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内部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机关小车实行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可统一调配车辆。
二、车辆安排使用,以工作用车为前提,坚持大事先行、急事先用,服务全局的原则。
三、车辆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党政办负责按预算执行。
四、在保证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干部职工个人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安排用车。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因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负责。
六、驾驶员要认真搞好平时车辆保养,日常上班时,首先检查和清洁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带故障出车、开疲劳车和酒后开车。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在外过夜,接送领导上下班的车辆也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和安全的地方。否则,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将给予驾驶员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赔偿。
七、本着保证质量、收费合理、技术全面、服务周到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择车辆定点维修厂家,所有车辆一律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八、车辆维修时,驾驶员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交用车领导审查后,由党政办公室安排维修。车辆大修经主要领导审批后财政列
支。
九、车辆维修必须按批准的项目维修,在修理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修理项目的,必须按上述程序先补办手续,再送修理。对未经批准的维修项目,驾驶员擅自决定修理的,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十、出差期间,车辆发生故障须修理的,在经用车人同意后可及时修理,修理费经用车人证明按审批权限核销。
公务接待制度
为完善来宾接待工作,按照有利公务、热情简朴、杜绝浪费的原则,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审批
各部门公务接待必须填写《公务接待报批单》报分管领导批准,接待标准列入报批内容。重要来客接待必须制订接待计划,先由职能部门填写《公务接待联系单》,报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实施。接待计划应填写来宾单位及姓名、职务,接待领导及参与部门,接待日程,住宿、用餐安排及标准,用车安排等。
二、接待规格
公务接待一般遵循对等接待或对口执行的原则,外商来访、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或兄弟单位考察调研,由党政领导接待。
三、接待安排
1、迎送。重要外商来访或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工作,由党政领导迎
送;一般外商来访由经发局负责人迎送;兄弟单位一般性工作考察,由对口部门负责迎送。
2、车辆安排。重要外商来访或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所用车辆由办公室负责调度。一般外商来访或兄弟单位一般性工作考察,由对口部门分管领导的车辆负责保障。
3、宴请安排。招待用餐原则上在开发区食堂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到外面用餐的,应先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宴请普通来客,接待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元/人(含烟酒),宴请重要来宾,接待标准视情放宽。在镇以外的饭店或宾馆凭《开发区用餐通知单》和接待人员签字的菜单来结帐,一般每月一结。属部门工作来客原则上由相关部门或分管领导陪同,陪客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招待费在各部门预算内开支。接待上级检查组,由一名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人员陪同,用餐时凭党政办公室开出的《开发区用餐通知单》到定点餐馆用餐。
4、开具用餐通知单须严格把握用餐标准,认真核实来客人数。没有《开发区用餐通知单》,不得自行招待,不得虚报、多报来客人数,否则费用自负。
5、开发区领导的客人或外地市兄弟单位的来客均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6、接待来客要本着热情周到,节约从简的原则,没有主要领导交办,不得随意发送整包烟或上高档酒。
7、住宿。来宾在抚州住宿,一般自付住宿费,特殊情况,按来宾对口部门在各自预算内开支。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开发区机关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二、开发区机关财务管理隶属财政局,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和各局(室)报帐员制度。
三、年初年度由财政局提出各局(办)经费预算方案(区领导的预算归口到党政办公室),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四、各局(办)预算内经费开支由经办人或出差人填好单据,到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加盖审核章后,由报帐员交局(办)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报帐员每月与核算中心对帐一次。
五、各局(办)预算内添置2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须提出书面请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
六、各局(办)因特殊情况,需超预算支出的,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领导签批,2000-4000元的报管委会主任签批,4000-10000元的由党工委书记签批,10000元以上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研究后由管委会主任签批。
七、领导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费按规定的标准凭发票报销。办公室的电话费实行按月包干使用,标准为200元/月一部。
八、公款原则上不准私借,因特殊情况或实际困难确需借款的,并由借款人写出书面理由说明及还款日期,经分管财政的领导审定后,
报管委会主任签批。
九、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办公事确需借公款的,预算内的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局(办)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预算外的需按本制度第六条的审批权限报批,借款人须在出差回来或取得票据一周内还款,否则从工资中扣回借款。
十、报销单据必须是职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或财政专用票据,并有对方单位凭证专用章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三者签字方可报销。
十一、财会人员对报销的凭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对违规开支,不予办理。
十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帐物相符,发现不相符数字的要及时核对审查,否则追查责任。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印章保管
党工委、管委会印章由办公室文书负责保管,各局、办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印章使用
1、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党工委、管委会印章的,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如领导外出又急需用印的,由办公室负责人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领导外出回来后须补签有关手续。使用党政办
公室印章的,必须经相关区领导签字同意;使用各部门印章的,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2、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的印章,必须严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使用事项、申请使用单位及联系人、审批人、盖章人等。没有审批人签字,不得使用印章。
三、印章管理责任
1、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印章应妥善保管。印章保管人必须对印章的失窃、盗用负责,发现印章遗失应立即报告。
2、印章使用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审批领导应认真审查用印事项及内容,确保用印准确。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擅自用印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为使开发区档案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准确地为机关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上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资料的归档
1、归档范围
凡是本机关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及各局、办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应归档。各类档案都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2、归档时间
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在翌年六月底以前,由各部门档案人员负责立卷归档。会计档案参照其他档案时间,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室。在各项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事后整理成册,随时移交档案室。
