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车合作合同1
09-27
旅游车合作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经营好市场、更加繁荣市场,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和已订立供车合同每年最少安排30万游客,计7000辆大巴。每天21辆车次的游客到 购物。
2、商贸城各经营户愿意和甲方共同努力,在每年30万游客的基础上增加游客量。
3、年超30万游客部分甲方承担75%费用,乙方承担25%费用。
4、愿意承担大巴费用的经营户应在选铺前签订大巴数量付款方式合同。
5、超过年30万游客部分的费用先由甲方垫付,每月结算一次。
6、经营户的费用由经营管理委员会统一收取并支付给甲方。
7、游客车次总量数目多少的界定由乙方提供,由甲方负责和旅游公司签订供车合同,乙方数量定位每年2万辆车次(除去 7000辆)(余13000辆由甲方承诺保证签订)
8、车次的安排周六、周日每天100辆左右,平常均衡安排约30-50辆左右(包括杭州车)。
9、本合同启动后一年内游客总量必须达到每年60万人次以上,
计15000辆车次以上,其中30万人的费用根据本协议各方共同分担。
10、甲方保证市场整体店铺招商率达到200-300家,总受益建筑面积达到2万-3万平方米。大巴经营费的收取,应按2万至3万平方米来计算,达不到的数额应由甲方全职承担,不得随意滩派到各经营户的头上。
11、本协议启动后如果年游客量达不到60万人以上,计15000车次,甲方需赔偿乙方未达人数(总量减去30万)的费用的30%。如至使广大商家无法经营下去,应退还压金并给予一个月的清仓时间。
12、本协议到期日为2010年12月31日。
1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又方各执一份。
补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