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职责:
1、在办理户籍申报手续时凡涉及生育一、二孩及多孩的家庭,建立台帐,并将有关情况按月通报给计生部门。查验率达100%。
2、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在查验《暂住证》时会同、镇计生部门一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100%。
3、依法查处涉及计划生育的刑事、治安案件,维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合法权益。
4、在办理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移时,需查验其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迁入、迁出的均需建立台帐。查验率达100%。
5、在办理子女户籍申报手续时,需查验户主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并督促户主到镇计生服务所加盖公章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卫生部门职责
1、接产时必须严格查验孕产妇女的生育证明,不论孕产妇女来自何地,凡无生育证明的,须及时通报给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2、督促、检查在批办外来人员从业卫生资格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得予以办理。
3、督促、检查所属卫生医疗单位做好临时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临时工中出现计划外生育,该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4、加强B 超检验技术管理,严禁以任何理由鉴定胎儿性别,一经发现,对违反者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樊集分院、长山分院)不得随意取环、做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孕检和体检报告,严格婴儿死亡证明的办理手续,对违反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6、督促检查妇产科在接生时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产妇,应要求出具计划生育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无证明的及时能报给计生部门。
7、卫生院不得以创收为借口,接生外一孩、外二孩、外多孩,且不向计生部门反馈信息,凡出现上述情况,党委、政府将与区卫生局共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防保组按月及时给计生部门通报新进防保对象名单。
9、卫生院妇产科按月负责登记怀孕、出生人员名单并反馈给计生部门;镇内待生的二孩妇女入院待产或生育时及时反馈住处至镇计生部门。
三、民政部门职责
1. 优先扶持农村独生子女户的生产、生活,对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负责给予必要的社会救济和做好扶贫工作。
2、在办理低保、危房改造、困难救济户手续时,需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凡计划外生育家庭,一律不得纳入。
四、教育部门
1、学校要开展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增强师生的人口意识,树立人均观念,指定专人担任义务教员。
2、学校要利用家长会的机会,宣讲人口、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容。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国策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提高人口素质,培养优秀人才。
3、负责落实所有中学都要开设人口理论课,结合青春期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并制定切实的检查验收措施。
4、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5. 为独生子女、双女户在中招加分、入学、入托等提供优惠政策
五、村镇中心职责
1、在办理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时需审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办理,申请建房三联单需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登记办证。
2、督促、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在销售商品房时须查验购房者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须在兑清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3、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使用、租赁、买卖等手续时,需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办理。
4、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需纳入计划生育内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台帐,堵塞计划外生育漏洞。
5、督促中标单位与镇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保施工队伍及随队家属不出现计划外生育。
六、乡土地所职责
1、在办理审批宅基地手续时,需审验计划生育证明,未登记结婚和未出示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予以办理。
2、保证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户在安排宅基地时,可享有两个孩子的人口份额。
3、在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时须审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得予以办理。向他人出让土地,必须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不得予以办理出让土地手续。
七、工商行政管理所职责
1、在办理外来人员营业执照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办理。已婚妇女外出经商的,须审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
2、督促、检查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的计生工作,对违反计生规定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3、督促、检查集贸、招商等市场中的经营者的计划生育工作。外来经商的队伍和个人要与市场管理部门签订计生合同。
4、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及时落实城镇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计划生育奖惩政策。
5、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计划外怀孕的要暂时停止其营业,直至落实可靠补救措施,对计划外生育的,依据法规协助有关机关处罚,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八、乡计划生育服务所
1、负责本镇人口预测,制定年度人口计划。
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加强对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4、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5、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6、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统计与分析。
7、组织对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8、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