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时间:2011-06-11 07:24:02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企业职工月缴下限:1615.30元
个体参保人员下限:539元
记者昨天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获悉,从7月起,我市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全面调整,全市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615.30元,上限调整为8076.51元。省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则调整为539元。
按照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的统计公报,2010年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06元。为此,我市对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在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相应增加。
按照统计,2010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按此平均工资计算:其60%为1615.30元、300%为8076.51元。按照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上报2010年度工资总额和核定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定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2011年度缴费基数。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1615.30元的,以1615.30元作为缴费基
数;高于8076.51元的,以8076.51元作为缴费基数。
我市规定,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2010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月缴费基数,每月缴纳539元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也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缴费,即可暂按324元缴纳养老保险费。高收入人员则可分别按月平均工资的200%、300%缴费,月缴费额为1077元、1615元。我市还规定,从2012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能跨年度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