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时期二税户人身依附关系及其演变
摘 要:二税户出现于辽朝,是辽金时期的一种特殊户等,二税户人身依附关系主要指二税户对依附主的依赖关系。这里所指二税户为广义上的“二税户”,它包括斡鲁朵户、头下军州与寺院的二税户3种,他们有着不同的来源,隶属于不同的依附主,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反映了北方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状况,对了解北方少数民族经济与中央集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辽金;二税户;寺院主;头下主;斡鲁朵户 中图分类号:K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006-03 “二税户”是辽金时期一种特殊户等,在《辽史》《金史》《中州集》中都有史料记载。关于“二税户”的界定,学术界因对其涵义理解不同并未划定其确切的范围,一般指头下军州与寺院的二税户,学术界对二者的研究也较多,张博泉先生在《金史论稿》中对二税户的形成、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较详尽的阐述,认为辽金二税户的变化是随着契丹、女真的发展特点而进行的。夏宇旭先生对金代寺院二税户也有较深刻的研究,认为金代二税户地位下降,生活条件恶劣。张国庆先生在《辽代社会史研究》中对辽代二税户也有较简略的记载。斡鲁朵户就其实质而言可纳入广义二税户的范畴,本文围绕斡鲁朵户、头下州与寺院的二税户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辽金时期少数民族经济及中央集权的加强的了解有所裨益。 一、辽金时期二税户来源 二税户被分为头下军州、寺院的二税户及斡鲁朵户3类。头下主二税户的来源可分为两部分;寺院二税户主要由皇室赐予及寺院在土地兼并中所得民户;斡鲁朵户有两部分人构成。这3种“二税户”隶属于头下主、国家、寺院主、皇室等,从事不同行业,承受双压迫,双重剥削。 二税户处于辽朝户籍的混乱时期,承受双重剥削,由依附主与国家双重管理,其产生的具体时间,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产生于辽圣宗时期,有人则认为产生于辽朝初期。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大部分是由战争中被俘汉人、奚人、渤海人等组成,《辽史》:“各部大臣从上征伐,俘掠人户,自置郛郭,为头下军州。”[1]“贵德州……太宗时察割以所俘汉民置。”[2]《中州集》:“初,辽人掠中原人得奚、渤海诸国牲口,分赐贵近或有功劳者,大至一二州,少亦数百,皆为女婢,输租为官,且纳课给其主,谓之二税户。”[3]另一小部分是从奚人、契丹等少数民族中分化出现的民户,《辽史》:“国舅萧克忠建,部下牧人居汉故辽阳县地,因置州城……户二百。”[4]寺院二税户,大部分由皇室赐予或大臣赠予寺院的民户组成,《金史》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5]小部分是寺院在土地兼并时获得的民户,这种状况在辽金更替时期尤为突出。 斡鲁朵户在纳税形式与地位方面与二税户非常相似,头下州的二税户“输租为官,且纳税课给其主”,其中“租”为田租,“课”为税,租、税分别交于国家与头下主。寺院二税户“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把税收一分为二交给国家与寺院。斡鲁朵户属于皇室私有财产,为皇室承担徭役、杂役等,并向国家交纳税收,如果把徭役、杂役换算为税或租,斡鲁朵户与头下军州、寺院的二税户便无差异,故可视其为二税户。斡鲁朵户主要由契丹正户与番汉转户两类人构成,契丹正户指契丹族的斡鲁朵户;番汉转户指被俘的汉人、渤海人等非契丹族人。 二、辽金时期二税户所属关系 头下军州下的二税户主要从事农业、牧业,被束缚在土地上,向头下主与国家交纳税收,隶属于头下主与国家。寺院二税户,主要耕种寺院的土地,为寺院服务,税收一半交给寺院,一半交给国家,隶属于寺院主与国家。斡鲁朵户主要为皇室服务,在皇室的土地上耕种、放牧及充当皇室的侍从、侍卫、军队等,是皇室的私有财产,并向国家上交税收,隶属于皇室。 (一)头下主所属二税户 头下军州制度是辽朝特殊地方官制,头下军州下的民户被称为头下户,头下户又称“投下户”,是辽代对俘户和私奴的称呼。头下军州由这些俘户与私奴所建,并多以原所住地命名,《辽史》:“又以征伐俘户建州襟要之地,多因旧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6]其中俘户与私奴一部分转化成了二税户,主要从事农业、牧业,依附于头下主生存,具有一定人身自由。在金灭辽的过程中,头下军州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头下军州制度,二税户也随之出现了分化,他们有的拿起武器参加武装反叛,有的归顺金朝被编入猛安谋克,从事农业生产,消失在政治舞台上,但绝大部分成为后者,原来的二税户不复存在,变成隶属州县下的民户。 (二)寺院所属二税户 辽朝上层阶级迷信佛教,在辽朝境内大量修筑寺院,一些著名的僧侣时常被赐予大片良田与民户。