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生物科学对伦理观的冲击
浅谈现代生物科学对伦理观的冲击
摘要:现代生物科学是20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兴科学,相对于物理学和化学已经对人类产生的冲击,其隐匿的巨大影响还未被广泛认知。本文从“试管婴儿”、“精子捐赠”、“替代母亲”等问题开始,讨论了现代生物科学发展几十年来对人类伦理观的冲击,集中阐述美国著名动物行为学家Edward O.wilson和他的新学派产生的争议,为其可能导致伦理观念的巨大发展进行评价。
关键词:现代生物科学 社会生物学 基因 行为 伦理观
0 前言
科学是一种社会建制,一种方法,一种知识传统,它是生产力的主要因素,也是一种文化观念。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总的来说,科学是一个产生知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依靠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并从观察和实验所收集到的事实材料中发现能成立的理论。新的观察和实验所作出的发现,可以对流行的理论作出挑战[1]。21世纪的科学正成为一种共同的信仰,追求真理成为一种基本观念。然而,人类对未知世界的探索,已经呈现出对社会伦理的冲击。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 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2]。
1 现代生物科学发展的新特点
生物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门类。研究生物的结构、功能、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生物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等的科学。生物学源自博物学,经历了实验生物学、分子生物学而进入了系统生物学时期。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生物科学,主要是指20世纪50年代分子生物学兴起后的生物科学。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生物科学已不是单纯描述性的科学,而是深入研究生命本质的科学,既要研究各种生命活动的现象和本质,还要研究各种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验手段不断现代化,研究向宏观和微观方向同时延伸,并与各门自然科学相互渗透和促进,在微观领域,人工改造生命物质趋于“工程化”。1953年生物体遗传物质DNA 双螺旋结构的发现,揭开了分子生物学的序幕,这是二十世纪自然科学的重大突破之一;在生物学[3]
中引进信息概念,以及生物遗传信息统一密码的发现,揭示了生物的遗传、进化、生长和发育的内在联系。这样,就不仅改变了实验生物学的原来状态,也引起了描述性生物学的根本革新,使生物学从宏观到微观,从定性描述到定量分析, 从认识生命的现象飞跃到认识其本质的新阶段。
2 现代生物科学对传统伦理的冲击
现代生物学的突飞猛进,无疑推动了生产力和社会的进步,但同时又向世界的伦理学提出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并冲击着传统的伦理和道德。
试管婴儿、克隆技术的出现首先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并向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试管婴儿使人们从此可以干预人类的生殖过程了,这本是现代科学的巨大进展,但如何看待这些与人体分离的生殖细胞?他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有什么影响?截至目前这项技术仍被许多人指责,试管婴儿的首席科学家爱德华更被谴责为“用人的胚胎做实验就像把婴儿钉在木板上一样”,但仍阻止不了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精子捐赠”,“替代母亲”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巨大讨论,如让其成为一种职业,有可能将导致“父不为父,母不为母”的社会出现,甚至将动摇千百年来形成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家庭组织;遗传工程和优生学的发展,使人们掌握了判断婴儿性别和健康状况的技术,这些技术也因存在导致终止妊辰的风险而饱受争议,其为人类“尊重生命”的传统道德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有些国家甚至为此制定了相关法律。
