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律的弊端
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律的弊端
我国现行税制复杂,中央地方税权划分不合理、税收用途缺乏有效监督、公民纳税意识淡泊、税收征管困难等问题突出,作为我国众多税种之一的房产税当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具体到有关现行房产税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对这些房产税法在立法权限和内容上的质疑声不绝于耳,执法程序和效果也不尽人意,公民的守法积极性更是不高。我国现行房产税相关法律中可能阻碍实现“民有所居”目标实现的弊端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不完善。房产的价值中最重要的是地产。因为构成房产的钢筋水泥为消耗品,只会不断地老化折旧,价值只会不断地降低,而基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地产注定增值从而带动房产保值增值。所以要保证房产的拥有者可以从资产升值中获得收益,必须保证拥有者能够享有地产升值的收益,即房产拥有者是地产剩余权索取人而非固定索取权人,对地产拥有的权利属性是物权而非债权。然而,基于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国家拥有对最基本财富的控制,国家不允许土地私有。所以我国公民只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对地产拥有的并不是所有权,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物权法》在第十二章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他物权的一种,自然属于私人的财产权。但是,同样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这种“自动续期”是有偿自动续期还是无偿自动续期目前尚未规定。倘若国家期满后根据土地增值情况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那么公民就完全享受不了土地增值的利益了,用益物权的物权属性也就荡然无存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历经70年风雨,大多数房产早已破败成一堆毫无价值的废墟。如果这时对公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续期进行收费,要求公民在70年后仍然需要以一个比较高的价格再购买一次地产,公民所有的房产就失去了增值的可能性。
对一项注定会贬值的财产征收财产税,要求公民因保有此项财产而不断纳税,完全背离了财产税的立论根据,也会给财产所有人带来沉重的赋税压力。因此,落实作为征税对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私有财产属性,坐实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地位,是开征房产税的前提。
2、立法程序不严谨,无听证,不透明,导致立法结果不能反应普遍民众利益,强调户籍不公平。立法并没有真正的体现民众意见,听证会的覆盖面不够广泛,表达民意的制度不够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不能制定出一部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公平合理的房产税法。
3、我国现有房产税费体系存在结构上的重复课税和数量上的税费过重的严重问题,公民的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目前房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结构上的重复课税,数量上的税费过重。加之地方养老、水利基金等不同名目,房地产开发公司总收入中的三成要用于缴纳各种税费。这些税费负担由开发商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很多都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房价的一部分,最终成为民众为持有房产向政府支付的代价的一部分。但公民承担的房产税费还不止于此,购房之后需要由购房者直接缴纳的税费数额也相当可观。若不整理庞大复杂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在人民已经沉重的房产税费负担上再额外开征房产税,必定会遭到民众强烈反感和抵制。
4、税收不能合理使用。综观有关房产税的各种争论,包括对房产税的合法性质疑,其实质均源于对房产税合理使用的怀疑。可以说,真正实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房地产税的合理使用,是各国高额房地产税法律制度正当性的基础。 然而我国对税收使用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各种名目的税被征收后到底运用到了哪里、如何使用,纳税人根本不清楚。开征房产税后会否又成为地方政府敛财的手段?收取的房产税是真正地用于关乎民生的保障房建设还是会被政府挪做他用?不打消民众的这些疑惑顾虑,房产税的开征永远也不会得到民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