寺院的迅速发展,涌现了大量二税户,辽代石刻文献载,辽道宗清宁五年(公元1059年),秦越长公主奏请道宗赐予妙行大师在燕京建大昊天寺,并赐该寺“及稻畦百顷,户口百家,枣栗蔬园,井□器用等物,皆有施状”[7]。咸雍五年(公元1069),道宗又赐于中京静安寺“遂施地三千顷,粟一万石,钱两千贯,人五十户,牛五十头,马四十匹,以为供�之本”[8]。二税户交纳一半税收供养寺院,一半交给国家,成为双重压迫的承受者。 辽朝灭亡后,金朝统治者为稳定政权,继续采取辽朝扶植寺院的政策,寺院二税户才被保存下来。辽金更替时期,寺院出现了大量的藏匿户,一些大的寺院把正常向国家纳税的人户抑其为贱户,供寺院驱使,《金史》:“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9]金朝建立后,这种现象并没有消失,政权稳定后,统治者开始加强中央集权,寺院与国家的矛盾加剧,统治者开始不断出台二税户的放免政策,而且放免规模逐渐加大,《金史》载:“初,锦州龙宫寺,辽主拨赐户民俾输税于寺,岁久皆以为奴,有欲诉者害之岛中。宴乃具奏:‘在律,僧不杀生,况人命乎。辽以良民为二税户,此不道之甚也。今幸遇圣朝,迄尽释为民。’世宗纳其言,于是获免者六百余人。”[10]明昌元年(公元1190年)6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余户,万三千九百余口,此后为良为驱,皆从已断为定”[11]。至元朝时,金代的寺院二税户已经由原来的“一半输官,一半输寺”转变成了仅向国家交纳赋税和力役的户类,《元史》:“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以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12] (三)斡鲁朵所属二税户 斡鲁朵起源于契丹游牧民族的生活传统,最早见于突厥文的碑刻,辽朝习惯称为“宫分”,史料记载的“帐”、“帐分”、“宫”、“行宫”也指斡鲁朵,《辽史》:“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13]斡鲁朵有“十二宫一府”,其中皇帝建九宫,太后建二宫,皇太弟建一宫,韩德让建一府。辽太祖初建斡鲁朵时,主要目的是组建自己的私人军队,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政治体制,体制内的民户称为斡鲁朵户。 斡鲁朵户又分为县、部族斡鲁朵户与行宫斡鲁朵户,其中行宫斡鲁朵户没有固定的地点,他们随着辽朝皇帝不断迁徙。县、部族斡鲁朵户承担朝廷的力役、租税、行军作战、守卫陵寝等职责,宫廷斡鲁朵户从事侍奉皇帝、皇后皇室的寝食起居、游猎,负责禁卫等,不承担生产任务。辽初太祖初建的斡鲁朵与辽中期实际存在的斡鲁朵已有很大差异,斡鲁朵户也随之变化,但民户一旦被纳入宫籍终身不变,除非皇帝特许除宫籍,金灭辽后,斡鲁朵户融入金朝的其他阶层。 三、辽金时期二税户依附关系特征 二税户的依附关系主要指斡鲁朵户对皇帝、皇后等皇室,二税户对投下主、寺院与国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主要体现在他们从事的行业、承担的义务、充当的角色等方面。《辞海》:“依附:依赖,附着。”[14]在专制社会,指下层阶级对上层阶级或国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依赖关系。例如:皇权时期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奴婢对主人的依赖等等。 (一)辽朝斡鲁朵户与皇室的依附关系 斡鲁朵户主要承担朝廷的运输、修河堤等徭役、杂役,在皇室土地上从事耕种、放牧,战争紧急时充当士兵,对皇室具有强烈的依附性,与头下军州、寺院的二税户相比,更加没有人身自由。到辽朝中后期逐渐演变成固定的制度,允许一些斡鲁朵户做官,辽初最有名的韩知古韩氏家族便是如此,韩德让时韩氏家族达到鼎盛时期,官位高、权势大,但地位低下,仍为皇室私有财产,出现了地位低下、权势大的矛盾现象。 (二)辽朝二税户与头下主依附关系 头下军州为王室贵族、外戚、功臣等所有,他们拥有任免刺史以下官员的权力,《辽史》云:“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15]辽朝初期头下军州的二税户主要依附于头下主,向国家交纳酒税,对国家也有一定的依附作用,二者相比对头下主的依附性更强,辽朝灭亡后,头下军州制度也随之消亡,二税户有的拿起武器参军,有的成为金朝猛安谋克下的民户,依附主变成了领军的将领或国家,他们对于依附主的依赖相对变得松弛。 (三)辽金二税户与寺院主的依附关系 辽朝二税户是分散在寺院附近的民户,他们的税收是“一半输官,一半输寺”,依附于国家和寺院,至金朝变为“与僧共居,供役而不输租”,依附主完全变为寺院,成为寺院的财产,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依附关系进一步加强,《金史》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16]《中州集》:“闾山寺僧赐户三百。与僧共居。供役而不输租。故不在免例。诉者积年。台寺不为理。”