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标准
Q/GDW46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W 46-004—2012-20305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标准
2012 - 10- 16 发布 2012 - 10- 16 实施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3.1 ................................................................................ 1
4 职责 .............................................................................. 1
4.1 本部 .......................................................................... 1
4.2 基建项目单位 .................................................................. 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 2
5.1
5.2
5.3
5.4
5.5 本标准依据的流程 .............................................................. 2 总则 .......................................................................... 2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 2 监督与检查 .................................................................... 3 资料归档 ...................................................................... 3
6 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 ................................................................ 4
7 检查与考核 ........................................................................ 5
8 报告与记录 ........................................................................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流程图 ..........................................................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表格样式 ........................................................ 7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Q/GDW 46-005─2012-00701(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管理标准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基建部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清、罗成宗、李作舟、周 骥、朱
本标准审核人:王洪玉、朱安平。
本标准审定人:黄悦照。
本标准批准人:林铭山。
本标准2012年10月首次发布。
II 宁。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检查与考核、报告和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本部及基建单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设部81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强制性条文
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和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补充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4 职责
4.1 本部
4.1.1 基建部
4.1.1.1 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2 监督、检查、指导基建项目单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实施、检查实施等。
4.2 基建项目单位
4.2.1 总经理
组织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2 分管领导
4.2.2.1 监督、指导基建单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实施、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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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组织研究制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4.2.3 工程部(物流中心)
4.2.3.1 是基建单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归口管理部门。
4.2.3.2 组织制定本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审查勘测设计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备案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监督参建单位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4.2.3.3 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4.2.3.4 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做好有关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质量监督检查迎检工作。
4.2.3.5 编制“质量监督巡视自查报告”,组织准备备查资料。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本标准依据的流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流程(见附录图A.1)。
5.2 总则
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制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相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应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5.2.2 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5.2.3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5.2.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5.2.5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本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培训、检查和目标考核,统筹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
5.2.6 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5.2.7 本导则中相关表格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档案归档要求及时组卷归档。
5.2.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5.2.9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5.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5.3.1 实施准备
5.3.1.1 工程项目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前,勘测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勘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附录表B.1),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基建项目单位备案(如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基建项目单位备案执行)。
5.3.1.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参照《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特点,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附录表B.2),报监理单位审核,基建项目单位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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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5.3.2.1 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在施工设计图纸中详细列出所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并据实填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附录表B.3)。
5.3.2.2 工程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单元工程验收时填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附录表B.4),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5.3.3 实施情况检查
5.3.3.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5.3.3.2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入《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附录表B.5)。
5.3.3.3 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基建项目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首先由监理单位对《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见附录表B.6),报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物流中心)审核,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物流中心)组织验收成员进行确认。
5.4 监督与检查
5.4.1 本部基建部结合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等,对基建项目单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检查等实施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2 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物流中心)结合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对参建单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计划、检查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 资料归档
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物流中心)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报告等有关检查记录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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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
表1给出了基于本标准所依据的流程识别的风险及控制。
表1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流程风险识别与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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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内容如下表2所示:
表2 考核内容
注:考核类别填写说明:本部对本部各部门的考核填写“A”;本部对各单位的考核填写“B”;各单位内部的考核填写“C”。 8 报告与记录
表3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3 报告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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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流程图
图A.1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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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表格样式
表B.1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勘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勘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编号:
表B.2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编号:
编制: 校核:(施工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 审查:(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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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表B.4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注1:执行要素是指本单元工程施工中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要点; 注2:
执行情况应填写执行要素的落实情况;
注3:相关资料是指实际施工过程控制资料:验收资料、试验报告、见证记录、旁站记录、质量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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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5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注1:执行情况应量化填写强制性条文检查的结果;
注2:相关资料是指本分部工程所包含单元工程执行记录表。
表B.6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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