事实上,现代生物科学的发展不仅在上述范围内引发了人类的思考,在一些鲜为人知的科学前沿,引起的争辩更为激烈。 [4]
3 争论的前沿--威尔逊(Edward O.wilson)和他的新学派
1975年,著名美国生物学家、博物学家Edward O.wilson发表了《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这一著作。宣告人类已经站在努力理解人类在世界万物进化过程中的场景取得突破的边缘。在这本书中,他整理了从蚂蚁到黑猩猩的素材,从中归纳出一个看法:各种动物的社会行为都有生物上的基础(基因)。因此,他做出结论:从战争到利他主义的许多人类行为,都有其生物基础,都是动物特性的一部分,从而提出了一种社会生物学的伦理观,即以生物行为科学解释伦理本质的伦理观。
社会生物学家认为,物种群体的各种组织形式(如有的松散,有的等级严明),与组织形式相适应的群内个体之间的各种联系(如支配与服从,亲与子的各种关系,各种类型的配偶制),以及所使用的交往手段的特异性质都是在一定的生存条件下进化而来的,或者说是自然选择的产物。例如,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一个物种的群体的大小常常受到食源的限制和猎食者的影响,因此种内就会有相应的限制繁殖和进行防御的行为。有些鸟类和哺乳类动物
为了保护食源,有占域的习性。生存于食源贫乏或易遭猎食的环境中的鸟类在繁殖时多为一夫一妻制,而且雌雄共同照料后代;在猴群中,特别像生活在开阔地区的狒狒群中,严格的等级组织以及与等级关系相应的个体之间的各种仪式化的交往行为(如猴王昂首阔步的显示行为,等级低者对等级高者表示讨好的呈现臀部的行为,以及表示友好的理毛行为)都具有维持群内和平团结的功能。群体的团结有利于抵御侵犯者和保护幼小者,所以这些行为对种群的生态有着重要的意义。
社会生物学家认为,生物的进化过程就是基因的选择和繁殖的过程。一个种的个体只不过是繁殖基因的机器。能够生存和产生后代的个体才能给种的基因库贡献适合的基因。然而,在有些物种中,某些个体具有为种群生存而牺牲自己繁殖机会的行为,最典型的如蜜蜂群中的工蜂和蚁群中的工蚁,它们的一生都是为种群的生存而工作的,但它们自己不能生殖。研究这种利他行为的基因如何繁衍是社会生物学中很重要的课题。W. 汉密尔顿提出所谓亲族选择的理论和包括适应的概念。他认为,动物所表现的牺牲行为或利他行为,多是为了保护其兄弟姊妹或近亲的生存,因为它们携带的基因有一部分是和它的基因相同的。越是近亲,共同的基因越多,因此越存在为之牺牲的倾向。这样的牺牲能够保存更多的自己所具有的那种基因。
社会生物学家也曾观察到,有的物种个体也为无亲属关系的其他个体作出牺牲。他们用交互利他原则来解释这类行为的适应意义。交互利他行为实现的基础是在一种情况下一个动物帮助了另一个动物,指望在它处于同样情况下那个动物也会来帮助它。但也可能得不到报答或受骗,因此需要有防止被欺骗的强制手段。社会生物学家相信,实现交互利他的行为只有在具有复杂的社会结构和个体之间彼此能够认识的种群中才有可能。社会生物学家的这种见解带有浓厚的拟人论色彩,很难为持严格的客观态度和遵循实验研究方法的比较心理学家所接受。
虽然社会生物学家为自己的理论找到了许多可靠的支持材料,但人性是来自基因还是来自文化?伴随着这个问题,这本历史上有关动物行为最为重要的著作成为当时许多社会科学家和其他学者猛烈抨击的对象,他们强烈反对人的社会行为,即人的天性,具有生物学的基础。 这种争论自该书出版以来激荡不已。争议主要来自两位被威尔逊称为“最后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人,他们指责威尔逊的社会生物学有两大“严重缺陷”:一是“还原论”,即认为最终可以将人类的行为还原到生物学中去理解;二是“遗传决定论”,即相信人类的基因决定了人类的本性。
4 社会生物学伦理观评析
社会生物学的伦理观突破了把人性和生物性的对立绝对化的传统观念。尽管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若干偏颇与片面性,但毕竟在探索伦理学科学基础的道路上取得了重大成绩,并给予人们以深刻启发。
伦理学与生物学从来被认为分属相互严格区别的两大知识阵营——研究人类文化意识的人文科学和研究客观世界的自然科学。后者受客观自然规律的支配,前者则往往归结于神秘
的先验原则。以生物性解释人性,向来被认为是对人的亵渎。然而,试观察某些灭绝人性者的作为,以“兽性”描述之其实已经是对生物的亵渎。一些高等生物能通人性,严守种群行为规则的事实,也早以被众多人们所目睹。虽然将伦理学简单归结为生物学仍然是非常错误的,但将二者断然割裂也是极为片面的。威尔逊的社会生物学及其伦理观,则在伦理学和生物学之间的隔墙上第一次打开了缺口。
