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
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
山西省工商局 宋天明
一、 注册资本的概念
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内资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一次实际投入到位,以实际投入额为注册资本;
分期投资制----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但实际可以分期投入到位;(外资企业)
认缴资本制----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不规定实际投入额;股东的责任以认缴额为限;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高是低,要不要降低,较适合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状况;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是怎样的?为什么要实行实缴资本制?
3、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
(1)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时的本钱)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净资产);
(2)注册资本除股东会决议可改变之外,是一个不变的事项,注册资金是根据企业资产的不断变化而经常需要变更的。(增减20%须办理变更登记)
(3)注册资本的股本价值=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注册资金的本金价值等于原值不变;
(4)注册资本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注册资金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不一定与注册资本一致,投资总额中可以包括贷款(股东贷款转嫁给公司),还可以包括负债(股东的投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负债),还可以包括政府基金或者捐赠;
5、几个基本公式----
(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2)注册资本+公积金+公益金=所有者权益(“待分配利润”是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年中帐务处理是允许的,年底报表是不应当的。如果确有,则应当归于公积金项下)
(3)每股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涉及股权转让时的价格)
(4)股权价值----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市场系数(涉及股权转让时的价格)
(5)每股收益----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1
二、 投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什么样的实物不可以作为投资----鲜活食品蔬菜水果,开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没有用的商品;异地房地产;
3、工业产权(专利、注册商标、版权)
4、非专利技术(保密技术,包括管理技术)
5、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农村的土地怎样处理)
什么不得作为投资-----资源证、资质证、合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券)、
股权(股票)、质押权、抵押权、行政权力等;
三、 投资比例:
变相独资----两个股东,其中一个的投资额不得低于2%(怎样测算),或者若干个股东,其中一个出资额不大于95%
绝对控股----某一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1%以上;
相对控股----某一股东出资额最大,且没有另外两个股东的出资加起来超过他;
投资比例限制----股东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地方也有投资公司;(可考虑适当放宽)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高新技术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可不超过35%;
超过35%的经科技部认定;(缺少合作企业法)
四、 注册资本的登记:
1、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掌握经营条件
2、验资报告审查的内容:
验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和附件
(1)抬头是不是股东----某某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列出股东等;
(2)报告内容正文必须有:公司名称、股东名称(姓名)、投资方式、投资额、是否与章程一致,证明实收资本数额(投资到位);
(3)附件内容必须有: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落款须有两个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盖章。
其他我们不过多审查。
3、为什么不再要求提交银行进账单、实物转移清单、询证函原件、评估报告等?
(1)我们不能为事务所承担责任;
(2)我们登记的职责不是审验投资是否到位,是审查有没有验资报告,投资是否到位是监督检查的内容。
多要一份材料就多一份责任。依法行政,不失职,也不越权。
五、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增加的各种情况----增加股东或股东增加投资(包括合并);公积金转赠资本;债转股;
减少的各种情况----同比缩股;分立;(不允许股转债:公司净资产减少,每股收益减小,公司负担加重,减少法人财产权,对公司法人不利;利润减少,所得税减少,对国家不利。)
1、公积金转赠资本----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赠资本。(同比增加) 不允许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时)转赠。
出资方式为货币;验资报告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报表;
2、债转股----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通过,新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出资方式为货币,验资报告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债转股协议。
(1)债转股与债权投资的区别:(附:《债转股与债权投资的区别》)
(2)债转股是否会形成虚增注册资本?有可能,但不应该因此而不允许债
转股。
A、没有债权凭证,事务所是不会通过验证的;
B、伪造债权凭证一般是不会出现的;(意味着将企业的一部分给与别人)
C、伪造债权凭证和伪造银行进账单是一样的,是一种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3)债转股的操作:
a、股东会根据债转股协议形成决议(内容包括增加股东和增加注册资本), b、除银行贷款转股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其他债权转股都由债权双方自行决定,
c、新股东会形成决议(包括修改章程),
d、验资。
3、奖励股份与期权奖励
(1)以股份价值计算奖励额(不属于股份奖励);
(2)股份转让(将国家股奖励给个人);
(3)增加股份,将公积金或公益金奖励给个人作为股份,资产摊薄;
(4)增加股份,以较低的股价购买股份。
(5)期权奖励----以现股价到期购买股份;
