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决定着哪些争议事由可以作为复议审查对象纳入行政复议程序。准确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于管理相对人有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与行政机关的执法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海关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海关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海关对外作出的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哪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涉及到海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凡属于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否则不能作为复议案件处理(但可以作为申诉或信访案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关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设专章作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海关工作实践,对海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罚性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果是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某方面权利或者课加惩戒性义务,对其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实践中容易引发行政争议。海关行政处罚种类以财产罚为主,如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没收的追缴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此外还包括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申诫罚以及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权利和资格的资格罚,如暂停或取消从事海关业务的¾营资格、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人员从业资格等。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办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处罚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 海关行政强制是海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一般包括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和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的强制措施。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海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执法实践中使用范围较广。例如,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和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海关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对被稽查企业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或账簿采取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是财产强制还是人身强制,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具有临时约束力且较为刚性的执法手段,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都将产生一定影响。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违法或者不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侵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¾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¾营自主权,如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口¾营权等。海关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管理相对人的¾营自主权,管理相对人对侵犯其¾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海关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件,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不依法办理的行政行为 在海关行政管理领域,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件是指海关应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批准其开展某项业务、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赋予其某种资格的证明文件,例如《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资格证书》、《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等,都属于海关行政管理中的许可证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对向管理相对人颁发许可证件规定了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颁发许可证件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办理海关手续,而海关拒绝颁发、不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管理相对人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保护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职责,例如,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¾营权不受侵害;保护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身份不受侵犯;保护接受检查或被扣留期间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关单证资料不受损毁;对依法应予赔偿的管理相对人给予行政赔偿等。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不依法履行(包括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管理相对人可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需要说明的是,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的职责必须是海关的法定职责,否则,即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不会支持。 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权利行使的,即行政机关赋予管理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者剥夺其行使某种权利的职权;另一类是有关义务履行的,即行政机关课加管理相对人某项义务或者免除其履行某项义务的职权。在行政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管理相对人是否应承担义务以及承担何种义务,都应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为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上述Ô则同样适用于海关行政管理关系中。海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海关不得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为其增设义务的决定,否则即属违法。实践中,海关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海关违反规定为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并强制其履行该义务; 海关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范围之外的义务; 海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 上述3种情形均属于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并有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管理相对人可以就此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税收征管行为是海关为履行税收征管职能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范围广,具体包括海关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Ô产地认定,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以及其他税收征管行为。海关税收征管行为对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进出口企业的财产权益往往会有较大影响,纳税义务人认为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需要说明的是,与管理相对人不服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不同,解决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通常称为纳税争议),适用“复议前置”Ô则。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管理相对人不服海关税收征管决定的,应当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除上述所列各类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外,管理相对人认为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当事人不服海关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决定;不服海关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管理的决定;不服海关收缴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等决定,都可以向作出有关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