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
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四、时间要求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补缴金额等审核认定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督促教学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主题词:教育 教师 保险 意见 通知
桂教[2011]8号关于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
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教[2011]6号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网友意见及感受(来源网络)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能为我们解决什么问题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自今年2月27日下发,到目前已经有半年之久了。这个文件到底能为我省的民办代课教师解决什么问题呢?大家来看看某县一民办老师办理养老保险的收款收据就更清楚了。
这位老师今年62岁了,从1972年就开始任民办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整整27个春秋,直到1999年7月才被无情的清退。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他的2个儿子及家人帮他凑足了54275.9元的养老保险费,于本月15日所有手续已经办妥。看到这收款收据,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第一:收款收据上写着的是“个体工商户”。我们是教师,又不是干个体的,为什么要把我们纳入“个体工商户”来参保?第二:收款收据上的54275.9元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一次缴清,对我们民办代课教师来说,可是个天文数字,能买得起这份养老保险的恐怕寥寥无几;第三:按照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我们还有点微不足道的补助金,可就是这点低得可怜的补助金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都
没有及时补给我们,说以后再返还到该帐户上,不知道这以后到底是什么时候了。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究竟忽悠了谁?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的确让广西被清退了的民办、代课教师高兴了一阵子,以为看到了曙光,但事实并非如此。
文件说: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落户在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在城市的,参加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说广西被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农村户口,按照文件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被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参加的只能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9月15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时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2020年将会覆盖全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出,目前广西在国家确定的武鸣县、柳江县、兴安县、苍梧县、北海银海区、东兴市,钦州钦北区、港北区等14个试点县(市、区)500万农民中推广新农保试点,以后将按国家的有关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还明确在2020年之前基
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也就是说,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这一惠民政策,[2011]年16号文件对民办、代课教师来说只不过是提前了9年罢了。
文件又说: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根据某县劳动保险所提供的政策,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是1996年7月-2011年6月,缴费金额是43947.7元,领取养老金待遇是790元。也就是说,是城镇户口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才能享受这一政策。一名在教育线上辛辛苦苦工作了20年并且是城镇户口的老教师,按照文件补助标准,得到的养老保险补助也就是24000元,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自己要掏近20000元方可办理。这些老民师大多70—80高龄,只能靠自己的子女来完成这个任务才能领到790元/月的养老金,说不定有的老民师还没领到那区区790元就已经驾鹤西去了。落户在农村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只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是1996年7月-2011年6月,缴费金额是一档1500元,五档是7500元,领取养老金待遇分别是69元/月和114元/月。
如此看来,桂政办发[2011]年16号文件并不能解决广西被清退的民办、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解决好民办、代课教师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还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
关于切实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厅:
我们是桂林市被清退的民办、代课教师,历年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处奔波,请求政府给予合理的解决。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政府出台的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并没有切实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使我们感到非常不满。理由如下: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的确让广西被清退了的民办、代课教师高兴了一阵子,以为看到了曙光,但事实并非如此。3月7日,自治区教育厅李副处长率桂林市教育局领导一行4人赴兴安对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研。兴安县民办、代课教师代表将“兴安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对‘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建议”(见附件1)递交给教育厅人事处陆海明带回教育厅,到现在已有半年之久,仍没给予答复。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说: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落户在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在城市的,参加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说广西被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农村户口,按照文件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被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参加的只能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9月15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时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2020年将会覆盖全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出,目前广西在国家确定的武鸣县、柳江县、兴安县、苍梧县、北海银海区、东兴市,钦州钦北区、港北区等14个试点县(市、区)500万农民中推广新农保试点,以后将按国家的有关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还明确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也就是说,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这一惠民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介绍,广西将于2012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部城乡居民(见附件2)。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对广西的民办、代课教师来说只不过提前1年办理罢了,与普通老百姓一样,并没有给予特殊照顾。
文件又说: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
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请看看我市某县一民办老师办理养老保险的收款收据就更清楚了(见附件3)。这位老师今年62岁了,从1972年就开始任民办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整整27个春秋,直到1999年7月才被无情的清退。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他的2个儿子及家人帮他凑足了54275.9元的养老保险费,于本月15日所有手续已经办妥。看这收款收据,显然对我们不公平。第一:收款收据上写着的是“个体工商户”。我们是教师,理应参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保险,为什么要把我们纳入“个体工商户”来参保?第二:收款收据上的54275.9元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一次缴清,对我们民办代课教师来说,可是个天文数字。一名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20个春秋的老民师,就是不吃不喝,他的工资总和不会超过3万元,能买得起这份养老保险的恐怕寥寥无几;第三: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我们还有点微不足道的补助金,可就是这点低得可怜的补助金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都没有及时补给我们,说以后再返还到该帐户上,不知道这以后到底是什么时候了。
更为气愤地是,我市某县在执行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时,采取镇压恐吓的手段强迫大家签订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说是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命令。如果老师们不按规定签写诚信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桂教6号文件、桂教8号文件,没有哪一文件上要求民办代课教师签订诚信承诺书方可办理
养老保险。某县这样做实际上是在违规操作,在违背桂政办发
[2011]16号文件精神,如此操作不但不能妥善解决好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反而会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鉴于以上事实,我市全体民办、代课教师强烈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解决:
一、 关于工资补差的补偿问题
1、 按照《劳动法》规定,政府在对我们进行工资补差的同时应
支付25%的罚金,这笔罚金大多数人没有得到,政府应及时偿还给我们。
2、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说: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而我们所得所领的月工资明显偏低,不符《意见》精神。在此,我们要求政府重新核算工资差额把我们该得的利益尽快偿还给我们。
二、 依法解决社会保险问题
我们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劳动法》
第九章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16号”文件的补偿办法来为我们办理养老保险,对我们
来说很不合理。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应该根据李康副主席谈话精神为指示,按《劳动法》的规定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自治区下发的[2011]16号文件显然不顾实际与事实相悖,如此轻率解决问题,我们的青春、汗水在你们的眼里难道就这么不值一文?一个解决问题的文件,竟使我们惨然相对!你们于心何忍?良心何安?
三、 身份问题
种种原因,我们离开了为之奋斗多年的工作岗位,走下了三尺讲台,然而我们已具有教师资格,各级政府发给我们的各种证件中,没有哪个证件说我们是“代课人员”,现在以“代课人员”来处理我们的问题,显然是对我们的漠视,有辱我们为国家所做的贡献,情难容,理更亏,天道不允啊!
民办、代课教师曾以卑微的身份和高贵的灵魂,挺起了中国乡村教育的脊梁,担负着文化传承和乡村启蒙的重责,这将是永远不会抹去的沉重的历史记忆。如果没有民办、代课教师,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大厦早已坍塌,国家不可能那么省钱地“普九”。所以,请政府尊重事实,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让每一位被清退了的民办、代课教师活得更有尊严。为盼!
桂林市全体民办代课教师
20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