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探究
摘 要:自由和平等对人类的发展至关重要。性别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男女两性的平等与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由于女性与男性身心的不同在追求实质的平等上需要区别对待。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男女两性的就业机会并不平等,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用人单位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暗中在录用名额中规定男性多于女性,这就在事实上侵害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待遇。 近年来,基于这些特色化制度出台的环境下,本文围绕女性与男性的生理及心理的差别在工作阶段会遇到的差别待遇,探讨现存制度中的不足以及改进方向。 关键词:女性;就业;保障;平等 一、导论 就业是劳动者通过劳动维持生存并实现其价值的重要环节和前提。就业权的享有和保障状况不仅关系就业者的生存权的实现,也极大影响着就业者的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的实现。狭义的平等就业权指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中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加上日趋激烈的市场就业竞争,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日趋加剧,企业未来获得更高利润从而压低人工成本。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日益严重,危急到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妇女就业的问题呈现出“机遇与挑战同在,发展与问题并存”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使得女性权利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从《宪法》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等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专门法律的实施,这些无疑都是标志性的进步。然后我们必须看到这些法律条文还较为零散,没有形成完善体统的法律救济体系,有的甚至彼此之间还存在一些冲突,这些都使得在很多情况下女性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女性就业权益的基本理论 (一)平等就业权的界定 1、对平等的理解 平等作为文明的标志之一,其价值是在人类文字出现后才得以凸显的。“平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观是人类一直追寻的人权体系内的基础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平等就业权的核心。“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而平等这个词的革命象征就意味着: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平等不同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指在处理问题是不偏袒任何一方,强调的是对处事方式或原则本身的评价;而平等则更偏重于对两种事物或人的地位等进行比较。“平等在通常意义上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不管是结果上得平等还是机会上的平等,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2、对平等就业权的理解 狭义的平等就业权指平等的获得就业的机会的过程,广义的平等就业权的含义指的是,平等就业权既存在于寻求就业机会的过程,也存在于从事工作的过程。李雄认为:“所谓平等就业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劳动者能够在平等身份、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规则等基础上享有形式上得平等就业权,同时,国家通过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特殊群体就业保护、就业培训和就业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保护劳动者享有实质上得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和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权的统一。”所以,本文采用的是广义上得平等就业权。 (二)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价值所在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女职工承担了改革的部分成本。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男女就业权的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所以,我们要从重视人权的高度重视妇女就业权的平等实现。 1、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就业乃民生之本,关系一个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关系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人类的创造能力的全面发挥、社会生产力的充分解放。” 和谐的社会关系应包括男性与女性两个群体间的和谐。因此,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女性群体在社会各方面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项权益不受侵害,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在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的同时,切实做好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就显的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了。 2、基本人权的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对于人权问题开始普遍关注,无论是国际性还是区域性的条约和公约都认为歧视是阻碍社会成员享有人权的重要障碍。随着我国人权意识的逐步加强,关于人权保障的法律也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实际。劳动权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如果用人单位以同工作性质和需要无关的原因给予差别待遇则会侵害特殊群体的基本人权。女性在社会竞争中由于生理原因常处于弱势地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对这种负面现象进行引导和矫正,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 三、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以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从行业分布看,女性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部门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男性。这说明我国妇女就业不但在数量上有大幅增加,而且就业层次进一步提高,职业结构趋于合理。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女性录用率低 很多招工单位在招工时明确不用女工,当然如果招工单位安排的工作性质属于劳动强度大的建筑工等不适宜女性的岗位这样并不构成歧视,可是实际是更多的是用人单位认为女工日后的婚假产假等对公司发展带来影响而明确表示不要女工。 尽管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许多企业在招人时以其他理由拒绝女工实则为了掩盖其性别歧视的目的,这为从入职阶段维护女性劳动权益加大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