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
□特殊危险动火
□一级动火 化工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
注:1、本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动火作业人,一份由审批部门留存。2、特殊危险动火由安全副总经理审批签字,一级动火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签字,二级动火由动火申请单位(工艺车间)审批签字。3、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安 全 作 业 须 知
1、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6.2规定执行。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7.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7.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7.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8、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9、《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0、其他事宜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