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非理性--与从政治参与心态的角度看农民的政治参与
作者:鲁华君 文章来源:科学发展观与新农村建设理论研讨会
简介:
本文从政治参与心态的角度将农民政治参与分为理性参与和非理性参与。由于农民政治参与在政治诉求渠道、农村组织的行政化、乡村政治文化环境和宗族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存在着大量非理性参与现象。当前,应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加强农民素质培养等方面寻求解决路径。
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on)亦称参与政治,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法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⑴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政治参与的质和量成为衡量一国的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制建设的积极推进,农民民主意识的日渐增强,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活动大量涌现,参与形式也日趋多样。
目前对农民政治参与划分的大多从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角度,笔者认为这不够完全,现实社会中农民的政治参与中除了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还存在大量政治冷漠现象,政治冷漠是指“村民在享有依法进行政治参与的权利时,主观上不愿意或消极参与,在行为上采取被动应付、不认真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一种心态。”⑵如果制度化政治参与是适度参与,那么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参与过度,而政治冷漠则表现出参与不足,因此政治冷漠既不属于制度化政治参与,也不属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本文尝试从政治参与的心态即理性参与和非理性参与的角度对现阶段农民的政治参与作简单分析。
一、现实:理性与非理性参与并存
从政治参与的心态上,我们可以将农民政治参与分为理性参与和非理性参与。理性的政治参与一般是指“人们在准确把握政治文明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自觉、积极的参与。”⑶非理性参与一般是指“人们在主观上对于政治文明的本意并非十分清楚,甚至是一无所知,他们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往往是迫于某种特定社会政治环境的压力或者是基于某种主观需要而被动的感性的参与。”⑷
(一)、理性农民政治参与
在我国,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基层民主建设的加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建立、健全,制度化、有序的理性农民政治参与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主流和主要方式。
1、村级选举。当前中国农村选举引人注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村委会选举,这是目前中国农村规模最大积极性最高的政治参与形式;二是村党支部选举,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最基层组织的选举。随着选举制度的改革,直接选举的扩大和差额选举的实行,基层农民参政参选的积极性高涨。如根据国家民政部的不完全统计2005年的村委会选举,各地的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很多地方的参选率超过90%。
2、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按有关法律设立的权力机构,其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决定村中大事和村民共同关心的问题。如制定村规民约,发展规划,土地承包村财政的开支,对村干部的罢免等重大事项及其他方面的利益分配等。召开村民会议,必须由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为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
3、投诉活动。投诉活动分为两种,一种是农民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去接近干部,正式或非正式地向他们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其改变他们的工作作风,影响他们的决策和决定。第二种投诉活动是指农民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利用宣传舆论工具进行的评价,批评和建议等政治参与活动。通过媒体的参与活动尽管是间接性的,但影响面广、速度快,政府比较重视,通常都会及时作出处理或答复,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农民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特点是,这种政治参与是农民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参与行为。行政诉讼一般是在投诉和行政复议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农民或农民组织状告国家政府机关或村委会的活动。近年来,民告官的事例已经越来越多,而且胜诉率也在提高。
5、民主恳谈活动。近年来,在东南沿海农村,乡(镇)、村普遍开展“基层村民与基层干部面对面交流对话”的民主恳谈活动,如“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民主对话会”,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民主恳谈活动具有直接、面对面、双向交流的特点。通过农民出题、领导解答的形式,一方面扩大公众参与,把农民的诉求直接输给政府或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把意图当面告知农民,达到双向沟通和互动,促进乡(镇)村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非理性农民政治参与
由于体制的不完善,公民政治参与机制和渠道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目前农村非制度化、无序的非理性参与活动(如抵制性参与、抗议性参与、冲突式甚至暴力参与等)常有发生。非理性政治参与主要有参与过度的非制度性政治参与和参与不足的政治冷漠。
1、非制度性政治参与
