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权与法院独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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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板与法院独立审判权
曾焕乙
摘要本文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某些典型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职权的重要体现,对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人大个案监督权独立审判权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154.02
案,要求审判机关作出答复。这种情况下,审判机关在办理人大交办
的个案时就非常不规范,这自然要影响到个案监督的质最。
作为“个案监督”对象的案件,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大多涉及到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要想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具有高于一般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只有如此,才能对“个案”在宏观上有准确的把握,微观上有精确的分析,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但我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大多无法达到这种水平。就目前情况看,具有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人才大多集中在司法机关,负有监督职能的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在整体上不如司法机关的人员是不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个案监督有时也就背离了它的初衷,变成了对司法机关的一种不应有的干扰。这种情况在目前虽不多见,但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在当前,正确处理人大个案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就摆到了我们面前,只有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问的关系,才能真正提高司法水平。
二、正确处理人大个案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首先在处理双方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两者之间是否一致、是否能够共存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人大的个案监督就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正在审理或己审理的具体案件所进行的直接干预。此种监督方式使人大事实上成为了一个兼有司法职能的立法机关,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易导致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法律体系内部法律知识的冲突。但笔者认为不然,人大个案j监督与审判独立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国家的
’
近年来,个案监督作为人大开展工作的方式之一,理论界颇多争议,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审判独立,利少弊多。笔者认为,审判独立不能排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但是,个案监督权也不是任意的,只有明确个案监督的范围、原则和程序,才能使个案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个案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监督手段运用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试就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个案监督的几个问题作些思考。
一、当前人大对司法个案监督的现状分析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目前我国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不足:
(一)个案监督特别是在基层存在一定普遍性,但集体监督不足,个人监督太多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定期举行会议,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个案监督”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由于集体行使职权难以操作,使得“个案监督”在很多情况F变成了人大的某个人或某个处室在监督案件,更有些人大代表或人大机关工作者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或其他非典型案件提出“个案监督”申请,甚至参与“个案监督”,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这是司法机关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
(二)个案监督特别在基层存在一定随意性,受案标准不确定
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人大及人大代表一般即予以受理,这使得个案监督的案件数不断增加。
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个案监督与审判机关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统一的,两者的地位、职责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
(三)事前监督多,事后监督少
一些地方人大往往一受理案件就介入办案程序,或者案件还没有
的,都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保证实现国家的意志和
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经过正式处理就要求审判机关前往汇报,既干扰了审判机关的正常办
案程序,也往往使得审判机关无所适从。
的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主要是独立于各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公民个人,不受其干扰,而不能排斥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合法干预。它
(四)实体监督多,程序监督少
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往往把重点放在案件的实体问题上,只注重对实体的监督。相反,对可以很好发挥人大优势的程序监督却没
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人大的个案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如果发现审判机关确实有违法办案、办了冤假错案
的情况存在,人大就要依法监督其纠正并追究其责任。从这个意义上
(五)个案监督的途径、方式多样化,没有统一格式化标准审判机关反映,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的时候,督查的途径种类繁多,极不规范。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人大的一些主要部门、工委、信访部门、人大代表个人都经常直接向审判机关提出个
作者简介:曾焕乙,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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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人大的个案j监督,也是推进司法公正的一种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
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有力支持和帮助。当然,人大的个案j氍督必须严
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只能通过集体行使职权,在很大程度上还应当坚持事后介入,并要借助审判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而绝不能越俎
向: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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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庖,代替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既要监督,又不干涉”,保证个寨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三、人大对人民法院个案监督的可行性分析
(一)人大个案监督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分析,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内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我国人大还对同级的“一府两院”享有监督权是“行”的具体体现,监督权又可分解为接受报告权、人事任免权、调查权等方面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其二,我国“一府两院”的权力来源于权力机关,检察官和法官也
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对他们的执法
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其三,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不仅不会妨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反有利于形成一个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其四,个案监督在发挥人大监督
作用的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申诉的法律援助途径,符
合法治精神。
(二)人大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分析,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有法律依据。其一、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个案监督虽未作专门规定,但并不影响个案监督权的实现,因为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其二,各级人大对人民法院的个案监督并不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冲突,现有法
律臾是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包括在内,况且人大依法进行个案监督与非法干涉本身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其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和法律修改、解释权,它有权就个案监督制定、修改或解释法律。笔者认为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第三、六十七条;《地方人大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卜四条: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个案监督的法律、法规。
(三)人大个案监督的现实基础
从实践分析,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必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
约束。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的某些原因,法院工作会出现失误、影
响到一些案件的正确处理,甚至会出现冤案、错案,这些都要求对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给予必要监督。
四、人大对司法个案监督的的理性选择
(一)个案监督的主体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个案监督的主体。个案监督是一项专门性强、法律性强、程序性强的工作,完全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会议的形式直接去做不太可能,也不现实。笔者以为,对个案监督案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以统一,有专门机构来办理,并赋予该机构相应职权。
‘二)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闯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笔者认为人
大个案监督的案件有两类:1、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的案件。“错误”应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事实认定有误或事
实认定不清。二是法律适用不当,包括实体法或程序法适用的不当。2、司法机关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
(三)个案监督必须遵守规范既定的程序
目前在个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就是个别地方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并公正的程序,个案监督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规范,个案监督存在散而乱现象。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
全科学合理公正的程序,制定完善的制度,严格按法定方式和程序监
督。个案监督的程序至少应包括立案受理程序、调查听证程序、研究决定程序、交办督查程序、答复结案程序等。
(四)个案监督必须坚持一定原则
个案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否则就混淆了
立法权和司法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带来负面效果。为此,笔者认为,人大进行个案监督除了要遵循事后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干预司法、监督主要是启动司法内部程序纠错等原则之外,还要遵循个案监督的“九不”原则:l、不监督民事经济案件。理由是民事经济案件是平等民事主体问的私权纠纷,应当尊重私法自治2、不监督调解结案的案子。这也是出于尊重当事人自愿的考虑:3、不应主动发现案件进行监督,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人大的监督必须是被动性的,监督必须建立在公民申诉的基础上;4、不对已过时效的案子进行监
督。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5、不得事先监督、全程监督。坚
持事后监督是已经公认的~项人大个案监督原则;6、不监督当事人未经上诉的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司法制度设置给当事人双方寻求公正的途径,不能使人大监督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通道;7、不得对
案件实体问题发表监督意见。监督只启动法院内部的程序;8、不进行
个人监督。人大监督权必须由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行使。9、不监督不同级审判机关的案件,特别是上级人大不能对下级审判机关的案件进行直接jI{i督,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五条的规定只监督本级审判机关的工作。
五、结语
’个案监督的真正目的是要通过监督解决审判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倾向性、苗头性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人大个案监督的
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几件错案或者处理几个人,而是要通过个案监
督,督促和支持审判机关改进工作,真正做到公正司法,通过微观的个案来把握宏观的执法大局。
参考文献:
【1]张瑞.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新星出版社.2003.
f2】李自强.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审判:[作的重要保证法律出版社.2001.【3】延友.司法独立之理念.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4)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曹建明主编,王世民,曹三明,金俊银副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张海玉.王良华.法官独立审判刍议.法学评论.2001(1).
【7】崔爱鹏.论个案监督应当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行政与法.2006(4).【8】申验.论人大个案监督一以司法的性质为视角.株洲工学院学报.2005(2).【9】潘洪其.人大个案监督的成功案例.北京青年报.2006年8月9日.
【10】王雅洁.人大对法院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1).
【1l】张建红.关于增强人大监督权的思考.大连干部学刊.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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