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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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
作者:杜文海 曾敏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6期
实物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和痕迹”,
[1]具有客观性,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其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是引发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
一、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美国实物证据技术领域的专家赫伯特·麦克唐纳曾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唯有实物证据不会说谎。”[2]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实物证据引发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
(一)实物证据内容认识上的误差
“物证是死的,它本身不会说话,但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需要人去获取。因此,物证本身不会成为形成错案的原因,关键还是对物证内容认识上可能发生误差从而导致错判。”[3]
在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其特征是身高一米七,其本身是可以作为杀人案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但由于公安机关将尸体误认为赵振晌,基于赵振响的被杀立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公安机关在使用尸体这一实物证据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情节,赵振响身高只有一米六五,这样,对实物证据内容上的认识错误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在杨云忠案中,司法机关认为杨云忠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杨云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其鞋上的血迹。关于杨云忠鞋上的血迹,证人张景江证实是杨云忠案发前一个月一次打架时留下的,该证言证明了杨云忠鞋子上的血迹和本案没有关联,但如此关键的证据却未得到侦查人员的重视,从而进一步铸就错案。
(二)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
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形成案件证据材料的中心环节,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关键环节,侦查阶段对实物证据进行伪造或授意伪造的不当取证行为是引发刑事错案的最重要原因。
在杜培武案中,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与杜培武所随身携带的钞票上的泥土属同类被用来证明杜培武曾到过犯罪现场,从而认定杜培武的杀人行为。但是在本案破案报告中记载的是:“车内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被害人王某座椅的靠背后发现有泥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