4、减少注册资本的操作----股东会决议(债权、债务清理结果及处理方案),公告,验资;
一个股东想退出,其他股东也同意,应当如何操作?----同比缩股,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内部转让;(但股东不少于两个,注册资本不低于限额)
从理论上讲,投资人一但投入公司,则不可退出,只能转让,否则对公司及其他投资人不利。
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某一股东退出而减少资本的情况。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当可以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减少注册资本后,使得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是否可以办理变更登记?从理论上讲不应当给于办理,因为第一注册资本减少后公司由营利变为亏损,负债增加,给债权人构成威胁;第二公司今后的营利将首先弥补亏损,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给国家造成损失。
5、合并与分立----
合并----两公司合并,由于两公司每股净资产不同,简单相加会使效益好的公司股东吃亏。因此,首先要计算出每个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然后以母公司为分母,以被吸收公司为分子得出比价,用该比价乘以被吸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得出被吸收公司的折股率。按折股率折股。如果采取新设合并,可以一家为标准折股,也可以1为标准双方折股。
涉及国有股权的必须这样做,非国有股权的,可以这样,也可以双边或多边协商认可。
分立----同比分立和股东分立两种形式;主要是协商好债务承担,在股东会决议中表明。
六、 资本的沉淀与流通----怎样搞活资本市场
资本不能畅通流转,闲臵无用,称谓资本沉淀。资本沉淀使经济丧失活力,效益降低,对发展经济极为不利。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登记机关在贯彻现代产权制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通过登记管理搞活资本流通是我们大家应该考虑的大事情。
1、涉及资本流通的登记应积极办理,简化程序;例如:股权转让,债转股,增减注册资本,无形资产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担保公司,股权奖励投资,放宽投资比例限制等。
2、试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公权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私权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3、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地方资本市场;
七、 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
1、半年内回访检查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年检;
检查内容:账面实收资本项是否与注册资本一致;实物投资是否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是否明显高估;
2、虚假出资及其处理,
(1)虚假出资的种种表现:
伪造验资报告、伪造银行进账单、伪造购货发票、伪造债权凭证;
股东向公司借款,然后以股东名义向公司投资,扩大注册资本,实际资金并未转移;
(2)行政处罚:5%以上,10%以下;
(3)触犯刑法的标准;
a、注册资本30万、50万,实际出资只有12万、20万。
b、实缴注册资本虽超过30万、50万,有限公司虚报100万、股份公司虚报1000万的;
3、抽逃注册资本及其处理
(1)很难定性,只有帐面实收资本明显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才好定性。
(2)行政处罚:5%以上,10%以下;
(3)触犯刑法的标准;
a、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b、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几种不能简单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甲乙互相投资;股东借款;
股权全部转让不能认定为出卖营业执照;
4、反思虚假出资问题:
(1)当前主要问题是虚假出资,国家工商局也把虚假出资问题作为监
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2)为什么要设臵门槛?如果没有门槛谁还会虚假出资。原因是我们
监督管理的重点不对,应当重在承担责任,轻设门槛。白手起家成为
大企业家的人很多,虚假出资成为大企业家的也很多,我们设臵门槛
是不是扼杀了这样的企业家?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经济发
展?
(3)当前社会信用情况很差,如果不从基础条件上把关,企业就不可
能有信用。
八、注册资本登记的主要法规
1、1996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2、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会[2001]10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3、国家工商局关于注册资本有关问题的答复(废止)
4、200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债转股与债权出资的区别
某有限公司乙,欠甲方债务10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债务勾销,甲方享有乙方公司100万元股权,这种行为叫作债转股。如果甲方将该债权,投入另一个有限公司丙,由丙方接替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这种行为叫作债权投资。
甲是某有限公司乙的股东之一,持有100万元股权,甲将其股权投入另一有限公司丙,由丙接替甲在有限公司乙中的股东地位,这种行为叫股权投资。
目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列明债权、股权可以作为出资,因此,各级登记机关实践中不允许作为出资方式。但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债权、股权作为出资。如果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股权、债权也应当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在合伙企业中债权、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债转股的出资方式是货币而不是实物。因为债权人应该得到的是货币,现在免除债务改为股权,等于将货币投入。因此债转股不是一种特定的出资方式,仍然属于货币出资。如果《公司法》修改后,出资方式加上“其他财产权利”时,债权、股权将是一种特定的出资方式,既不属货币也不属实物。如果归类的话,应当属于无形资产,它是一种财产权利。
虚拟债转股是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之一,即:某有限公司乙与甲方合谋虚构欠甲方债务100万元(虚开借款凭证、虚列负债科目等),然后实施债转股,甲成为乙方股东之一,实收资本加大100万元。
当前实施股权、债权投资的操作办法:因为登记机关不允许股权、债权作为投资方式,因此只有采取迂回办法。也就是:首先股权、债权人与接受投资方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协议,同时签订投资协议;然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与债务人办理债权转移手续;最后接受投资方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