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竞争性磋商文件
www.hfggzy.com
项目名称: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
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
项目编号: 2015FACZ3687
二○一五年八月
目 录
一.磋商邀请(磋商公告) ........................................ 3
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5
三.供应商必须提交的磋商资料(响应文件)内容 .................... 7
四.采购需求 .................................................... 9
五.供应商须知 ................................................. 14
(一)总则 ................................................. 14
(二)磋商文件 ............................................. 15
(三)响应文件 ............................................. 17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20
(五)磋商与评审 ........................................... 20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与签订合同 ............................. 31
六.采购合同 ................................................... 34
七.响应文件格式 ............................................... 43
附件一 ..................................................... 47
附件二 ..................................................... 48
附件三 ..................................................... 49
附件四 ..................................................... 50
附件五 ..................................................... 51
附件七 ..................................................... 51
附件八 ..................................................... 53
附件九 ..................................................... 54
附件十 ..................................................... 55
附件十一 ................................................... 56
一.磋商邀请(磋商公告)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安徽省财政厅委托,现对“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15FACZ3687
2、项目名称: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
3、项目概算:无
4、项目内容: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本项目分为两个包别。其中第1包车辆鉴定评估服务,第2包车辆拍卖服务。
(二)供应商资格
第1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存续3年及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3、具有商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4、近三年内具有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鉴定评估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并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复印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第2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存续3年及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3、具有商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近三年内具有党政机关公务车辆拍卖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并附拍卖的车辆类型及数量);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五)报名及磋商文件发售办法
1、报名时间:2015年08月28日上午09:00至2015年09月02日下午17:00
2、磋商文件价格:免收
3、报名方式:
(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库中已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名,未入库的供应商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供应商在办理企业入库手续时,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请参见网址
(http://www.hfggzy.com/hfzbtb/hyzq/HYZQ_Main_ztbzxnew.aspx)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注册流程”,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企业报名程序请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hfggzy.com)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办事指南”栏目--“企业报名操作手册”)。
(六)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
本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0551-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www.hfggzy.com
(七)其他事项说明
1、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可在报名后直接下载磋商文件。
2、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网上报名,逾期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3、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4、供应商应合理安排报名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报名结束前网络拥堵
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报名,责任自负。
(八)其他
本磋商邀请以磋商公告形式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
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供应商必须提交的磋商资料(响应文件)内容
1磋商授权书(详见附件)原件(法人代表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须提供社保证明);
(一)第1包鉴定评估机构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有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5、近三年内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鉴定评估业绩证明(提供合同复印件并附鉴定评估的车辆类型及数量);
6、本地化服务能力;
7、其他响应文件资料(包括企业资信、荣誉等)。
(二)第2包拍卖机构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5、近三年内党政机关公务车辆拍卖业绩证明(提供合同复印件并附拍卖的车辆类型及数量);
6、本地化服务能力;
7、其他响应文件资料(包括企业资信、荣誉等)。
四.采购需求
前注:
1)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 如对本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磋商后中心不再受理对磋商文件条款提出的质疑。
一、招标目的
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进行集中统一处置,保证取消车辆过程公开公平、规范透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浪费。
二、招标内容
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的车辆提供评估、拍卖等相关服务,拟采购确定3家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和8家车辆拍卖机构。分为两个包别,其中第1包车辆鉴定评估服务,第2包车辆拍卖服务。
三、服务要求概述
(一)第1包:鉴定评估
1、在采购人统一组织下开展鉴定评估工作,服从采购人的统一安排,及时反馈工作完成情况。
2、成立专项服务小组,配备相应技术人员,采用规定的技术检测工具设备,提供全程上门服务,在接到评估委托方的通知后,及时到达评估现场,查验车辆,按规定完
成鉴定评估工作,提交鉴定评估报告和采购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3、在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检验车辆所有人车辆相关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根据鉴定评估结果提出车辆予以转让拍卖或报废解体处理意见。
4、参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5、免费提供停车场地的机构须保证场地及车辆安全。
(二)第2包:拍卖
1、在采购人统一安排、在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统一组织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成立专项服务小组,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服务方案的承诺,完成省级单位公车改革取消车辆的查验接收、外观清洁、照相、拆牌、拓号、外检、现场布置、车辆展示及编号、现场咨询、现场安全及秩序、车辆管理和过户调档、车辆移交等工作,并提交车辆接收清单报告和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要求的其他资料。
