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等级划分技术辅导材料
河道等级划分技术辅导材
料
温 州 市 水 利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
河道等级划分技术辅导材料
1 河道
1.1 河道及等级划分的范围
河道,顾名思义,通常是指通航的水路。法律法规的河道泛指河水流经的路线,亦称水路;包括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本次河道等级划分的范围包括大江大河、平原河流、山区溪流等。
1.1 河道分类
河道类型是按浙江省东南沿海地形地貌的河道实际分布情况分为三种类型:山丘区河道、平原河网区河道、滨海岛屿区河道。
1.1.1 山丘区河道
一般指分布在丘陵地区,河流纵坡较大,源短流急,河道干支流呈树状型,其主要功能为防洪。我市包括瓯江、飞云江、鳌江等三大江流域。
1.1.2 平原河网区河道
一般指分布在平原地区,地势较为平坦,河流纵坡较小,部分河道流向不定,河道纵横交错呈网格状,具有相对的调蓄排涝功能。我市主要为温瑞塘河、瑞平塘河、江南平原、柳乐虹平原等水系。
1.1.3 滨海岛屿区河道
一般指分布在沿海地区岛屿或半岛上的河流,可分别根据河道实际情况确定为山丘区河道和平原河网区,围垦区河
道即为平原河网区。
1.2 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和属性指标
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河道的自然属性、管理属性和功能属性。
1.2.1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不考虑管理属性。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行洪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交通和工矿企业。
4.2.2 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平均河宽。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管理属性指标为河道范围。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引排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和工矿企业。
4.2.3 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和平均河宽。
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暂不考虑管理属性和功能属性。
2 河道等级 2.1 划分目的
河道等级划分目的是实施河道分级管理。 2.2 划分的依据
本次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是《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3 划分原则
河道等级划分应遵循事权明晰、合理划分、符合省情、因地制宜、便于操作、实用可行、有效衔接、力求协调、立足现状、面向未来的原则。
2.4 河道等级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四个等级。我省原来河道等级的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和其它河道,共5级。本次调整为分4个级别,将原来的其它河道,也就是乡镇以下河道(农村小河道)全部列入乡级河道。
2.6 河道等级划分次序
河道等级按照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镇河道的程序划分。
2.6 分等级管理的内容
省、市级河道专业规划,基本按河道级别,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市级河道的工程建设或涉河项目建设,按河道级别,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乡级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乡级河道工程建设或涉河项目建设,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的工程建设管理、日常维护、管理与保护等均由属
地县或乡负责。
3 河道等级划分
3.1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①省级河道
八大水系干流从起始断面开始以下划为省级河道; ② 市级河道
流域面积大于250km2独流入海河道定为市级河道; ③ 符合下表标准确定为相应等级河道: 表1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注:按上表序号横向行间属性指标要求,同时满足的确定为相应河道等级。
3.2 山丘区省级河道上游起始断面的确定原则 对干流河道,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第一座大中型水库大坝坝址断面、泄洪道尾水渠末端断面;或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当控制流域面积达到1500km2时上溯最近的一级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
对重要支流河道,离该支流汇入上级河流的入汇口最近的第一座大中型水库大坝坝址、泄洪道尾水渠末端断面;或该支流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当控制流域面积达到1500km2时上溯最近的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或受该河流保护的第一座县城的某个典型断面。
3.3 山丘区市级河道上游起始断面的确定原则
对干流河道,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当控制流域面积达到250km2时上溯最近的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受该河流保护城镇的某个典型断面。
对支流河道,离该支流汇入干流的入汇口最近的第一座中型水库大坝坝址、泄洪道尾水渠末端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受该河流保护城镇的某个典型断面。
3.4 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符合下表标准确定相应等级河道: 表2 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注:按上表序号横向行间属性指标要求,同时满足的确定为相应河道等级。
3.5 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滨海岛屿区市级河道的确定标准为:流域面积大于10km2,且主城区河宽大于20m的河道。
滨海岛屿区县级及乡镇级河道等级的划分标准参照山丘区和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制定。
4 河道等级划分的权限、程序 4.1 划分权限
省级河道由省水利厅负责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利局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利厅同意后公布。
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利局同意后公布。
乡镇级河道由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划定并公布。
4.2 划分程序
4.2.1 河道调查
按属地原则,由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内容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同时,根据《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按山丘区河道、平原河网区河道和滨海岛屿区河道分别调查其属性指标。
4.2.2 上报
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省级河道条件的上报省水利厅,并抄送市水利局;对符合市级河道条件的上报市水利局;对符合县级河道的,将划定意见并划分依据报市利局。
4.2.3 审核与审查
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省级河道的河段进行审核,对各市上报的市级河道进行审查;市水利局对上报市级河道的河段进行审核,对上报的县级河道进行审查。
4.2.4 划定及公布
省水利厅根据审核结果,划定省级河道并公布;市水利局根据对市级河道的审核结果,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利厅同意后公布;县水利局根据市水利局对县级河道的审查意见,公布县级河道。乡级河道由县水利局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内容为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
4.3 河道等级划分时间节点要求 4.3.1省级河道
各县(市、区)水利局在完成河道调查的基础上,于2012年3月底前对初步划定的省级河道进行校核,核对和填充有关基础数据,并将符合省级河道条件的新增河段上报省水利厅,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省水利厅于4月底前公布。
4.3.2市级河道
各县(市、区)水利局在完成河道调查的基础上,于2012年4月15日前对初步划定的市级河道进行校核,核对和填充有关基础数据,并将符合市级河道条件的新增河段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于2012年4月底前将市级河道划定意见报省水利厅,水利厅批复同意后,于6月底前公布。
4.3.2县级河道
各县(市、区)水利局在完成河道调查的基础上,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县级河道划分工作并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完成县级河道审核批复同意后,于9月底前公布。
4.3.2乡镇级河道
乡镇级河道于2012年底前完成划定并公布。
各地在核对中,如河道跨越县(市、区)行政区,请各地填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