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税法规定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五)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视同销售的货物如属免税货物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在会计上要确认收入。
三、非货物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2、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