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蔡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3/08/22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杭萧刑初字第1395号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6月2日,被告人蔡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恒八酒店其登记入住的611房间内,容留张某、刘某、李某、“豆豆’’(身份不清)吸食了毒品冰毒约0.5克。
2.2012年6月5日,被告人蔡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恒八酒店其入住的311房间内,容留刘某、李某、“小峰’’(身份不清)等人吸食了毒品冰毒约0.5克。
2012年8月9日,被告人蔡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刘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安全检查工作记录,当场处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立功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蔡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