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宗禄定为永额新考
摘要:嘉靖四十四年《宗藩条例》实施后宗禄确实大幅削减,但此后宗禄拖欠问题依然长期严峻。正是万历十一年的周府岁禄拖欠问题,直接触发了宗禄定为永额举措的出台。先由钦差礼科都给事中万象春与各抚按及各该亲郡王条议,数年后又经廷议,万历十八年六月明神宗下令将河南、山西、陕西三布政司宗禄定为永额,并辅以其他重要条款。直到万历末年、天启年间,随着明朝财政危机的加剧和持续,天启五年明熹宗下令也将山东、湖广、江西、广西、四川等地的宗禄定为永额。宗禄定额举措陆续出台后,宗禄的拖欠依然时有发生。因为明朝宗禄的总额实在太过庞大,加以农业灾荒、地方拖欠等原因的制约。但明朝毕竟在明亡前已经根本控制了各地宗禄的继续增长势头,在宗禄时常拖欠的背景下,宗禄定为永额之举,确实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明朝宗藩的生存危机。 关键词:明朝;万历;天启;宗藩;宗禄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9841(2012)04-0130-07 在明代宗藩问题研究中,学界对宗禄的探讨多注意于洪武至嘉靖年问。《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中记宗禄始末的史料最末一段为“至(嘉靖)四十四年乃定《宗藩条例》。郡王、将军七分折钞,中尉六分折钞,郡县主、郡县乡君及仪宾八分折钞,他冒滥者多所裁减。于是诸王亦奏辞岁禄,少者五百石,多者至二千石,岁出为稍纾,而将军以下益不能自存矣”。万历《明会典》卷三十八《廪禄一·宗藩禄米》也仅记载了自洪武至万历初年的宗禄演变情况。明朝自宣德年问以来,针对宗禄采取的总体趋势是日益加以限制。嘉靖四十四年颁布的《宗藩条例》可谓是大加限制宗禄的标志性文件,然而此后对宗禄增长的限制举措还在不时出台。现有的研究指出了《宗藩条例》颁布后明朝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财政负担,只是或未关注到万历、天启年间宗禄定为永额的史实,或虽有涉及而语焉不详,或对其重要性未给以适当的肯定。宗禄定为永额的意义不小,它宣告了明朝灭亡前宗禄改革的总体终结。本文的任务在于详细勾稽万历十八年和天启五年明朝两次将宗禄定为永额的经过,并探讨其原因和意义。 一、《宗藩条例》实施后宗禄确实大幅削减 自明初以来,应对宗禄增长的举措不断出台,只是未能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故而到了嘉靖年间明朝不得不下决心解决宗禄日增的问题。《明世宗实录》卷五百四十三,嘉靖四十四年二月庚辰条记:“礼部集廷臣奏上议处王府事宜六十七条,诏为书颁行,赐名《宗藩条例》。”《明史》卷一百九十三《李春芳传》记:“代讷为礼部尚书。时宗室蕃衍,岁禄苦不继。春芳考故事,为书上之。诸吉凶大礼及岁时给赐,皆严为之制。帝嘉之,赐名《宗藩条例》。”《国朝献征录》卷十六《太师李文定公春芳传》也载:“时天潢日衍,廪禄不继。公以便宜处议,为书上之。有诏允行,赐名《宗藩条例》,自是流靡稍节,元元乃苏。”《宗藩条例》的颁布,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宗藩禄粮总量的恶性增长,同时解决其他宗藩问题。 正是因为在禄粮、折色、袭爵和限婚等方面都很严格,所以在《宗藩条例》实施及其修订版《宗藩要例》的施行过程中,明代宗室群体中的“贫宗”现象,似乎前所未有的突出。