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了解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唐朝的主要立法包括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其中主要是《永徽律》以及《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 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 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 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
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律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唐律的历史地位体现在:
1.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唐律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 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制五刑的刑罚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制度,七出、义绝、嫡长子继承等民 事制度,同居相隐、五服制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重视证据、五听、死刑复奏、秋冬行刑等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 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唐律是后世各朝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如宋初制定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篇目和内 容完全沿袭唐律,除在相关条文下增编了一些同类的敕令格式外,几乎就是唐律的翻版;《大明律》虽体例上作了改变,但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制度与唐律仍然一 致;《大清律》条文与唐律完全相同的有四百多条,精神一致、内容类似的也不少。由此可见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3.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 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编制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当时颁行的《刑法》、《国朝刑律》等也都"遵用唐宋之制"。
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内容及形式的完备和独具的东方特色以及广泛的世界影响而在中国及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