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公交车驾驶员管理处罚制度
个体公交车驾驶员管理处罚制度
为加强对个体公交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保证线路车辆安全、正点、有序运营,保证服务质量。逐步提高个体公交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公共汽车驾驶员工作守则》的要求,制定个体公交车驾驶员管理处罚制度:
1、车队根据路队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时事政治、安全业务技术学习,并实行签到(退)制度;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处以20元罚款;凡累计三次不参加者,按规定上报市客管局,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因违反交通法规或不服从公安交警、客运管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被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因不配合本公司稽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或不接受稽查处罚的,每次处以30元的罚款;因此事由而无理取闹者,每次罚款10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班处理。
4、凡酒后驾车的责令其下车,由此导致车辆停运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未经同意或批准而擅自将车辆交给与准驾车型不符或无服务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每次处以500元罚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6、在车辆运行中与人攀谈、饮食、吸烟、使用手机、穿拖鞋或高跟鞋、打赤膊及做与驾驶无关的其它事情的,每次处以20元罚款。
7、因衣着不整、奇装异服或不按规定着装、佩戴服务上岗证证被查者,每次罚款10元,并责令及时改正。
8、由于未按规定带齐相应的证、照被查处所造成的停运损失由当班驾驶员全部承担。
9、凡车辆在行驶中未关好车门或车未停稳就开车门的,每次罚款20元。因未关好车门或因车门开关不当造成乘客伤亡的,前门由驾驶员承担负责,后门由乘务员承担责任。
10、窜线经营、中途调头、越站、甩客、拒载、不服调派、不按规定进站听候发车、拒绝发车或强行发车、扰乱营运秩序的,每次罚款50元。
11、与乘客发生冲突、争吵的,每次罚款50元。因此造成乘客受伤的,一
切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处200元。
12、车辆营运时不携带行车路单或丢失路单的,每次罚款30元。不按规定签章或私自涂改路单的,每次罚款30元;故意损毁路单的,每次罚款50元。
13、车辆营运时间以路队调度室的时间为准,车辆发车前必须与调度室校对好运行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行;车辆在运行中必须按规定停靠,不得故意追抢、滞站揽客、延时压站。车辆进站后,上、下完乘客后必须及时离站;否则,被客管部门照相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14、各车辆必须按规定及要求签注路单,不签或者借故拒签行车路单的,每次罚款50元,由此影响趟数统计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15、未经请示和同意,驾驶员之间(包括同车驾驶员)不得私下调班、换班、顶班或代班;有事必须提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由此造成的营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16、在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必须在起步前应将钱币摇入钱袋中,如检查发现未将钱币摇入钱袋者,一次罚款20元。
17、对携带易燃易爆物的乘客,司乘人员不予阻止并让其乘车的,一经查实,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责任人自行承担。
18、严禁私吞票款。因驾驶员侵吞票款、包车款或与乘务员合谋作弊,损害车队利益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并处罚金1000元 。
19、发现乘客遗留车上的财物,应第一时间送交调度室保管;送交时送交人要与接收调度员当面清点查对,并记录好交接物品的名称、数量,交接时间,交接双方签字备查;凡拾物不交的,一经查实,罚款100元,并责令如数退还遗失财物;情节恶劣的,予以辞退 。
20、凡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被乘客投诉的,经查证属实,视情节罚款20~100元;被媒体曝光的,视情节罚款200~500元。
21、车辆在运行中,遇前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滞留的乘客,后车必须积极配合接走。凡拒绝转载的,每次罚款100元。
22、不按规定班次和时间发车的,每次罚款50元
23、对踏班一趟的罚款30元;首、未班未按规定的线路、时间到达,造成延误的,罚款30元。
24、故意制造事端和矛盾,扰乱营运秩序的,罚款100元;因此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加罚100~200元。
25、纵容、唆使或教唆他人不听从指挥和调度,有意违反规章,影响正常运营的,罚款10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