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应该_本质属性的确证_认识_新伦理学_体系的基础
应该”本质属性的确证 伦理学研究 101
“应该”本质属性的确证
——认识“新伦理学”体系的基础
李兴旺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05级本科生)
《新伦理学》的整个逻辑体系是对休谟难题——“是”到“应该”的推导寻求确证,对此难题的解答在于对“应该”这一元伦理学最基本术语的认识。“应该”不但包括“应该”的上位概念“善”和下位概念“正当”,而且还包括“应该”的依据、来源或对立概念“是”以及评判其自身的基础——“价值”。
对“应该”的认识,涉及到“应该”与“客体”、“主体”两个实体的关系。《新伦理学》认为对“应该”的认识,应该回到产生“应该”的基础“价值”属性的认识上,因为价值属性已经包含“客体”、“主体”的属性以及二者的关系。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客观存在于客体之中。价值中的正价值,是指客体有利于达成主体目的、满足主体欲望、实现主体需要的属性,也就是善。善属性中“善行为的善”,其本性就是“应该”,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属性。至此,“应该”的本质属性确立为行为所有的善性,但这仍不能解决“应该”与“客体”、“主体”的关系问题。《新伦理学》借用图尔闵对三种属性(固有属性、关系属性、事实属性)的界定来认识“应该”的本质属性。固有属性,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是自足其性的。相比较而言,关系属性则是在一事物与另外一事物发生关系时存在的。由上面的论证,“应该”是客体达到主体要求、实现主体欲望、满足主体需求的效用性,是一种正面价值,因此“应该”属于关系属性的范畴,是客体的关系属性。与其他关系属性如红、黑的区别在于,“应该”属于价值关系属性,后者则是事实关系属性。
《新伦理学》于此发现“是”与“应该”之间的分裂性与区别性所在:事物的规律与道德的规律是两个本质不同的领域,前者属于“实然”范畴,后者属于“应然”范畴。“是”是所谓客体的存在形式与属性,“应该”则是关于主体价值的。在二者之间建立联系,加入“价值”则可以推导出“应该的逻辑”:
大前提:事实如何
小前提: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如何
两前提的关系:事实符合(或不符合)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
结论:应该、善、价值(或不应该、恶、负价值) 由此《新伦理学》找到了从“是”到“应该”的推导过程,为整个伦理学体系的构建
102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 2007年第2期 提供了整体的原则与方法论,这在元伦理学指导下的规范伦理学和建立在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相互作用基础之上的美德伦理学中得到了体现。
《新伦理学》的规范伦理学中,重要的命题包括:道德主体以及道德终极标准的确立、道德实体以及人性界定为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确证、道德价值以及道德总原则理论和在道德总原则基础之上产生的、保障社会科学发展的公正、平等、人道、异化、幸福、贵生原则。规范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制定优良的道德,是对“应该”的客观实践。这一行为究其本质属性是对人的绝对自由的一种侵犯,是一种“恶”。但与遵循绝对自由而生的“恶”相比较,道德这种“必要的恶”更能够保证社会的发展,保证最大利益净余额。在此基础上最终确立道德标准的原则:道德价值的总标准是增加社会整体和个人利益总量;当社会内部成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则应保证最大利益净余额;当社会内部成员的利益不发生冲突时,则应保证每个人的利益都增加,以达到最大利益净余额。
《新伦理学》在规范伦理学中把人性界定为伦理行为事实如何表现出的固有本性。获得人的伦理行为16种:完全利己、为己利他、害己以利他、损人利己、为他利己、完全利他、自我牺牲、害他以利己、利己以害己、利他以害己、完全害己、害人以害己、利己以害他、利他以害他、害己以害他、完全害他。确证其存在的心理学根源,产生行为事实的原因有关于“己”的自爱心、求生欲、自尊心和自恨心、自卑心、内疚感、罪恶感以及关于“他”的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完善自我品德之心和恨人之心、复仇心、忌妒心。以“自爱心、自尊心、求生欲”为根基,自爱心、自尊心、求生欲——满足个体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应该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四大伦理行为目的规律:利他目的必多于害他目的、利己目的必多于害己目的、利己目的必多于利他目的、利己目的必超过行为总和之一半。认为只有那些为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的伦理行为才是符合道德的终极目标,和道德终极目标的分标准。确立“善恶六原则”,确立应该的公正、平等、人道、幸福、贵生行为和不应该的异化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符合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加每个人利益的“七大道德规则”:诚实、自尊、谦虚、智慧、节制、勇敢、中庸。
美德是人们遵循一定的优良道德规范的一种心理态势,及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事实。美德伦理学是建立在规范伦理学基础之上的;没有了美德,优良的道德就只能是语言上的符号而已,是不能具体化为行为事实的。美德的集中表现为良心和名誉以及在良心与名誉持久态势下的道德人格——品德。其中名誉是个体对外在人际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良心则是个体对内部的自身行为的一种道德评价。能够坚持公正、平等、人道、异化、幸福、贵生等原则,符合道德终极目标和道德终极的分目标,是对“应该”客观实践的一种延续,这样我们才能够从道德的他律走向道德的自律,达到“为美德而美德”的人生品德境界。
由上我们可以得出:元伦理学是整个伦理体系的逻辑框架,规范伦理学是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之间的“中介变量”(Intervening Variable)。理解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关键在于元伦理学,而“应该”是元伦理学的核心。对“应该”本质属性确证的辨明是理解整个“新伦理学”体系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