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采取不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规章、政策、条例等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而进行的影响政治决策过程的活动。⑸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部分农民由于对实际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缺乏科学理性的分析,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程序和法律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从个人好恶、个人感情出发宣泄不满,盲目行动。由于中国农民的制度性参与并不顺畅,其权益受损时通常保持沉默是一个选择,但是,“愈来愈多的农民开始自己组织起来,不是设法走进制度性参与,而是走向暴力性的非制度性参与。”⑹目前我国农民非制度化的参与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而且往往体现出群体性参与的特点,其表现方式主要有行贿、抗议、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甚至暴力攻击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这一系列非理性的政治参与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①、行贿
某些村民为获取合理利益或不合理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往往利用行贿影响某些干部的决策,使其决策有利于个人或小团体牟利。有些村民为了获取某些政治权力或政治荣誉,往往向可以帮助他们获取的干部行贿。如果这些干部接受了贿赂,其决策必然向行贿者倾斜。
②、上访
李连江等学者的研究指出,农民上访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报警,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希望引起关注,最好是能直接解决,是一种温和的“沟通性”维权方式。近年来,群体性上访事件也在增多。对群体性上访,既要看到其消极的一面,积极地加以预防和解决;又要看到它是各级党政机关吸取群众智慧、接受群众监督的窗口,不能简单地把它视为“闹事”而进行打击压制。
③、越级上访
上访是群众的政治权利,但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要求。有些农民错误地认为到高一级党政机关上访更有助于上访目的尽快实现。他们往往抛开制度规定,避开直接管辖部门越级上访,把乡村干部能够解决的问题直接拿到上级党政机关,甚至进京上访。
④、静坐和示威
静坐和示威是指某一群体为表达某种共同愿望和要求的带有示威性的群体活动,目的主要是希望将事态扩大,以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重视,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解决问题,满足所提出的要求。群体性静坐和示威作为一种具有“胁迫性”的抗争行为,一般是在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事件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而得不到处理时才有可能发生。
⑤、聚众闹事
聚众闹事是指某一群体为表达某种共同的愿望和要求,而采取的围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强行阻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聚众阻塞交通、聚众滋事骚乱的过激行为。相关资料表明,聚众闹事成为村民集体维权最后的、可能是最有效的但也是最危险的“对抗性”方式。农民一闹,政府就要平息事态,解决问题。“只有不断地上访及与之相连的‘闹事’才能带来问题的解决,甚至‘闹’与‘缠’的程度与政府解决问题的程度直接相连。”⑺
2、政治冷漠
在当代中国,
政治冷漠已成为现实政治生活常见的现象。许多研究村民自治、看好村民自治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在一些表象的、暂时的参与率高和热闹的场面后,
仍然有很大一部分的农民在政治生活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漠不关心。”⑻根据冷漠的不同程度,大致可以将农民的政治冷漠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种是被动参与型。目前农民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缺乏规范的民主参与形态,这种参与体现出一种被动式参与的特点。如农村选举中被动式参与主要表现在“三性”上。首先是盲从性:农民在行使民主参与权时并不是人人都完全意识到自己手中选举权力的重要性,加之对候选人又缺乏冷静的评判,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参与权时,大多时候表现出一种从众心理,容易受周边人的影响,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在调查的78个村中,真正独立行使选举权的占43.1%,拿不定主意的占29.3%,人云亦云的占27.6%。⑼其次是私利性。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民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民主参与权力时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包括候选人的选前承诺,以及金钱和物质的馈赠。这一类选民占40%左右。⑽再次是狭义性。当前不少地方农民在参与村民选举时,对候选人的认定不是从他的人品或能力上去考虑,而过多的是考虑血缘、家族和宗族的势力。这种优先考虑血缘、家族和宗亲势力的选民要占选民总数的50%以上。⑾
第二种是不关心集体事务型。一部分农民受“唯经济”观念的影响,只顾挣钱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对集体事务特别是政治方面的事务并不关心。根据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郭正林教授对1852名被访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程度所做的调查(见表1)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对集体事务特别是政治方面的事务并不是很关心:在所列公共事务当中,被访者最关心的是农村治安,有61.5%的被访者回答关心农村治安状况;其次是村集体财务和集体分红,关心程度分别为45.4%和40.1%.关注较少的是村企业经营及计划生育指标分配,不关心的人数分别高达75%和74%。
表1:1852名被访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程度%⑿
村集体财务计生指标分配宅基地使用集体分红农村治安村企业经营
关心45.426.028.140.161.525.0
不关心54.674.071.959.938.575.0
第三种是麻木忍耐型。这些人对各种非民主的、反民主的行为所作的反映往往是逆来顺受,或忍声吞气,甚至习以为常而麻木不仁。根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高旺副教授对农村青年的问卷调查:对于“村干部贪污腐败、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只有36.6%的人会以行动做出反应,如上访、举报、联合要求罢免村干部职务、张贴大字报等;其它人则保持沉默的态度。针对一项不公正的村内政策,由于并不是针对特定个人,多数人也会保持漠不关心的态度。问卷中有这样一道题目:“假如村中的一项政策和措施正在考虑中,而您认为这极不公正或有害,您会作些什么呢?”54%的青年不会做出积极的行动反映。
二、制约农民理性政治参与的主要因素
