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落实村医待遇黔卫发[2012]49号
贵州省卫生厅文件黔卫发〔2012〕49号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认真执行黔府发〔2012〕13号
文件切实落实村医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
今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明确提出政府政策性补助从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月817元,并要求6月底前将政府政策性补助资金发放给村医。为贯彻落实好黔府发〔2012〕13号文件,切实提高村医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按比例承担的政府政策性资金-1-
政府对村医的政府政策性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每月300元、年终考核奖励1200元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人均每月417元,从2012年起政府政策性补助达到人均每月817元的标准。省级财政已分别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5月下达了实施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和省级应承担的政府定额补助及年终考核奖励资金。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县5:2:3的比例足额安排2011年和2012年的预算资金,同时将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及时兑现村医每人每月817月政府补助
政府对村医的定额补助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人均717月应按月发放,1200元考核奖励资金可以在年终考核基础上一次发放。对原来没有落实的补助资金,应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补发到位。
各地对村医政府政策性补助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发放情况应造册登记,并定期将乡村医生补助情况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村医待遇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所属各县(市、区)村医待遇资金落实情况和村医待遇兑现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表格见附件)。
四、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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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村医待遇和落实工作,认真按照黔府发〔2012〕13号文件和5月11日全省村医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村医待遇足额兑现工作。同时要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补助的通知》(黔卫办发〔2012〕11号)和《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文件要求,年初按服务人数将应下拨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预拨给村医,并认真执行9元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六月中旬省卫生厅将组织检查组对九个市(州)和部分县市村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村医待遇落实不好的地方将通报批评,并向省政府报告督导检查情况。
附件:村医待遇落实及兑现情况统计表(另附)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信息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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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村医待遇通知
2012年6月1日印发
共印12份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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