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附件1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 — 3 —
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范围】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
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排放、在雨污
管道分流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不经法定排放口、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放、倾倒或处臵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七)违法倾倒、处臵工业固体废物的;
(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4 — —
(九)地方性法规规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初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涉嫌存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责令改正】对于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处罚款处罚的环境
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之日,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
通过环境监测认定环境违法的,应当自取得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七条【后督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 5 —
第八条【申请后督察】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后督察
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并附具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拒不改正认定】排污者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被责令立
即改正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未完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二)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
第十条【后督察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排污者拒不
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但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一条【再次责改】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二条【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
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按日连
续处罚的,应当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营业执
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决
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6 — —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和理由;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四条【计罚天数】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为《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后督察之日止。
排污者在计罚期限内有停产、停业或未排放污染物情形的,应
当扣除相应的天数。
第十五条【日处罚数额】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
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第十六条【按日连续处罚的次数】排污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相关环保管理制度适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
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上述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7 —
第十八条【文书】本办法相关文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8 — —
附1
×××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 ×× 〔 〕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查: (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 》第 条第 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环
境保护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局(公章) 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
— 9 —
— 10年 月 日—
附2
×××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环 ×× 〔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查: (陈述违法事实,如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等内容) 。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 11 —
账 户:
银 行:
账 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环境保护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局(公章)
年 月 日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