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重点概念
————by 童端青-。-|||
1、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促进社会经济调节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调节对象:a、市场主体的组织关系,b、市场运行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
2、 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
3、 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4、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
2、法律关系是有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
3、法律关系以权力、义务为内容。法律规定、调整人们的行为时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力和义务去实现的。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牵制力保障实施的关系。
7、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法律上具有经济义务内容和权力义务的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机构、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公民、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9、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权力: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规范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这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的保护
义务:1、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不受限制和约束。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权力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力就没有义务,反之亦然。
10、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
11、经济法律关系变更条件:1、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2、权力与义务的实际承担着。3、经济法律事实。
12、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13、解决途径:仲裁和诉讼
14、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5、特征:1、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16、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企业财产的概念:1、合伙企业的出资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在设立的时候有全体合伙人缴纳的投入合伙企业的各类财产。2、合伙企业的积累财产,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18、管理和使用:1、除了合伙协议另外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曹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外有规定的除外。5、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19、全体合伙人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地
点。3、处分合伙产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和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0、合伙人的义务:1、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竞业禁止义务。3、交易禁止义务。
2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力,都要受到限制。
22、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关系: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有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产。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的财产,均可用于清偿,但应出去合伙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2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企业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3、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
2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公司。
25、区别: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责任承担上和普通合伙不一样,由于主观过错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26、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27、设立的特殊要求: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协议:(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28、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下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
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出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驶权利时,督促其行驶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9、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外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0、登记:1、登记主管机关2、申请人3、登记事项4、应提交的文件
31、合伙企业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赊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2、合伙企业清算:1、确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3、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执行4、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5、清算结束后的债权和债务关系6、注销登记
33、违反行为:提交虚假文件,未标明“普通合伙”等字样,未领取营业执照
34、公司特征: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
35、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故对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4、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类:本国公司、外国公司。5、以公司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是否局限于一国分类:国内公司、跨国公司。6、以公司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6、公司法性质:1、公司法是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2、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3、公司法是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结合。
37、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38、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载明: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9、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是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0、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
41、股东出资制度:1、货币,货币是股东最主要的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
4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格:有以下行为不得任职: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5年。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愈3年。4、担任因违法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执照之日未愈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3、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4、公司债券: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4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住所。
46、组织机构:1、股东会: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2、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3人至13人。董事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满,可连任。3、监事会,监事任期为3年
47、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不在时必设的机构而成为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形式公司的管理权。
4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形式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列。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列行驶优先购买权。
49、特殊规定:1、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5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的出资额。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其余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同意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经理:董事会为5人至19人,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53、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2、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的特殊要求4、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5、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筹备等事项6、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组织设置要求7、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54、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员工,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外。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5、竞争法概述: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就是一个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
56、竞争法特征:1、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2、竞争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3、竞争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的法。4、竞争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法
57、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58、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2、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3、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59、竞争法的作用:1、发挥经济竞争的积极作用,抑制经济竞争的消极作用,保障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保证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3、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最有质量、最廉价的消费实惠。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5、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60、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是指调整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1、表现形式:(一)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企业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4、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二)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三)商业贿赂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低价倾销的行为(六)不正当有奖销售(七)商业诋毁行为
62、消费者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62、消费者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63、经营者义务:履行法律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业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义务和尊重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64、求偿对象: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者要求赔偿5、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6、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7、向广告经营者要求赔偿。
65、解决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
66、产品的定义: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67、产品质量: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
68、产品质量监督:宏观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管理
69、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生产者: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销售者:进货验收义务、妥善保管义务、正确使用产品标识的义务、不得违法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70、产品质量责任:1、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2、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
71、垄断的特征:1、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者组织的联合行为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成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优势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72、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1、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2、以谋求获得垄断利益为目的的限制竞争行为
73、适用范围: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74、合同法种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75、特征:1、合同法是私法2、合同法是自治法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76、合同法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
77、一般包含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78、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79、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同形式3、其他形式、
80、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8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的实效
82、承诺: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83、缔约过失责任:下列情况应承担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过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84、有效合同: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85、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86、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7、可撤销合同:特征:1、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可溯及至合同订立时,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须有由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驶撤销权来实现4、了撤销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须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88、可撤销合同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迫胁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89、合同履行的原则: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旅行时,第三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因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故当事人无需债权人承担合同责任,而应当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0、抗辩权行驶: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形式
91、保证人:以下不能成为保证人: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成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3、学校、医院等公益机关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6
92、抵押的性质: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4、抵押权时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93、抵押登记:1、登记时抵押权的生效条件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94、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3、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