上面的分析表明农民热情主动而又有适度的参与对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有利,而冷漠消极或过分热情的政治参与则表明民主政治的不完善,而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民政治诉求渠道不畅
著名学者亨廷顿指出:“在政治参与扩展的同时,旨在吸纳与整合参与要求的政治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也必须一并提高,唯其如此方能保证政治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同步而行。”虽然我国农村的民主制度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某些领域内仍不完善,导致农民政治诉求渠道并不顺畅。
第一是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不完善。我国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主要有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信访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基层人大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乡镇权力配置影响人大功能的发挥。在乡镇权力结构中,党委地位最高,人大在实质上处于乡镇权力边缘,致使乡镇人大不能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其次,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在村民自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除了村民自治受到乡镇政府的干预,另外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现象。最后,信访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满足农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要求。在基层,侵害农民利益的多是基层政府干部,而当农民信访或上访至上级部门时,往往又被批转下来,这样重复往来,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复杂化,大多数问题不了了之。
第二是在国家各级权力机构中农民都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与其占全国绝大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在各级政府部门中又缺乏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精英人物,可以说在包括财富、人数、威望、职位、社会关系网络以及谈判技巧等在内的众多的政治资源中,农民除人数众多之外,其他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中都处于绝对劣势,而众多的人数又被组织的分散所抵消,政治资源的缺乏大大削弱了农民的声音,导致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很少出现农民的声音。如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人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为4:1,从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来看,十届全国人大农民代表251人,占全部代表的8.4%,而且现在一些当选的人大代表虽然说是农民代表,但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实际上是农村基层管理者、农村私营企业主的代表,他们不能代表或者说不能完全代表大多数农民的心声和利益。在十届全国政协2238名委员中,真正的农民委员只有1名。
第三是参与的层次不高,仅限于低水平参与,一般仅限于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参与的角色主要是个体参与,而非组织参与和团体参与,还没有进入现代政治参与的层次。如根据表2,参加村委会干部的选举依然是村民参政的最主要的方式,在选择利用其他方式反映村里的自治中的问题与情况的村民中,按照其百分比的排列,其顺序为给上级干部写信或口头反映,参加村民大会反映情况,向本村的乡代表反映,联合其他村民共同参与。这个排列顺序反映出农民的参政方式的利用水平有所提高,但是还是处于较低的水平。这是因为向上级干部写信,往往是一种匿名的行为;参加村民代表大会则常常是一种被动的行为,是一种简单的参与方式。而联合其他的村民共同参与则需要参与者具有较高的参与能力和组织能力,这对农民来说是一种较高的参与的方式,因而占的比例很小。
表2 :湖北省长阳市龙舟坪农民参政行为表 %⒀
是否
是否参加了本届村委会选举67.532.5
是否反映了村里自治中的问题49.550.5
①是否给上级领导写信或是口头反映20.479.6
②是否参加村民大会,发表意见15.684.6
③是否向本村的乡大代表反映情况12.687.4
④是否联合其他的村民共同参与9.690.4
(二)、农村组织的行政化
村级组织是最接近于村民的组织,它的成员来自于农民,应该具有天生的“草根性”。但是从实际运作状况看,在传统权力运行机制和压力型体制(压力型体制一般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⒁)的影响下,在村级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具有比较浓厚的行政化倾向,与制度赋予的“草根性”严重背离。主要表现在:村级组织的工作主要是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级政府的任务;村级组织更多的是对上级政府负责,而不是对本村村民负责;村级组织按政府的模式设置机构和职位,成为一个微型政府;村干部的工作报酬固定化,主要按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而定,而不是由本村村民所定。
虽然村级组织的行政化有助于国家力量进入乡村社会,加快乡村社会的改造。但是,社会的改造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充分考虑到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意愿。在村级组织的行政化过程中,弱化了村级组织的“草根性”,甚至背离了村级组织的民众属性,并会带来影响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后果。根据2004年“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论坛”的调查情况,农村组织的行政化的不利后果主要表现为:“干群关系紧张,以致发生恶性事件;基层组织缺乏权威,上访事件不断;失去政治信任,农民消极抗拒政府任务;行政成本加大,农民负担增加。”
3、乡村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
