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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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强迫他人吸毒,
往往使人染上毒瘾,成为吸毒者,而吸毒成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体虚弱、智能
减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还是爱滋病传播的途径之一。同时,吸毒会诱发盗窃、抢劫、赌
博、卖淫等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
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
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 “其他强制方
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
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
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
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以单纯故意杀人或者伤害为目的而强迫他人吸毒,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
害罪,强迫他人吸毒仅是杀人或伤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吸毒后,为灭口而杀人,这样行为人就有了两个犯罪故意,两个
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轻伤的,按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如果使用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故意放任的心理态度,
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后,由于毒量过大,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对被害人重伤或
死亡,行为人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重伤罪与强迫他人吸毒
罪的想像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
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
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报复,不
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
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
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
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
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
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
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
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
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点据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
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 号)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办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
成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从重情节]
一、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
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二、因走私、运输、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
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