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行政诉讼案。高某某驾驶公交车停靠在公交车停靠站时,下车乘客程XX因横穿马路被同向行驶的吴XX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0月14日,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该起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年10月30日,交警大队向原告发出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通知,通知原告“自即日起,原告不能继续驾驶准驾车型为A1的机动车”。
【高某某诉求】
要求交警支队恢复高某某的最高/实习准驾车型。
【接受委托】
根据高某某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注销通知、车载视频等证据,认为交警部门注销高某某最高准驾车型不合理,可以接受委托。
【案件办理】
1.现场勘查。承办律师与高某某的亲戚一起去事故现场,测量了事故现场各位置的尺寸并绘制成图,证实高某某当时是按规定停靠而且别无选择。
2.按照《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的提示“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书面申请审核。”拟定审核申请书,提交进行审核。
3.针对高某某反应的广大公交车驾驶员对此事都很关注这一信息,拟定情况说明,获取关大公交车驾驶员的支持。
4.拟定行政诉讼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出交警支队的注销审核结论不合法的三点理由。其一、注销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注销所依据的主要证据(2014)00018号道路交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合理,不应当作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证据。其二,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被告对事故认定无误,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也不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第69条的有关规定。其三,高某某是按照公交公司既定的停靠位置停靠,高某某的停靠行为是别无选择的,发生事故后也及时、积极地实施了救助行为,交警支队注销高某某的最高准驾车型的审核结论是显失公平的。
交警支队作出了撤销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审核结论决定书,恢复高某某的最高/实习准驾车型,高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