3、对于本项目所有车辆的拍卖程序均应按照产权交易有关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有关法规规定,在采购人统一监督指导、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组织下实施,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对其服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拍卖形式统一采用经采购人确定的网络拍卖方式。
5、协助各车辆所有人处理车辆违法违规记录及可能影响车辆过户存在的相关问题。
6、根据买受人提供的缴款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车辆过户和提档(包括办理成交车辆外迁提档手续,具体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车辆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指相关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在过户完成后将车辆各项证照资料、拍卖成交证明文件、买方身份证明等按照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的要求整理装订造册,并向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和相关单位移交。
四、服务报价
(一)第1包鉴定评估机构报价
服务商鉴定评估报价,包括接车、鉴定评估、出具报告、税金、利润等费用。以不高于400元∕辆为价格上限,各服务商在价格上限基础上进行折扣率报价。
实际鉴定评估服务费=400元∕辆*折扣率。例如:折扣率为80%,鉴定评估服务费= 400元∕辆*80%=320元∕辆。
服务商不得在鉴定评估实际成交价以外,向任何其他方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以评估值为网络竞价拍卖底价未成交的车辆,不支付评估服务费(包括降价后处置成交的车辆)。经查验属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5.3.2条规定不可交易的车辆,服务商应当书面告知委托方,不再继续鉴定评估,委托方不支付该车辆的鉴定评估服务费。
(二)第2包:拍卖机构报价
服务商须提供本次采购的全面技术服务,保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拍卖活动的正常运行。
服务商拍卖佣金报价标准不得超过各拍卖车辆成交金额的3%(含拍卖企业佣金、税金和拍卖机构对车辆进行接收、停放、清洗、照相、拆牌、拓号、外检、车辆展示及编号、协助买受人过户、完成车辆移交等工作的费用),以拍卖佣金的形式向买受人一次性收取,各服务商在价格上限基础上进行折扣率报价。
实际拍卖佣金报价=3%*折扣率。例如:折扣率为80%,实际拍卖佣金报价= 3%*80%=2.4%。
实际成交价按下列办法确定:拍卖佣金成交价以全部中标服务商的平均报价确定。即以全部中标服务商的实际拍卖佣金报价总和除以中标服务商的数量。
服务商不得在拍卖佣金实际成交价以外,向任何其他方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拍卖报纸公告费由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统一支付,投标企业报价可不
考虑此项费用和成本。
五、定标办法
(一)鉴定评估机构定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推荐前3名的服务商作为成交人。
评估工作具体开展时,由采购人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服务商,成交服务商评估份额按照排名顺序依次为评估总数的40%、35%、25%。
(二)拍卖机构定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推荐前8名的服务商作为成交人。
拍卖工作具体开展时,由采购人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服务商,成交服务商拍卖份额原则上按照各机构得分占全部中标服务商得分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派,在公车处置过程中,委托人可以根据成交服务商的实际工作情况(包括各机构拍卖工作完成效率、成交率、增值率、服务质量(投诉及纠纷情况)等),对成交服务商的分配份额进行调整。
原则上同一省直单位车辆只可由1家评估鉴定机构或拍卖机构承担,故实际分配比例会略有差异,应属正常情况。
鉴定评估的服务费及相关税费,从拍卖车辆的成交金额中支付。
五.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有关定义
1.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系指安徽省财政厅。
1.2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1.3委托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委托方。
1.4集中采购机构:系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1.5供应商:系指下载了本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商。
1.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1.7磋商文件:系指中心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1.8 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并递交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1.9近X年内: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X年(“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结点。
1.10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且已服务完毕的与最终用户(“最终用户”系指合同项目的建设方或由建设方确定的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证明。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2.踏勘现场
2.1供应商应自行对服务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2.2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服务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3.知识产权
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磋商服务、资料、技术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4.联合体磋商
4.1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4.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4.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中心。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4.4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构成
5.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一、磋商邀请(磋商公告);
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供应商须知;
四、采购需求;
五、采购合同;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中心发布的图纸、答疑、变更、补充通知等。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5.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6.答疑及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磋商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问,可以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通过网上会员系统向中心提出。
6.1.1除非磋商文件明确约定,否则,如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严格或质量等级高的为准。
6.2疑问的提出与答疑获取具体步骤:供应商请登录中心安徽合肥电子交易平台,点击菜单栏“项目信息”,然后点击左侧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投标疑问上传”,如图
再点击右侧的“新增疑问”,如图。
弹出疑问上传页面,在这个页面中点击“选择项目”,挑选自己需要上传的疑问文件,格式可以为word、excel或rar/zip压缩文件(疑问文件无需注明供应商名称等信息)。编辑完成后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提交疑问”,如图
提交成功后疑问文件即传至中心,请供应商及时通过“答疑文件下载”及网站答疑公告栏目查看答疑文件。
6.3中心对磋商文件进行的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约束力。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答
疑、澄清、变更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中心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上述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在网站上发布的同时,企业库系统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供应商进行查询。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中心不承担供应商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6.4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网站上发布延期公告。在上述情况下,中心和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磋商截止期。
6.5特殊情况下,中心发布澄清、更正或更改公告后,征得供应商同意,可不改变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构成与格式
7.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1)资格证明文件
(2)磋商价格文件
(3)技术、质量证明文件
(4)服务证明文件
(5)业绩证明文件
(6)财务证明文件
