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摘要 证人出庭制度在民事纠纷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已成事实,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了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 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 证人出庭 作者简介:张勤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40-02 证人出庭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自然人应法庭传票传唤亲自到庭,将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文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给审判实务带来了很大困扰,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现实层面:证人出庭率低 1.社会文化的原因 受我国几千年传统的中庸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一般民众在其家乡都是“生于斯,长于斯”,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遇到需要作证的情形,大家都有意识地在回避,不想和纠纷有任何牵扯,免得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虽然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公民们这种义务意识淡薄,甚至没有这种义务意识,认为熟人间的纠纷“帮”谁都不好,即使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也没有必要去“帮”谁。 2.证人心理的原因 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往往多为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同事、邻居或者有其他关系的自然人,因此左邻右舍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形成诉讼,让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第三人出庭作证,证人一般不会乐意。一方面,人缘、地缘关系使得证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诉讼当事人双方都不想得罪;另一方面,证人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人身财产安全,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的考虑,也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 (二)法律层面:法律规范存在缺陷 1.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简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同时但书,“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虽然司法解释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有所列举,但是囊括的情形与实践中发生的情形相比,该司法解释仍然是属于“口号式”的法条,欠缺可操作性,因此难以真正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是承认单位证人资格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一方面,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是经过证人的感知、记忆和陈述所形成的口头或书面言词,证人作证的过程,而单位仅仅是法律上的“人”,没有感官、生命,没有心理活动,不可能进行感知、记忆和陈述,不具备成为证人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单位作证时,出庭回答询问的只能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那么出庭的自然人是代表本人还是单位来对案件事实进行回忆和陈述很难确定。可见单位作为证人是很不合理的,我国应考虑废弃单位证人的规定。 3.现有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缺乏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虽然规定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证人在既无合法理由又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会发生何种后果、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出庭义务如不履行也不会遭到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实际上就等同于证人既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是否出庭作证完全由证人主观意愿来决定。这种缺乏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的规定,很难保证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第二,缺乏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配套机制。法律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对于证人权利的维护,规定地不完善,对于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够重视。比如证人因出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正常收入的减少如何补偿问题,因作证而导致证人本身及其亲属人身及财产安全如何保障问题,法律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必然导致证人经济上、思想上都存在压力,不愿或者不敢出庭作证。 第三,缺乏明确的和科学的证人免证制度的规定。我国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其实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情理的。因为具有血缘上的、职业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关系的人如果作证,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会恶化亲情伦理关系,会降低公民对特殊职业的信任,会破坏和谐社会关系等。同时如果要求民事纠纷中一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作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也是很受质疑的。纵观历史,其实古代“亲亲得相守匿”的制度是很符合伦理和现实的。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 1.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各种人际关系的束缚,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正如上文所述的。因此,要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加大法制教育和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全社会认识到依法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良知的呼唤;另一方面,应通过舆论对侵害证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批判,使这种打击报复证人的不法分子遭到世人的唾弃,从而形成保护证人作证、鼓励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 2.提高证人的义务意识 法治社会既维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证人不出庭作证常导致法官无法在法庭上听讯诉讼两方与证人的对质,限制和削弱了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导致直接言辞原则无法落实,影响案件的解决质量,最终损害判决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因此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让公民意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让证人意识到作证是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国家应从法律及相关配套机制方面加以完善,尤其是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完善,切实提高证人的义务意识。 (二)完善立法和各种配套机制 1.增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 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增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并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惩处措施细化,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对于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的,法院可以对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外,在刑法中可增设藐视法庭罪,对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人,法庭可以此罪名论处。 2.增加保护证人的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如何保证证人亲属的权利的规定还是个空白地带,这也是影响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实践中有的时候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因证人的作证而迁怒或报复于证人的亲属,从而威胁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证人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增加保护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从而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提高审判运行的效率。 3.细化保护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有对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是保护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细化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规定。在将来制定证据法时,对证人的安全保护措施作出规定如法庭认为如果询问证人因被告人在场而对证人可能构成严重威胁时,可以在审判区设立封闭证人室,让证人在不暴露姓名、面貌并且改变声音的情况下作证,但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了解证词的内容,由法官核实证人身份的真实性。
4.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 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的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该原则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最终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这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最终得不到补偿。而且未明确“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以至于操作性不强。基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第一,明确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的主体。国家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不实行司法补偿制度,证人费用完全由当事人承担。这就带来许多弊端:其一,贿买证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证人作伪证的概率也会提高;其二,经济条件拮据的当事人因无力支付(即使是预先支付)证人费而与司法正义无缘;其三,在当前“执行难”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的情形下,所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很可能最终无法实现。 借鉴世界各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的规定,我国应该实行司法补偿制度,由法院补偿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从而使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得到落实和保障。 第二,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合理费用”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该种“合理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应该从证人为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以及因误工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方面加以规定,不能扩大以至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或国家财政的压力,也不能缩小从而影响证人的实际利益。 5.赋予具有特殊情形的证人免证权 参考国外的做法,赋予证人免证权,明确规定证人享有免证权的特定情形,对免证证人不得采取强制出庭措施,不适用拒绝作证的惩戒制度,以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合理、公正,有利于稳固正常的社会亲情伦理关系,增强公民对特殊职业的信任。具体而言,可以考虑赋予一下几类证人享有免证权:职务上有特定关系的证人,可就其职务上应保密的事项免证(如知悉国家秘密的公务人员);业务上有特定关系的证人,可就其业务应保守的秘密事项享有免证权(如商业秘密、律师、医生等);特定身份关系的证人,主要是亲属之间基于伦理道德原因,享有免证权;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享有免证权。其中最后一点我国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谭世贵,李荣珍.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制度创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茹梦飙,张丛.论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5). [6]刘秋平.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11). [7]蒋娟.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4). [8]柏孟仁.论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成因及其消解.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