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办事指南
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办事指南
2015-07-3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发行债券审批
事项代码:1337
三、办理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利润分配等事项审批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30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企业发行债券审批机构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发行债券审批工作。
(二)审批内容
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发行债券。
(三)法律效力
本市实行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发行债券审批制度。经批复同意发行企业债券的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可据此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发行债券。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对债券发行有规定的,申请企业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二)企业内部批准程序
企业董事会及类似相关权力机构已经批准;
(三)其他要求
1.募集资金投入符合上海国资发展方向;
2.企业对债券发行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预估,认为能够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有足够偿债能力的;特别是资产负债率,企业客观预估后,认为债券发行后风险预警不会出现红灯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书面形式报送
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以企业正式书面发文上报市国资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正式收文后进入市国资委内部流转。
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应清晰,复印件上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2.电子形式报送
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以电子形式上报市国资委协同办公平台“公文收发”栏目,委办公室收文后进入市国资委内部流转。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所有扫描件应清晰,与书面材料保持完全一致。
申请材料要求将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
(二)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形式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企业发行债券的请示
原件
1
纸质
企业正式发文形式,写明发行债券原因、额度、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基本情况,并对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以及对发行债券期间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作出客观预估。另外,包含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和债券发行申请表(表2)
2
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纸质
董事会决议或类似权力机构决议
3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原件
1
纸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表2 债券发行申请表
单位名称:
日期:
债券品种
发行机构
申请额度(亿元)
预计首次发行金额(亿元)
计划发行期限
预计首次发行期限
预计发行利率(%)
有无增信措施
□有(请注明) □无
评级机构
主体评级
发债前资产负债率(%)
发债后资产负债率(%)
发债前债券余额(亿元)
发债后债券余额占净资产比重(%)
用途
□置换银行贷款
□补充营运资金
□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品种:1、超短期融资券 2、短期融资券 3、中期票据 4、企业债券 5、公司债券 6、集合票据 7、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 8、资产支持票据 9、可转债 10、资产支持证券 1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2、债权投资计划 13、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14、信托计划 15、金融债 16、次级债 17、其它
2.电子形式
与书面形式资料保持一致,将扫描件以电子形式上报市国资委协同办公平台“公文收发”栏目。
(三)申请文书名称
《XXX企业发行债券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时间
企业书面形式上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无时间限制。
(二)办理期限
正式受理后,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国资委债券发行批复。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审批机关违法实施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审批机关对申请未予批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解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工作,配合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接收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5楼。
电子形式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站。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评价处
2.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3楼
(二)电话咨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评价处 (021)2311111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纪委驻上海市国资委党委纪检组(简称市国资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23111111转市国资委纪检组
十五、办理方式
(一)企业上报发行债券申请
1.业务描述
1)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委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流转至财务监督评价处,财务监督评价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和电子方式同时进行。
2.适用情形
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发行债券,上报申请。
(二)国资委审查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受理以后,对该事项作出审批建议,经内部批准程序后,根据审批结果书面批复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电子流转和书面确认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发行债券申请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