(7)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7.2除非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7.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响应文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5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响应文件应使用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的,或涉及合同金额等计算的,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磋商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外币,须折算成人民币的,按照公司成立日期当日(以
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供应商应提供成立日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作为参考)。
7.6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7.7响应文件应编制连续页码。响应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响应文件双面打印。
7.8采购人保留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其响应文件电子版的权利。
7.9中心一律不予退还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8.报价
8.1供应商应以“包”为报价的基本单位。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包内所有项目均应报价(免费赠送的除外),否则将导致磋商无效。
8.2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本次磋商全部内容及工期的成本、利润、税金、运输费、损耗等所有费用。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也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只有总价而没有分项报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8.3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项目概算。
8.4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注明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价明细和总价。如果有计算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进行修正:
(1)如单价累计与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
(2)小写与大写不符,以大写为准。
8.5采购人不建议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磋商报价,其优惠可直接计算并体现在各项磋商报价的单价中。
8.6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不足两位,按照两位计算,如超出两位,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报价单位按磋商文件约定)。
8.7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9.磋商保证金
9.1磋商前,供应商应向中心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磋商保证金,作为
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磋商公告指定账号。
磋商前,中心将从磋商保证金查询系统中审核磋商保证金(诚信磋商保证金除外),核对磋商保证金金额、方式等信息。
9.2磋商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异地电汇;
(2)本地转帐;
(3)诚信投标保证金(应在有效使用范围内);
9.3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4中心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磋商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磋商无效。
9.5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
9.6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只退还至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账户。
9.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磋商有效期
10.1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规定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0.3磋商有效期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计算。
10.4在原定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中心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磋
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需要相应地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11.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封装和标记
12.1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并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包别。
12.2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中心将不承担响应文件错放或提前拆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磋商无效。
13.响应文件的递交
13.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13.2在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中心将拒绝接收。
1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4.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4.3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五)磋商与评审
15.接收响应文件
15.1中心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响应文件。供应商代表(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身份证明参加并签到。供应商代表不到磋商现场,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等响应文件应当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生效,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16.磋商小组
16.1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6.2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6.3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办法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7.响应文件评审与磋商
17.1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7.2磋商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对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就技术、资信等诸多因素进行评审打分。
17.3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询标函格式如下:
询 标 函
项目名称: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
17.5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17.6磋商小组按下表内容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和综合评审,各供应商的得分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一)初审
1、对响应文件技术标进行详审。磋商小组只对通过技术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下述指标表进行技术标详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某项初审指标
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指标是否通过。
2、本项目技术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75 %,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25 %。技术标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3、综合评审具体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及分值如下:
(1)技术分
根据技术分的细则,磋商小组应对进入综合评审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评分,并分别填写综合评审表。
为了对技术进行汇分,本项目的汇分方法为:对某一供应商的每一个指标项得分,逐项去掉评委打分中的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求剩余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该指标项的得分。再将供应商每个技术指标项得分进行汇总,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分之和,即技术标总得分。
(2)技术分的指标详细见下表。 第1包:车辆鉴定评估标准评分表
1、商务部分(资质能力)总分:35分
2、服务部分总分:40分
(3)价格分
第2包:车辆拍卖评分表
2、服务部分 40分
(4)汇总
磋商小组将合格供应商的技术分和价格分汇总以后得到供应商的最终评审得分,按照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出成交候选顺序。
最终评审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出成交候选顺序。