政治文化主要是指影响人们政治参与的社会传统因素,是一种价值观的约束,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传统政治文化的巨大历史惯性,主要是几千年小农经济造就的人身依附性、思想的依赖性,信奉天命,惟命是从,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唯一企盼的是能有“圣君”、“明主”和“清官”的出现,长期左右着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它抑制了农民的主体地位,阻碍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文化积淀仍然深深影响着当代农民的行为方式。迈克尔·罗斯金在其所著的《政治科学》一书中,把公民文化分为参与型、臣属型、地区型。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应当属于臣属型,农民缺乏公民主体意识和法制观念,认为政治只属于官员,把选举权作为一种义务,而不是当作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行使,从而造成村委会选举中农民普遍存在的从众心理、盲选。同时中国农民老实,“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禁锢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农民较普遍地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即使侵犯自身的政治权利,也很少感到有什么不对,即使感觉到了也能容忍。
4、农村宗族影响
宗族又称家族,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利益群体。“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宗族在农村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利用祠堂、家谱、族规族训等传统习俗的力量,发挥着动员族内社会力量的组织功能、处理族内纠纷的协调功能、统一族内思想的教育功能、张扬族内习俗的文化功能。”⒂宗族组织由于自身的狭隘性质必然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影响农民政治参与,农民包括村干部有意无意地以宗族组织的利益划界,对与本族利益相抵触的选举、决策、管理予以抵制,从而使得全体村民政治意愿不能自由、真实地表示。尤其是在农村选举中,操纵选举,以宗族势力拉选票、毁票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宗族是村干部出任的重要背景之一。如“中国村民自治研究”课题组在吉林黎树、河北迁西、河南许昌、山西临猗、福建新罗与湖南临澧6县60个村对村干部所作的姓氏背景调查表明(见表3),村干部中以大姓居多,尤其是村支书中大姓所占的比例最高,在“民选”的村主任中大姓的比例达60%。
表3 :村干部姓氏在本村的分布情况%⒃
大姓小姓独姓样本数(人)
干部总况61.529.47.8215
村支书69.123.67.355
村主任60.029.110.955
一般干部60.033.36.7105
5、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影响农民理性化政治参与的因素以外,另外有经济因素: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水平还比较低,与农村生产力不发达、商品经济没有充分发展有一定的关系。还有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而造成自卑心理,而不敢积极参政。有的则认为自己知识水平有限,提出意见会遭人笑话,由此保持冷漠或中立态度。此外,一些地方少数黑恶势力的存在,也影响农民政治参与。
三、实现农民理性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
对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导致部分农民政治参与非理性化,除了要大力农村发展经济,打击少数农村黑恶势力等措施以外,还必须通过有效的构建农民政治参与制度体系,畅通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来实现合法、有序、制度化的理性政治参与。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当前农民政治参与急需通过制度建设来建立和健全农民政治参与机制,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断拓宽农民政治参与渠道,使农民利益的表达制度化、法制化、有序化。
首先,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应协调好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要健全村民委员会制度和选举制度;要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大会制度,如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等,使村民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参与本村政务,真正体现“民主自治”的原则。
其次,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干部行为,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乡村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一方面,乡镇政府应放心地将属于自治范围的事交给村级组织去办,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和不合理的摊派不再推行到农村,改变农村组织行政化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于乡镇干部要加强教育、更新观念和提高素质,实现由生产管理型向经济服务型的转变。
再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重并保障农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利,完善选举制度,保证农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同时人大代表要加强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基层人大代表要及时反映农民要求和愿望,并积极接受农民监督,使基层人大应该成为农民利益的真正维护者和代言人。
最后,信访制度法律化。目前指导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仍是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信访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同时挑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熟悉农村工作、有耐心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二)、加快农民组织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目前在我国,几乎所有的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唯独全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没有自己利益的真正代言人。在社会各利益主体中,农民是弱势群体,分散的农民是没有实力的。虽然从宪法秩序和国家意识形态上说,政府的施政行为应与农民愿望一致;但由于没有实力与有组织的政府及其他社会集团平等对话,农民进行政治参与主要以个体或者小团体为主要形式,导致利益表达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要想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水平,必须探寻合理地组织化路径,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为此,建立权利和义务明确的农民协会,以集体的力量抵御各种可能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农民协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农民参加政治决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协会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农民的各种声音向上传达,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农民通过参加农民协会可以学会如何管理公共事务,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此外农民还可以成立其他民间组织,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代表农民利益的政治性团体,通过这些团体,形成农民的强大群体力量,增强农民对政策的影响力。
