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邮币卡一号契约型基金合同
西部邮币卡一号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编号: XBYB1/____
目 录
§1 前言 ........................................................... 1
§2 声明与承诺 ..................................................... 2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 3
§4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 4
§5 投资人的出资 ................................................... 5
§6 基金的成立 ..................................................... 5
§7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 5
§8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6
§9 基金的投资 ..................................................... 9
§10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9
§11 基金的收益及分配 ............................................. 10
§12 信息披露 ..................................................... 11
§13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12
§14 清算程序 ..................................................... 12
§15 违约责任 ..................................................... 12
§16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 13
§17 保密条款 ..................................................... 13
§18 释义及其他 ................................................... 13
§1 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同时,规范本次基金的各项运作活动。
§1.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订立。
§1.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 特别说明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合同是规定参与本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2 声明与承诺
§2.1 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投资人声明认购本基金的资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的资产,其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对该资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及本合同的全部附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及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未对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2.2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将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同时也不保证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3.1 基金名称
西部邮币卡一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3.2 基金类别
权益类投资基金。
§3.3 基金的分级
根据风险、收益、开放机制的不同,本基金分为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比列不超过70%,劣后级份额比例不低于10%。
§3.4 基金的投资领域
基金募集完成后,将投资于邮币卡实物、邮币卡电子盘交易及相关的配套业务。
§3.5 基金的存续期限
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本基金的情况外,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3年。 §3.6 基金的开放机制
半封闭式,劣后级份额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追加及赎回,但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可进行转让;中间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在开放期内可进行申购、追加和赎回,首个开放期为基金成立满一年后的前十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基金成立满两年后的前十个工作日;存续期内,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中间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可进行转让。
§3.7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4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4.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4.1.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间为30天,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止,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间。
§4.1.2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销售。
§4.1.3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4.2 基金份额的认购
§4.2.1 基金投资人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4.2.2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面值。
§4.4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4.5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成立,则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计入基金财产,不再向投资人返还。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募集账户中的投资本金加上其相应的活期利息返还投资人。
§4.6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办理认购时,基金投资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基金管理
人完成风险揭示等事项。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7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有效认购份额应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时出具的交易证实书为准。
在本基金初始销售结束后,若投资人总数超过上限的,则按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进行确认,其余基金投资人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
§4.8 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的资金存入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
§5 投资人的出资
§5.1 出资形式
投资人需以货币资金(人民币)形式出资。
§5.2 出资时限要求
基金募集期申请加入的投资者,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购资金打入基金托管帐户,否则管理人不确保申购成功。基金开放期内申购及追加的客户,需在该开放期结束前将申购及追加资金打入基金托管帐户,否则管理人不确保申购或追加成功。
§5.3 投资人数限制
本基金投资人数(含法人)最高上限为200人。
§6 基金的成立
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并向投资人出具交易证实书。 §7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7.1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
基金存续期内,劣后级份额不开放申购、追加和赎回。
基金开放期内,中间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可开放申购、追加和赎回。开放期
每份基金申购或追加面值为1.00元。申请赎回的投资人,需在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否则基金管理人不确保赎回成功;申请部分赎回的投资人,赎回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非开放期内,中间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7.2 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内,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8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
§8.1.1概要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其在本合同上书面签字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8.1.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8.1.2.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8.1.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本基金;
§8.1.2.3 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
§8.1.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8.1.2.5 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8.1.2.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8.1.3.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
§8.1.3.2 了解所投资的基金产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1.3.3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揭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
§8.1.3.4 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
§8.1.3.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因本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1.3.6 根据实际持有基金的份额,对基金的亏损或终止承担有限责任; §8.1.3.7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8.1.3.8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1.3.9 关注基金的信息披露;
§8.1.3.10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1.3.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2 基金管理人
§8.2.1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公司名称:陕西西部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21号恒佳尊者汇B座23层
基金管理人证书编号:P1001444
组织机构代码证:74863354-5
法定代表人:杜刚
§8.2.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8.2.2.1 依法募集基金;
§8.2.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和管理基金财产;
§8.2.2.3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或报酬;
§8.2.2.4制定和调整本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独立销售基金份额;
§8.2.2.5 依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2.2.6 行使因投资本基金财产所衍生的各项权利;
§8.2.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2.2.8 选择、更换有关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2.2.9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配合基金运作过程的相关业务规则;
§8.2.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2.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2.3.1 依法募集基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8.2.3.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的财产;
