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时代钢结构及采光顶设计委托合同
“恒茂梦时代”项目连廊、采光顶 钢结构及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发包人: 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 设计人: 南京德意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恒茂梦时代连廊及采光顶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经发包方及发包方委托的建筑设计单位确认的效果图方案。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和合同款项
a 、 工程名称:江西恒茂梦时代连廊、采光顶钢结构及装饰工程。 b 、 工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及北京西路交叉口 c 、 设计内容:
提供施工图捌套、电子版及效果图。
d 、 工程要求:恒茂梦时代屋面钢结构及采光顶设计等施工蓝图必须按甲
方工期要求,分批提交设计图纸。
e 、 工程设计费总价: 按预估工程总造价的2.5%计算,包干价总计
为(大写)叁拾玖万柒仟肆佰元整 以上设计费可以以单个子项进行结算。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 在签定合同后七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设
计费预付款。
2、 幕墙施工图出齐后七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的60%设计进
度款。
3、 工程交底完成后七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设计
款。
4、 工程施工完成后七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设计
款。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 发包人责任:
a 、 发包人及时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
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b 、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
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c 、 发包人应为乙方委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
工作方便。
d 、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
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设计人责任
A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
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B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是:相关现行幕墙规范、标准、相关现行
幕墙材料规范、标准以及现行建筑、结构规范、标准等。 C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5年。
D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
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E 、 设计师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在工程招标及工程施工时到场答疑交底
和进行施工指导。
F 、 设计人必须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内容的设计资料。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如果由于设计人的设计而发生的安全问题,则一切后果有设计人承担。
第五条 其他
1、 由于不同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本合同
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
甲方: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 乙方:南京德意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南京和平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5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