17.7供应商通过抽签方式产生磋商排列顺序,磋商小组将按顺序分别与供应商就磋商报价、服务方案、材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磋商。
17.8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17.9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应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在磋商结束前,未得到中心允许,供应商代表不得离开候标场地现场。
17.10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7.1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17.1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18.终止竞争性磋商
1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心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8.1.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18.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8.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1.4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二次采购
19.1项目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后,中心可能发布二次公告(磋商邀请),进行二次采购。
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后的重新公告及采购,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采购。
19.2二次公告发布后,前次报名成功的供应商,符合二次公告供应商资格的,依照以下方式获取二次采购文件。
19.2.1二次公告采用现场报名的,可在报名现场免费获取二次采购文件。
19.2.2二次公告采用企业库方式网上报名的,可网上免费下载二次采购文件。 19.2.3二次公告采用非企业库方式网上报名的,可网上免费下载二次采购文件。 19.3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等。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响应文件。
19.4二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前,中心原则上不予退还供应商前次采购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提出书面说明不再参与二次采购并要求退还磋商保证金的,予以退还。
19.5前次采购已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无须再次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是二次采
购较前次采购约定磋商保证金金额高的除外。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与签订合同
20.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经采购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由中心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20.2如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就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内容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后审。如果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无法履行合同,将依次对其他成交候选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磋商。
20.3不接受最终审查或在最终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1.成交通知书
21.1公示期满后各方均无异议或最终审查结果无误的成交供应商,中心将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2成交公示期满接中心通知后,成交供应商请在3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须携带身份证)到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22.履约保证金
22.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磋商前须知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27.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免收履约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22.3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照上款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中心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签订合同
23.1成交供应商应按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见证前成
交供应商应向中心出示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23.2采购双方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24.质疑
24.1质疑人认为预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中心业务管理部提出质疑。质疑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的工作秩序。
24.2质疑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对政府采购预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预成交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4.3质疑应由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人对预成交结果的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4.3.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4.3.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标段号或分包号;
24.3.3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24.3.4相关要求及主张;
24.3.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质疑书除以上内容外,还应提供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
24.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中心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4.5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4.5.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所质疑项目供应商的;
24.5.2质疑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4.5.3不符合上述第3点要求的;
24.5.4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4.5.5质疑事项超出中心权限范围的;
24.5.6已经给予书面答复,且质疑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24.5.7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24.5.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4.6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将在质疑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7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中心即终止质疑处理程序。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质疑人应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24.8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中心将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24.8.1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4.8.2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他人或者有意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25.验收
25.1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25.2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25.3检测、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成交供应商)承担。
26.其他
2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中心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26.2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 项目编号:2015FACZ3687
财政编号: (必须填写)
买 方: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卖 方: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见证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
