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税收备忘
合伙企业税收备忘:
按照《合伙企业法》之先分后税,则:
1. LP 负责个人所得税20%,但目前做法一般报价给LP 都是税后实收的利率,20%需要由
合伙企业付。
2. 可以由项目方直接将LP 与GP 的费用分开支付。但是只要款项进入合伙企业的基金账
户,则需要开具税票给项目方抵账,则该部分需要在开具税票3个月后交纳营业税5.6%。
3. 比较理想的做法是:项目方将LP 与GP 的费用分开支付,GP 的收入为总利率减去LP 后
的剩余部分,该部分需要交纳营业税5.6%。
4. 目前北京、深圳的做法基本没有交纳所得税,但为了保险起见,则需要先行扣除该部分
费用。合伙企业的牌照届时清算时有可能会涉及到税务查账的问题。如果没有去年检则自动失效。
三、 深圳 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