社会生物学的伦理观,并不是用简单还原论的方法,以自然科学中的低级运动,去说明高级的社会,文化运动;而是试图寻找二者之间客观存在的演化关系,寻找生物性乃至基因本性在高智慧生物——人类及其社会中的复杂表现。社会生物学的伦理观的科学性在于:无论是生物个体与群体之间,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调整个体行为的规范都是由系统优化原则,即博弈规则所决定。由此即可看出二者是相通的:但人类文化大大增加了博弈过程的复杂性。当今生态伦理的研究,更证明了当代伦理学已经超出纯人文科学的范围,已成为调整人和人,人和生物、人和自然关系的专门学科,它的规律当然与生物规律、自然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其实并不能将比较简单的生物规则完全排除。高级伦理价值的文化进化不能获得一种与生物进化相反的方向和力量,并完全取代基因进化。基因是有约束力的。人类的价值观必须与基因库的影响相一致,否则是不可想象的。由于大脑是进化的产物,因此人类的行为、指导和驱动行为的最深刻隐秘的精神反应,都是一种迂回而复杂的技术手段,它们的目的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必是使人类的遗传物质得以维持和发展。
完美的人类行为被认为是摆脱了利益驱动而受崇高伦理所支配的;人以外的生物则被认为是只知道赤裸裸的利益而不知道任何伦理道德的——“人性”、“动物性”通常便被作为道德水准崇高、卑下的代名词。而社会生物学却在试图寻找上述二者的共同性质与规律。社会生物学的研究指出过去认为是人类特有的利他主义、群体合作、舍己为人等“崇高”行为,在人以外的生物中也普遍存在;同时却指出了人类社会的“高尚”伦理,其实和其他生物一样,归根结底都有着利益的基础——这与马克思主义指出社会意识形态都有其经济利益的基础是一致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把“利益”基本定义于阶级利益,而前者则延伸至生物利益、基因利益。
传统伦理教育的一大误区,就是往往脱离伦理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利益法则、将利己因素完全排除在所倡导的利他主义之外。脱离利益法则、完全排除利己因素的伦理规则,其极端表现为:或是否定所有具体的个体利益的前提下,肯定空洞的、抽象的整体利益;或是在否定所有的物质利益的前提下,肯定精神至上原则。其实,科学的社会伦理决不否认正当的个人利益。历史已经证明:一切宣扬不包含任何个人利益的“崇高伦理原则”者,归根结底都是他人实施该原则中的最大获利者。或者说,劝谕他人“利他勿利己”者,很可能是计划通过所有他人的利他,达到其最大限度利己的目标。
既然伦理的基础是利益:那么伦理为什么又经常表现为对利益的超越、对利己的超越? 传统理论对此往往用伦理自身的至上性加以解释。社会生物学则正是用系统化的利益加以解释,并通过它证明了生物的种种利他主义,是生物在行为系统中选择最优策略的结果。实际上,威尔逊是想通过《社会生物学》这门学科,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架设一座相互[5]
沟通的桥梁,他在《论人的天性》一书中写道:“社会生物学”是一种桥梁学科,桥的这一边是自然科学,桥的另一边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 [ 5 ]。从社会生物学提炼的伦理观,同样是一座联接伦理学与自然科学的桥梁。在社会科学面临重新整合的当今时代,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会生物学的伦理观,对于完善伦理学的科学基础,对于不同门类学科的综合,对于如何恰当地开展社会伦理教育、进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由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永振. 自然辩证法概论(第二版)(M ).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2]薛桂波. 科学的伦理底蕴(J ). 学术论坛.2006,(5).
[3]周济. 试论现代生物科学发展的新特点(J ). 厦门大学学报.1979, (2).
[4]吕伟. 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J ). 现代商贸工业.2011,(17).
[5]陈红. 社会生物学伦理观评价(J ). 科学与伦理.2006,(5).
[6] 威尔逊. 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M ). 北京:北京理工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