理念。”[16](P147)人们甚
至倾向于认为行政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活动程序的法律, 而不是有行政活动的
实体性法律。[17](P484)例如, 戴维斯提出, 行政法不是指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
实体规范, 也不是指立法机关、法院所制定的有行政机关加以执行的实体法律,
它是指有关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规则。[18](P1-2)我国一直以来
“重实体轻程序”, 忽视行政程序规则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 认为行政结果的正当
性就足以证明行政行为的正当。而行政现代化的目标则对这种做法提出了挑战。
行政现代化意味着行政民主和科学管理, 而后二者均须依赖于行政程序才能得以
实现。目前我国的现实是, 只有少数领域建立了完善统一的行政程序制度, 但大多
数领域, 行政程序尚不完善, 有的行政行为甚至没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已颁布
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只是行政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起步。但这
毕竟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有理由相信, 完善的行政程序
必将指日可待。
《外国行政法学》作业3
(第四——五章)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受法律后果
的国家机关和社的组织。提出这一概念是要借助行政权力行使者的共同法律特征
来确定它们在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解决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者的合
法资格和地位问题。
2、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目
的的组织体。
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
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4、完全管辖权之诉
它是“指行政法官可以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可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
的决定,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可以审判行政面关的单方面行为、双
方面行为、法律的行为和事实的行为。
5、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
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
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
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 × )1、在法国行政法领域,由于不存在法典,判例法的作用巨大,构成行
政法的主要渊源。
( √ )2、法国至今为止,共颁布了11部宪法,有些还几经修正,是宪法变
动比较频繁的国家。 ( √ )3、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从抽象的概念入手进行理论研究,再将理论推
及到具体的事件。
( × )4、19世纪法国行政法院以判例确立了“公共权力”的基本理念,并
由费拉耶尔将它理论化。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院通过布朗案件确立了新的
公务观念。 ( × )5、在法国,行政人员仅仅指公法人员,只受公法支配。 ( √ )6、在法国行政法中,行政处理的概念包含了行政合同。
( × )7、1949年德国基本法设立了宪法法院,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它的管辖范围具有广泛性,其管辖事项之广远远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
( √ )8、德国行政法学历史久远,结构完整,理论深邃。
( × )9、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
( √ )10、德国行政诉讼原则上适用言词审理原则,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应就争议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与参加人讨论,法院须以言词审理的结果作出裁判。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颁布的是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的文件。
2、法国现行宪法是在戴高乐直接领导和监督下于1958年制定的,所以又称为 戴高乐宪法 ,这部宪法有以下特点,(1)它扩大了 总统 的权力;(2)与此同时,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3)1958年宪法完善了 宪法委员会制度。
3、
4、法国行政法院组织包括、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以及行政争议庭。
5、德国行政诉讼分为三大类型:撤销之诉、和确认之诉。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法国行政诉讼程序。
答:1、职权主义原则。
2、书面主义原则。
3、公开原则。
4、对席原则。
2、简述德国行政诉讼的特点。
答: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是:
1.独特的行政法院体制。
2.受案范围实行概括式。
3.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
4.诉讼类型。
3、简述德国赔偿责任的构成。
答: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公职的人员
2、履行公职的人违背了职务上的义务
3、行政侵权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4、对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权力造成了损害
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15分)
从法国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出发,比较法国行政诉讼和我国行政诉讼的差异。
答:P102 法国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请求行政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它是行政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方式。
差异:法国解决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时,要由不同的法院适用不同的规则,而我国行政诉讼则无论解决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适用同一规则,前者是公私分明,后者是公私不分。前者是一分为二,后者是合二为一,对照十分明显。
《外国行政法学》作业4
(第六——七章)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当事人诉讼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
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2、营造物法人
是指承认应造物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如邮政局、电信公司、铁路公司等。
3、民众诉讼
所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并以选举人
的资格或自己在法律利益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的诉讼。
4、行政裁判
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裁决行政争议。具体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
些民事纠纷所作的司法裁决。因此,也称为行政司法。
5、行政不服审查
是指国民认为行政厅的行政处分行为或者其他事实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特向有关行政厅
提出请求,以求得改变或者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结果的法律制度。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日本设立苦情处理机关的目的,在于避免将一般的行政争议纳入诉讼程序。 ( √ )
2、在日本,并非所有重要的行政程序都由《行政程序法》规定。 ( × )
3、把部分行政刑罚归入行政处罚之内,这是日本独特的做法。 ( × )
4、日本行行政案件诉讼采用三级三审制。 ( × )
5、对行政案件诉讼的范围日本采用列举主义。( √ )
6、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 √ )
7、美国对WTO 协定这样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实施。( × )
8、司法审查增强了WTO 规则的可操作性。( × )
9、WTO 规则的法律意义,在于要求和约束成员方国民根据自由贸易的原则正使用所允许的
国内保护措施。( √ )
10、司法审查的标准指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它随国家不同而显示不同特征。 ( √ )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WTO 规则对原告资格的规定,采用具体或者是概括式的用语,主要有 、 、 。
2、1947年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有 “和平宪法” 的美誉。
3、日本行政法不成文法渊源有 习惯法 、 判例法 、 法理 。
4、在日本,以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主观意志的参与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 羁束行政行为 和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5、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 ,成立于 1995 年。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日本行政法的渊源。
答:日本地处东亚,是太平洋西岸的一个岛国,其历史起步较晚,大约在公元1世纪才开始步入文明社会。在公元645年“大化革新”之前,日本的法律是奴隶制性质的法律,主要表现为氏族法。公元645年,开始大刀阔斧的经济改革,史称“大化革新”。从12世纪开始,日本进入幕府通知的武家政治时期。1868年,德川幕府被迫将国家权力归还明治天皇,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1989年颁布明治宪法,1890年《民事诉讼法》,1899年《商法典》,1907年《刑法典》。
2、WTO 规则中司法审查范围的特点。
答:1、可诉事项范围广泛;
2、可审查的行政行为可以是抽象的规定,也可以是具体的处理决定;
3、限制行政终局行为的范围;
4、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授权的非政府团体的行为皆可审查。
3、简述日本行政指导产生与盛行的原因。
答:一、日本行政指导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当归于美军占领日本期间所采取的简介统治手段。
二、行政指导产生的客观原因当归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扩增变化的需要。
三、行政指导盛行于日本,与其传统的行政文化有关。
四、行政指导的便捷、灵活、任意效用及其类似公权力行政的重大作用,弥补了法治的某些空白与不足,调动了公民参与治国的积极性,实践中行政指导的行之有效,也反促进了行政指导于日本之盛行。
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15分)
WTO 组织体系有哪些?
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由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秘书处和总干事组成。
1、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2、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修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级会议职能。
3、专门委员会,部长级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等十几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应的事物。
4、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上诉机构,这三个机构都是常设机构。
5、秘书处和总干事,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履行部长级会议赋予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