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如何发展
人道探索中国慈善公益事业虽然在近些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已经显得滞后。导致当前中国慈善公益事业滞后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法律、体制、社会环境等因素。应当结合中国实际,有的放矢的提出一套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可行对策。
新形势下我国慈善公益事业
如何发展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姚 明
成绩。可是,由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能力尚未达到十分充足强大的水平,在对困难人群进行帮扶时,往往会感到捉襟见肘。而慈善公益事业,正好可以弥补国家财力的不足,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
来解决社会困难人群生存与发展
的问题。因此,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不但为政府分忧解难,而且也为许多需要帮助的人们解决了燃眉之急,毫不夸张的说,慈善公益事业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德无量的崇高事业。通过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不但可以把民间慈善资源集中起来,为困难群体提供资助,成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的一个可贵补充,同时又为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回馈社会提供了很好的途径。倡导慈善、推广慈善、践行慈善,使之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据来自官方的统计,目前中国所有100多个慈善机构及公益组织每年获得捐助的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左
右,不足年GDP的0.1%,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并且,在我国有限的慈善捐款当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海外的捐赠,包括许多大型基金会、海外华人企业、跨国公司和个人捐赠,而来自国内的慈善募捐只占了不超过一半的比例,当前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并没有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一、当前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慈善公益事业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和引导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法律规范相对健全,对慈善募捐的组织、募捐过程、获得募捐的财务运转都有详尽的规定。同时,通过法律所具有独特的引导功效和强制功效,规定取得“慈善机构”身份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享受到多方面的减税待遇,这样就引导整个社会多做善事,使得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关的慈善公益事业法律法规,但是非常不健全,没有对慈善公益事业的地位、性质、运作机制做出统一和完整的规定。同时,现有的规范慈善公益事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慈善公益事业的领域不但设置的范围狭窄,而且内容并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需
关键词:慈善公益事业对策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国家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社会上仍然有许多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据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2005年度中华慈善大会上表示,我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以及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需要社会提供帮助。
当前,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等多渠道多方面的努力,在对困难人群的帮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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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重制约了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慈善公益事业体制僵硬,慈善组织形式单一
由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由政府包办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导致中国的慈善公益机构维持垄断格局,形成了制度缺陷的“瓶颈”,结果导致慈善公益事业依附于政府,无法变成真正的社会公益活动,社会慈善公益事业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发展状态。例如,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只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行为,私人要成立这样的慈善公益机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现有的慈善公益体制缺少足够的灵活性,难以吸纳广泛的社会慈善资源,同时对社会需救助人群无法做出及时和灵活的反映,导致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三)当前整个社会缺乏良好的慈善氛围和土壤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但也应当看到中国传统的济贫文化和思想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虽然,在国家介入济贫方面比西方发达国家还要早,但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制度的立足点还是在国家或政府这一边,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吸纳社会资源的重要性。同时,又由于多年来对慈善文化的排斥,以及随后市场经济初始不可避免的负面因素,导致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现不小的落差,整个社会缺乏良好的慈善氛围和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肥沃土壤。
二、发展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几点对策
(一)建立健全规范慈善公益事业的法律、法规
我们的慈善公益事业要想走出困境,从根本上摆脱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局面,必须得到法律法规层面上的支持,这样才不致使慈善公益事业
成为无源之水而日渐干涸。具体来
说,就是应当制定一部符合中国特色的《慈善公益法》。该部法律应该重点规范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明确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运行标准、管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慈善捐助途径和形式。我们的慈善公益事业要发展和成长为全社会的事业、大众化的事业,而不是政府或者准政府行为,就必须打破现有的单一化的慈善公益募捐形式,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慈善募集形式,培育更多的慈善公益主体。其次,要建立起慈善公益事业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即明确政府监督部门与慈善公益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的自我运作行为准则,重点放在对慈善组织的发起募捐、使用募捐资金以及物品等全过程进行规范。最后,通过法律规范对慈善组织的运行建立起一套考核评估制度,通过系统的考核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对管理规范、运行较好、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慈善公益组织提供社会捐赠的优惠政策,对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慈善组织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清理。(二)构建和弘扬中华慈善文化,培育大众慈善意识
中国人的慈善观念源源流长,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礼记》中就记载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我们必须继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这一宝贵财富,并把它发扬光大,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个良好的慈善氛围和文化,让慈善观念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当中去。具体来说,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要有意识地、自觉地对社会进行慈善文化和意识宣传,宣传乐善好施、支持慈善事业的典型单位和个人。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和各
级慈善公益组织自身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协调新闻出版单位,经常向新闻媒体通报情况,联合新闻媒体,共同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和有利于提高公民慈善意识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慈善活动,宣扬热心慈善的典型,扩大慈善影响,努力营造支持慈善的社会氛围。
(三)构建慈善募捐激励制度,激励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慈善事业以施善济人为宗旨,但是只讲奉献不讲回报,实力再雄厚的企业和个人也难以支撑。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上对慈善事业积极参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奖励。首先,在物质鼓励方面,可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并结合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通过税收、财政、国家微观政策来鼓励有钱的企业和个人多捐善款。其次,在精神鼓励机制方面,我们要建立起定期的、不同级别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慈善行为精神鼓励制度。可喜的是,这方面我们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民政部已于2005年11月20日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中明确指出,设立“中华慈善奖”和“中华慈善特别奖”,以表彰和鼓励个人和机构共襄善举。同时,纲要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活动,形成表彰制度;县、市表彰活动可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民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表彰活动。
办好慈善事业,不但使得广大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得到及时的帮助,同时还弘扬了整个社会风气。相信,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下,通过切实的努力,我们的慈善事业一定能够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