电话:0551-XX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XXXXXX 买方通过见证方进行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的评审,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卖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评估目的
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为甲方开展车辆处置(转让、报废)工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委托评估对象
甲方拥有完全处分权的旧机动车,车辆基本情况以甲方提供的车辆委托鉴定评估清单内容为准。具体批次和数量由甲方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单出具日。
四、评估地点:甲方指定场所。
五、鉴定评估要求
1、乙方对于本项目所有车辆的鉴定评估程序均应符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转让的车辆的技术鉴定和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必须参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执行,并在评估报告中承诺对其技术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应成立专项服务小组,配备相应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均能够持证上岗,
采用规定的技术检测工具设备,提供全程上门服务,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投标服务方案的承诺及甲方要求,及时到达评估现场,查验车辆,按甲方要求完成鉴定评估工作,提交鉴定评估报告和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3、承诺免费提供项目所在地市区的停车场地(不超过两处),并保证场地及车辆安全,配有24小时保安或者相关监控系统。
4、乙方对于本项目所有车辆的鉴定评估结果须符合车辆真实情况,如因与车辆真实情况不相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根据国家规定及本协议项下评估目的,乙方按照每辆鉴定评估车辆 元/辆(不超过400元/辆)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评估服务费,甲方以评估值为网络竞价拍卖底价未成交的车辆,乙方不收取评估服务费(包括降价后处置成交的车辆)。经查验属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5.3.2条规定不可交易的车辆,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不再继续鉴定评估,甲方不支付该车辆的鉴定评估服务费。
2、双方经协商确定,采取先评估后付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为:转帐。本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款项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3、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正式《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且在车辆竞卖成交或解体处置
完成后,按协议约定支付鉴定评估费用,乙方向甲方开据税务发票。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车辆使用单位有权对乙方涉及与甲方及车辆使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人员提出回避。
2、乙方在车辆鉴定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纪、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服务质量无法达到本协议要求,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3、车辆使用单位不配合乙方工作,甲方应负责协调。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要求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车辆委托评估清单、《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和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委托鉴定评估车辆及相关文件资料、手续,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2、乙方可要求车辆使用单位如实向乙方描述车辆技术状况。
3、乙方在进行车辆状况检查鉴定工作时,可要求车辆使用单位指定相应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以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4、乙方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具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信息及评估结果。
6、乙方应指导甲方人员进行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前期准备工作。
7、乙方应成立专项服务小组,提供全程上门服务,按时完成车辆鉴定评估工作。
8、在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检验车辆所有人车辆相关手续,根据鉴定评估结果提出车辆予以转让拍卖或解体处理的意见。
9、确保停车场地及停放车辆安全,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九、不可抗力
1、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可能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2、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程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进一步执行
问题。
十、违约责任
1、双方应信守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或车辆使用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期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乙方有权顺延《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的交付时间,且不负违约责任。
十一、保密
1、本合同所提及的信息是指与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的公务用车鉴定评估服务相关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甲方及交车单位信息。
(2)公务用车来源、资料信息。
(3)甲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3、乙方保密约定,保证秘密信息仅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4、乙方同意并承诺,除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甲方事先许可之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任何秘密信息。
5、乙方同意并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相关秘密信息通过存储介质、网络等途径传播至甲方不可控制区域。
6、乙方同意并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不得以甲方进行公告、招商等活动,不得以此项目为业绩对外宣传。
十二、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十三、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工作结束时止。
2、本协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省财政厅壹份,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拍卖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货商(乙方):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机动车委托拍卖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拍卖目的
甲方负责监督指导车辆产权部门完备车辆基础信息资料和监督车辆拍卖,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统一组织下提供车辆的接收保管、车容清洁、车辆展示、现场咨询、现场安全及秩序维护、网络竞价拍卖、过户交割等服务。具体批次和数量由甲方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原则另行确定。
二、车辆交接时间及地点:甲方指定时间及地点。
三、车辆停放及展示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四、拍卖时间:甲方指定时间。
五、委托工作事项
乙方在省直机关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工作中,按甲方要求在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统一组织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负责省直机关公车改革取消车辆的查验接收并提供车辆接收清单、外观清洁、照相、拆牌、拓号、外检、现场布置、车辆展示、现场咨询、现场安全及秩序、车辆管理和过户调档以及车辆移交等工作;
2、拟定和配合发布车辆转让拍卖公告,并协助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完成项目宣传工作;
3、协助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完成意向受让人的报名登记工作;
4、与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共同组织实施车辆转让网络竞价,确认竞价结果;
5、向成交的买受人开具拍卖佣金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6、负责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或提档手续;
7、车辆过户提档手续办理完成后,负责向买受人移交车辆;
8、按《拍卖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完善拍卖前后的有关事项和手续。
9、协助委托方及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完成其他相关事项。
10、承诺免费提供项目所在地市区的停车场地(不超过两处),并保证场地及车辆安全,配有24小时保安或者相关监控系统。
六、委托工作要求