(三)、加强农民素质培养,提升农民参与水平
要提升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有效性就必须要提高农民素质。首先要加强教育,“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因为有健全的认知技巧,学历高的公民政治关心程度也高,这在某种程度上强化着教育与政治参与的关系。”⒄要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教育的支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其次要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广泛地对农民进行民主启蒙、政治技能和法律方面的教育,防止对抗性、暴力性政治参与的发生
,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再次要优化农民的政治心理,引导农民摒除落后的思想观念,以破除农民政治参与存在的文化心理障碍,并逐步形成参与型的政治文化观念,从而提升农民群体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政治参与精神,提高农民理性政治参与的程度。
(四)、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淡化宗族观念
第一是要抓经济,促文明。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共同发展,这是弱化、淡化直至消除宗族观念的根本条件。二是抓组织,建网络。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努力寻求基层党政组织与宗族内部组织的有机结合,把党的意图变为一家一户一族的自觉行动。把宗族中公道正派、有一定思想觉悟和办事能力的代表人物组织起来,使之在群众中有一种荣誉感,对党有一种亲近感,同时也就有了一定责任感,与基层党政组织形成合力,形成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共同发展的局面。三是抓引导,善疏导。宗族观念有诸多消极因素,往往以一族一户的暂时利益为是非标准,阻碍和干扰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利用宗族组织操纵选举、破坏民主、目无法纪的行为,要进行说服教育直至法律制裁,对于恶劣分子要坚决加以打击;对于某些可以通过宗族力量来完成的工作,如进行社会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可以让宗族组织参与,但要防止由宗族组织权威起主导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基层民主的扩大和农民政治需求的日益增强,我们在面对复杂的农民政治参与,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扩大参与”和“理性化参与”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民主形式、逐步扩大农民政治参与的范围,另一方面要逐步消除农民政治参与中的暴力、非法、无序的非理性参与,实现合法、有序、制度化的农民理性政治参与,从而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注释:
⑴《政治学导论》 杨光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⑵《政治冷漠症——转型期农民政治参与的心理障碍》张富良《理论与现代化》200
4年第1期
⑶⑷《建设政治文明的辩证思考》张建平 三门峡市委党校网 2004年4 月1日
⑸《当前我国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原因探析》章荣君《人文杂志》2001年第1期
⑹《“有序参与”与中国农民权益保障》 徐斯俭《中国经济时报》 2004年3月4日
⑺《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应星 三联书店 2001
⑻《政治冷漠: 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一种行为》魏星河等. 《求实》2003年第10期
⑼⑽⑾《村民选举中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东方伯 中国农村研究网2006年1月2日
⑿《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动机及社会效应》郭正林《社会学研究》2003、3
⒀《长阳龙舟坪农民政治参与研究》江海霞 华中科技大学网 2003年5月26日
⒁《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 荣敬本等《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4
⒂《宗族势力与村民自治---当激情遭遇历史》 胡金龙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6年1月10日
⒃《中国村民自治前沿》 王振耀白钢 王仲田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⒄《政治学基础》 王浦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参考资料:
1、《我国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的新特点》陶岳潮 徐礼明 《科学社会主义》 2004、4
2、《非理性政治参与面面观》柳伍氏《安庆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 、 5
3、《当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问题探析》邢克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3
4、《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马晓春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4、6
5、《城郊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缘起、方式与机理分析》李一平《中共中央党校党报》2005、3
6、《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问题探析》 曹月柱 《三峡学刊》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