[17]虽然这种“与僧共居,供役而不输租”史料记载较少,不能证明当时所有寺院都是这种状况,但它反映了辽金过渡时期,二税户的依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身束缚加强,二税户自身的社会地位有所下降。 四、辽金时期二税户地位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马克思唯物史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经济基础。辽金经济的发展决定辽金社会内各种关系的变化,二税户与依附主关系适时的改变,促进了辽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一)辽金时期二税户地位的变化 斡鲁朵户分为宫廷斡鲁朵户与地方斡鲁朵户,宫廷斡鲁朵户高于地方州县斡鲁朵户,前者从事宫廷差遣、皇宫守卫等,有的甚至身居高位;地方州县斡鲁朵户从事农业、牧业,承担徭役、杂役等,向国家缴纳税收,其地位低于头下州、寺院的二税户,但权力高于他们。 头下军州的二税户主要从事农业、牧业等,被束缚在土地上,承受国家与头下主的双重压迫,其地位高于奴隶低于自由民,具有一定人身自由。辽金更替时期,头下军州的二税户有的拿起武器参军,有些被编入猛安谋克,成为自由民,其地位相对提高。 辽朝前期寺院下的二税户与头下军州的二税户地位相似,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到辽朝后期,一些寺院中出现了“抑民为贱”的现象,寺院属户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束缚于寺院,地位与辽初相比有所下降。金朝初期,统治者为巩固统治,效仿辽朝对佛教采取扶植政策,赐予寺院土地与人口,随着金朝统治的稳定,统治者开始实行放免二税户的政策,二税户成为国家与寺院利益争夺的对象,大量二税户被放免,直至消失在历史舞台上。 (二)辽金时期二税户依附关系变化的原因 二税户依附关系变化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就其本质而言,二税户依附关系的变化都是围着皇权与中央集权而不断变化的。 其一,政治、经济因素。辽朝建国初期,统治者为巩固统治,赏赐皇族、外戚、功臣等大量的俘虏与土地,以此激励将士更好的为其守疆扩土,并利用佛教安抚俘虏的汉人、渤海人等,大肆宣扬推崇佛教,佛教一度盛行,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僧侣人数增长速度惊人,出现“一岁而饭僧三十六万,一日而祝发三千”[18]的现象。辽政权稳定后,统治者开始加强中央集权,不允许头下贵族占有大量的土地与劳动力而不向国家交纳税收情况的存在,头下州开始逐渐转化为地方州县,寺院发展遭到限制,统治者曾下令,凡无额寺院一律被视为非法而被取缔。金灭辽后,辽朝的寺院经济遭到颇为严重的破坏,金朝初期,仍采取扶植佛教政策,以稳定战后政权,至中后期出现“二税户”成为寺院财产的现象,二税户“一半输官,一半输寺”的状态被打破,统治者与寺院利益冲突加剧,统治者利用二税户要求提高自身地位的愿望,实行放免政策,与寺院争夺税收与人口。 其二,文化因素。辽金为少数民族政权,辽初头下制度就是少数民族文化与中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在新旧文化的冲击融合的推动下,各种依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 二税户依附关系变化的根本在于经济的发展、中央集权加强的需要,无论依附关系怎么变化都是在为加强中央集权服务。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中央集权需要二税户的支持辅助时,统治者就会出台一系列的扶植政策。相反,当二税户与国家利益出现矛盾,阻碍中央集权加强时,统治者就会果断的颁布解放二税户的诏令、诏书等,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现象。二税户最终的灭亡是二税户与中央集权矛盾激化的结果,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参考文献: 〔1〕〔2〕〔4〕〔6〕〔13〕〔15〕〔18〕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926,465,449,361,438,448,314. 〔3〕〔17〕元好问.中州集[M].北京:中华书局,1959.100,100. 〔5〕〔9〕〔10〕〔11〕〔16〕脱脱.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1033,1033,2127,1036,926. 〔7〕〔8〕向南.辽代石刻文编[M].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586,362. 〔12〕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2353. 〔14〕夏征农.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658. (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