1、乙方对于本项目所有车辆的拍卖程序均应按照产权交易有关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有关法规规定,在委托方统一监督指导、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组织下实施。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对其服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应成立专项服务小组,配备相应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均能够持证上岗
,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服务方案的承诺,完成省直机关公车改革取消车辆的查验接收、外观清洁、照相、拆牌、拓号、外检、现场布置、车辆展示、现场咨询、现场安全及秩序、车辆管理和过户调档、车辆移交等工作,并提交车辆接收清单报告和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要求的其他资料。
3、拍卖机构应服从委托方的工作统一安排,在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拍卖形式统一采用经委托方确定的网络拍卖方式。
5、拍卖机构根据受让方提供的缴款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车辆过户和提档(包括办理成交车辆外迁提档手续),车辆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指相关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乙方应在过户完成后将车辆各项证照资料、拍卖成交证明文件、买方身份证明等按照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的要求整理装订造册,并向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和相关单位移交。
6、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推荐前四名的服务商作为中标人,最终由采购人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服务商,成交服务商拍卖份额原则上按照各机构得分占4家机构中标得分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派,在公车处置过程中,委托人可以根据成交服务商的实际工作情况(包括各机构拍卖工作完成效率、成交率、增值率、服务质量(投诉及纠纷情况)等),对成交服务商的分配份额进行调整。
原则上同一省直单位车辆只可由1家拍卖机构承担,故实际分配比例会略有差异,应属正常情况。
7、处置结束后如因拍卖机构的原因在车辆处置过程中产生经济或法律纠纷,由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报委托方处理。
8、确保停车场地及停放车辆安全,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七、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乙方收取买受人成交价款 %(不得超过3%)的拍卖佣金,除此外,乙方不得
向其他方收取任何费用。
2、双方经协商确定,采取先拍卖后付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为:转账。本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款项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3、竞买人保证金、交易价款、拍卖佣金统一通过省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结算。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变更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一、保密
1、本合同所提及的信息是指与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的公务用车拍卖服务相关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甲方及交车单位信息。
(2)公务用车来源、资料信息。 (3)甲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3、乙方保密约定,保证秘密信息仅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4、乙方同意并承诺,除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甲方事先许可之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任何秘密信息。
5、乙方同意并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相关秘密信息通过存储介质、网络等途径传播至甲方不可控制区域。
6、乙方同意并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不得以甲方进行公告、招商等活动,不得以此项目为业绩对外宣传。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互谅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合同未争议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三、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工作结束时止。
2、本协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省财政厅壹份,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见 证 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日 期:
七.响应文件格式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
卖机构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
年 月 日
磋商保证金退还声明
项目名称: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 项目编号:2015FACZ3687
磋商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磋商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帐号(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电 话: 地 址:
供应商公章: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只退还至供应商账户。因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磋商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磋商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中心概不负责。 2、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综合情况简介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磋商响应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贵方“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项目编号:2015FACZ3687)”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我方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全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据此函,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最终报价承诺提供服务。
(2)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服务,并通过买方验收。
(3)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4)我方已详细审核本次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参考资料、磋商文件修改书或图纸(如果有的话),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条款(包括磋商时间)、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5)我方同意从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我方承诺如磋商保证金未在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前到达贵方指定的账户,我方磋商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如果在磋商后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7)我方同意按贵方要求在磋商现场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响应文件可被贵方拒绝。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9)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0)与本磋商有关的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附件四
磋商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工厂)授权本公司(工厂)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工厂)参加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采购活动(项目编号:2015FACZ3687),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且必须为供应商在职员工,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响应文件中须附供应商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即可)为其授权代表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⑴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供应商授权代表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⑵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⑶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
3、
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