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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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再思考
作者:马德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 本文在首先介绍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争论这些主流观点之后,提出自己认为应该作为分析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切入点——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价值和功能,并在此标准之上,从字面涵义和调整对象两个层面入手,并结合法条相关规定,浅析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重新定位。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国家参与 意思自治 社会本位
作者简介:马德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60-02
一、学界有关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几种定位
我国学者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基本派别,其中“民事合同说”和“行政合同说”占据主要地位,这两种学说之间的博弈也似乎最为原始和激烈。然而,随着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经济法合同说” 异军突起,从而使得这场持续至今的争论更趋多元与丰富,政府采购合同的真正性质究竟为何也似乎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持“经济法合同”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合同论与行政合同论的争论恰恰符合经济法的特殊位置。无论是民事合同论抑或是行政合同论,二者均各自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特点,但又都无法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特点。 而经济法作为公私混合法,兼具民法和行政法的因素,调整的是横向经济关系与行纵向经济关系,体现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辩证统一,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干预国家经济的一个重要工具,反映的正是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与市场中其他个体之间发生的既具民事性又具行政性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民法、行政法学者各自观点的不完全性恰恰为政府采购合同乃经济法合同之说提供了口实。
二、 探讨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逻辑起点
政府采购是伴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信奉“市场万能”的理论,政府基本上不干预、不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但是随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经济危机的爆发,市场固有缺陷暴露无遗,传统的“夜警国家”也开始向“商人国家” 转变 ,政府通过直接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来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其中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社会经济产生广泛影响,为了兴利除弊,各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便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