除却亲王和郡王,其他宗室群体多陷于困顿。如:万历二年三月壬寅,礼科给事中石应岳题奏:“宗支日烦,禄米无措,郡王而上犹得厚给,将军中尉多不能自存。已封者若此,不得封者可知矣。”万历十三年十二月庚午,广灵、潞城、昌化、博野、襄垣、和州、枣强、饶阳、乐昌、溧阳、富川11个王府的55位“名粮宗室”,共同题奏:“《宗藩条例》中最苦另题名粮一款,其例日给银三分或四分,俯仰不赡,虽生犹死”。明神宗批示:“宗人贫困可悯,各该应得庶粮抚按官其从宜措给,无致失所”。到了万历中期,明朝甚至把宗藩群体纳入灾荒赈济。万历十五年正月壬辰之前,怀仁王府某奉国将军曾上诉“各宗贫窘可悯状”。由于当时陕西、河南、山西、山东四地发生了农业歉收“岁大凶”的情况,明神宗命“发帑金赈宗室”。到了万历十五年四月丙戌,户部命山东巡抚李戴赈济山东各王府中的贫宗,除“其禄产优厚者不得一概滥给”,其他“每人给银一十二两”。 甚至还有亲郡王要求讨要或恢复之前“自愿”减少的宗禄部分。万历六年四月壬寅,益王之孙朱翊奏:“臣祖益王受封之初禄米一万石,因奉例免二千石。今臣祖薨逝,禄米截日住支。但宫眷人口众多,别无庄田可资。查照德、韩二府事例,请给养赡米五百石”,明神宗命“遵会典支给,今后不得增损,有紊典制。万历三十三年四月甲子,蜀王朱宣圻“以赡养不敷,求复原辞禄米一千石”。明神宗“特许之,仍不为例”。这两件事可以说明,连亲郡王都感到财力不时吃紧,更何况那些低等级的宗室呢。 二、《宗藩条例》实施后宗禄增长问题未根本解决 自嘉靖四十四年批准实施《宗藩条例》后,明朝的宗藩改革并未结束,还不断有针对宗禄、宗学、封爵等问题提出建议的举动。 先看隆庆年问,如:隆庆三年五月辛酉,礼部仪制司郎中戚元佐上疏建议限封爵、议继嗣、议冒费、议擅婚等事。隆庆五年六月丁未,礼部覆河南抚按官栗永禄、杨家相、礼科都给事中张国彦等奏:“臣等反覆思之,为今长计,惟有限服制以杀其禄给,听自便以开其生路,严法制以禁其为非而已”。隆庆六年正月庚午,巡抚广西兵部右侍郎殷正茂以靖江王府多事,上议宗藩急务:“请宽名封之典,请酌递减之制,复明参之仪,笃亲睦之情,明房长之义,饬宗学之规,伸拘禁之法,开举首之条”。对于这些建议,明穆宗多下部议处,常加采纳。 再看万历初年。万历二年三月壬寅,礼科给事中石应岳题:“臣请以不系赐名授爵者,尽弛诸禁,听其士、农、工、商从便为之,其有文学才能者一体应举人仕,准王亲事例,不许任京官、握兵权”。万历二年五月乙未,礼科给事中石应岳又建议:“凡不系赐名受封者,尽弛诸禁,听其自为生计。士农工商,从便为之”,并“许未封诸宗,有文学才能者,与凡民俊秀一体应举人仕,以王亲事例例之,但不许任京官。万历四年五月壬寅,河南抚按孟重等条上宗学事宜十二事。万历五年二月癸酉,明神宗令“各藩宗庶止许奏请名粮,其男女婚资不得概请,著为令”。万历五年七月己亥,礼科都给事中林景阳言:“《宗藩条例》一书,定自世宗,续次损益,不无异同”,故“宜劝下礼部详议,奏请着为令典”。万历六年三月壬子,刑部主事管志道上言:“处宗室之繁。今之亲王所谓百世不迁之大宗,今之郡王将军所谓五世则迁之小宗也。亲王世世袭封无疑矣,郡王而下当从迭降之。议自奉国中尉而下当开四民之例,在宗人秩内者王府统之,与之入宗学而不与之开城禁;在庶人数内者有司治之,与之开城禁而不与之入宗学,盖虚应世袭之名而无实俸,何如迭降而得全支之为乐也,虚列宗人之数而不聊生,何如编氓而容入仕之为快也。此宗列之所未及而今之所当亟图者。”。对这些奏议,明神宗也如其父一般热心,时加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