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榆树市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市直相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
为切实搞好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进一步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吉安委明电[2011]2号文件的要求,及市里的统一部署,决定于5—8月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我市非煤矿山特点,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于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坚决打击各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引导非煤矿山企业实现规范化开采,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管措施,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整顿重点
(一)对以下类型非煤矿山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采用扩壶爆破作业的;
3、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5、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的;
6、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措施的;
7、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8、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矿山、“三边”矿山;
9、2010年以来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对以下类型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四、整治方法和步骤
本次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8月10日,共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时间: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10日)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普查,进行一次逐矿清理核实,摸清本辖区有关基本数据的准确情况,统计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总数。
第二阶段:整治行动阶段(时间: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7月10日)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回头看”,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规定的条件进行复查,严格审查条件,加强源头管理,把住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按照“关闭一批,整改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以及关闭企业名单,并在市有关电视媒体上予以公布。二是对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或许可超期的
非法开采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开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具体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整顿或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无望或到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8月10日)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10年7月底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要在深化整顿关闭工作基础上,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成立榆树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全市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安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
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上报省安监局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权威和效果,增强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三)加强监管,从严处罚
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对非煤矿山持有证照的监管力度,凡不符合颁证条件或证照过期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非煤矿山打非治违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对该项工作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在媒体上公布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工作要求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隐患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必须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必须积极落实隐患治理资金,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不得恢复生产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