§8.2.3.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的财产;
§8.2.3.4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
§8.2.3.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的价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8.2.3.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8.2.3.7 对本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8.2.3.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8.2.3.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8.2.3.10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算工作;
§9.2.3.1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8.2.3.12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8.2.3.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募集完成后,将投资于邮币卡实物买卖、邮币卡电子盘交易及相关配套业务。
§10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0.1 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0.1.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0.1.2 销售服务费,即基金投资人缴纳的认购费用;
§10.1.3 基金财产账户的开户及交易费用;
§10.1.4 本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0.1.5 本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等费用; §10.1.6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0.2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费用按基金投资本金2%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
§10.2.2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且与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
§10.2.3 相关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投资人必须自行缴纳相关税款,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的纳税义务。 §11 基金的收益及分配
§11.1 基金的基准收益及超额收益
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基准收益率为年化12%;中间级份额基准收益率为年化10%;基金财产分配完优先级份额本金及基准收益、中间级份额本金及基金收益、劣后级份额本金后剩余部分为基金超额收益。
§11.2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为优先级份额基准收益,不参与超额利润分成;中间级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为中间级份额基准收益及超额收益的20%;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的60%;基金管理人获得超额收益的20%。
§11.3 基金收益分配时间及次序
11.3.1 首个开放期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及中间级份额持有人获得基金上一年度各自基准收益,如赎回则获得基准收益及投资本金,相应本金及收益在开放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打入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如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中间级份额持有人基准收益及赎回本金,由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补齐。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参与收益分配。
11. 3.2 第二个开放期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中间级份额持有人获得基金上一年度各自基准收益,如赎回则获得基准收益及投资本金,相应本金及收益在开放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打入份额持有人指定账户。如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中间级份额持有人基准收益及赎回本金,由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补齐。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参与收益分配。
11.3.3 基金到期
基金到期后,按如下顺序分配基金财产“
(1)分配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如有剩余继续分配;如不足则按份额持有比例在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间分配。
(2)分配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基准收益,如有剩余继续分配;如不足则按份额持有比例在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间分配。
(3)分配中间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如有剩余继续分配;如不足则按份额持有比例在中间级份额持有人间分配。
(4)分配中间级份额持有人基准收益,如有剩余继续分配;如不足则按份额持有比例在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间分配。
(5)分配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如有剩余继续分配;如不足则按份额持有比例在劣后级份额持有人间分配。
(5)分配超额收益,超额收益按20%、60%、20%的比例在中间级份额持有人、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间进行分配;
其中,中间级份额持有人按份额持有比例乘以持有年限按比例分配;
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按份额持有比例分配。
§12 信息披露
§12.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用中文文本,以非公开的形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披露的信息资料。
§12.2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12.2.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2.2 对本基金的未来运作业绩进行预测;
§12.2.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2.2.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结构;
§12.2.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12.2.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12.3 信息披露的内容
§12.3.1 基金合同的文本及其附件;
§12.3.2 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3.4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12.4 信息披露的对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仅对本基金的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12.5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送达
基金管理人通过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电子邮件的送达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中预留的电子邮箱为准。电子邮件的发出即视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3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3.1 基金合同的变更
除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更而导致本合同需要配合变更的情形发生或经基金管理人和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变更外,本合同不得变更。
§13.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3.2.1 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
§13.2.1.1 经全体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时,本基金可提前终止;
§13.2.1.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2.1.3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3.2.2 基金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14 清算程序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基金管理人清算完毕后,需向全体基金投资人发布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基金管理人将在全体基金投资人确认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人支付清算财产。 §15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影响除外),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影响除外),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16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 保密条款
本合同签署后,合同各方皆有义务对本合同的文本及因本合同衍生出的各类文本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8 释义及其他
§18.1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8.1.1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是指《西部邮币卡一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18.1.2 基金或本基金:是指西部邮币卡一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18.1.3 投资人:是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合称。
§18.1.4 个人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自然人。
§18.1.5 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是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
§18.1.7 基金管理人:是指陕西西部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8.1.9 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队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由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
§18.1.10 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18.1.11 基金业协会: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8.1.12 基金账户:是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8.1.13 基金合同生效日:是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证实书中确认的日期。
§18.1.14 基金合同终止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的日期。
§18.1.15 基金募集期:是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18.1.16 存续期:是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18.1.17 元:是指人民币元。
§18.1.18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18.1.19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8.2 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贰份,基金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管理人享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以下无正文,为《西部邮币卡一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附件清单及签署页)
附件一 风险揭示书
附件二 申购/追加/赎回申请书
附件三 投资者信息表
附件四 基金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基金投资人(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