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点汇总六
司法考试知识点汇总六 34.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指判决书、逮捕证、许可证等的效力,这些文件经过法定程序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约束力。
35. 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它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有待制定或还未生效的法律。(如民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都未出台。)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某一国家的法学工作者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抽象和分类的结果。在我国,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出现时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36. 法律部门 法的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师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
37. 法的作用 法具有预测、指引、评价、教育、强制等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并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的。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规范作用的目的。
38. 法律规范 根据强制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必须适用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刑法规范都是必须强制
适用的,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39. 演绎推理 是指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法院应用制定法判案时运用的都是演绎推理。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虽然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但仍需要运用价值引导的思考方式。
40. 事实构成 在法学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
41.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因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都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律不限制的,即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义务而言,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才是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区别。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所以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对公民而言,权利意味着利益,而义务意味着负担,因此公民权利和义务不是一回事;而对国家机关而言,权利也是它的义务。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陈述的权利是对世权。一般情况下,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在价值上,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具有主从关系。从领域上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而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从针对主体上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从法律效力上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而法律上得权利和义务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从属性上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未必都由法律所规定,并不必然具有法律属性,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必然具有法律属性。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2. 立法 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广义的立法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43. 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司法公正;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4. 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