3、归档要求
1凡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而应归档的文件、○资料都必须收集齐全,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2对需要归档的文件根据档案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立卷,使案卷○
能正确反映机关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利用。
3归档案卷按照分类方案进行系统组卷。 ○
4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备用,一份随档案移交,○
交接档案时,双方根据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5种类档案具体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业务工作由综合档○
案室进行监督指导。
二、档案利用
1、凡借阅党工委和主任办公会议记录、纪要等核心档案者,必须经党工委、管委会主任批准,并注明借阅范围和用途。
2、凡借阅组织机构、人事任免、奖惩和机密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注明借阅范围和用途。
3、外单位借阅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注明借阅范围和用途,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
4、综合档案室要努力为本机关工作服务,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
需要,可查阅各种档案(除1-2条需经批准外)。
5、借阅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遇特殊情况,由借阅人到档案室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即可借阅,时限不得超过七天。
6、凡利用档案者都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利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7、借阅者对所借文件、案卷,应保持完整、清洁、安全,不得抽拆、涂写、污损,不得擅自复印和转借。如有损坏,查明责任酌情处理。
8、积极主动向领导和业务人员提供档案信息。
三、安全和保密
1、档案室为机要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库房。
2、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材料的内容。
3、不得携带档案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不得翻阅与查阅范围无关的档案材料。
5、经批准摘录的机密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按保密规定,定期处理。
6、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和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专人进行销毁,不得当废纸处理。
7、库房内严禁吸烟,禁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做到人走灯灭,人走上锁;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强光、防虫蛀鼠咬等设施,加强档案的技术保护,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
8、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
开岗位。
公文处理制度
一、收文
凡党工委、管委会收到的上级文件、资料、平行机关的文件和下级单位主送的报告、请求,由文书负责签收,并办理编号、登记手续。平行机关及下级单位的一般性抄件、资料、信息报表等,可不作收文登记。需办理的文件由文书填附“文件处理单”,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党政领导阅批,按阅批意见处理。需办理的文件,处理完毕后,经办部门应在“文件处理单”上填写处理结果,送办公室保存。
二、传阅
1、上级机关文件、传真、资料、信件,平行机关文件及下级单位主送报告、请示,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按领导顺延送阅后送相关部门承办或传阅。各部门对送件应抓紧阅处,一般传阅只存阅1天,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天。急件需急办,不得延误。
2、传阅过程中领导有批示的,由文书及时填写《开发区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登记表》,送办公室主任,以便督查。交部门办理的及时告知部门,文书应及时催办、查办。
3、凡会议通知,如有明确参会对象的,文书及时通知。无明确参会对象的,经领导阅批后,通知有关人员。
4、传阅过程应做到及时、安全、保密,并作好传阅记录,随时掌握文件去向。文件一旦失踪,文书应及时追查。如果遗失,应立即报告办公室领导。
三、拟稿
文件的起草,按职能由有关部门分别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纪要,综合性文件,人事任免、各类领导小组及临时机构设置和调整,由党政办公室起草并作格式审核;专业性比较强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各专业部门起草,办公室作文字、格式审核。
四、审核和签发
1、所有外发文件送领导审核签发前,统一由办公室校核,对文件格式、文字表达等进行规范化处理和把关,然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送请领导审定签发。
2、党工委文件,如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党工委书记签发。未经有关会议讨论的由办公室审核后,分送党工委成员审阅,或党工委分管领导审阅,再由书记签发。
3、管委会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分管副主任审阅,再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五、印发
1、文件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复印、装订、用印。
2、文件校对原则上由起草人负责。各部门起草的文件由部门负责校对,文件正式印发前,由办公室再作审核。
3、重要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印发,文书应抓紧将文件分送完毕。一般专题会议通知及分送对象比较专一的文件、资料,由各部门协同办公室分发。
六、归档
1、档案人员应主动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催交工作。各部门都要增强档案意识,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及时移交档案室。
2、开发区综合性文件、资料,由文书整理、分类、保管,定期移交档案室。所有文件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由档案员负责立卷归档。
3、文件存档后,各部门如需查找有关文件资料,须在档案室查阅,必须借阅、复印的,应办理有关手续。
请休假制度
为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兼顾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请休假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私事服从公事的原则,严格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
二、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局(室)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局(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局(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批准;区副职领导离开抚州(含节假日)需向党工委书记、主任请假。
三、除因病住院外,确属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各局(室)负责人审批,二天以上须凭医院证明按事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四、休法定假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假期可分期分次休。干部职工休法定假三天以内由各局(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六天以内经局(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七天以上
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局(室)负责人休假三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四天以上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法定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30天,不再享受公休假。
六、请休假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假的,必须按请休假审批权限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七、休假后,须按时到准假领导处销假,并到党政办公室办理注销假期手续。
八、请事假期间不再享受区里所发各类补贴及加班费;休法定假期间不享受加班费;旷工一天扣除三天的各类补贴和加班费,以此类推。全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还须扣除年度考核奖。
九、所有人员请休假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人所在局(室),一份交党政办公室备查。
十、党政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有关人员请休假情况。
首问责任制
1、凡外来人员询问、办理有关工作,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扯皮。
2、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属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按规定程序快速办理。如当场难以办理的,应明确告知对方办理的程序及时限。
3、不属于第一位接待人员职责范围的,应解释清楚,并负责把办事人员引领到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接待处理。
4、外来人员提出不合情理的要求或无理纠缠时,接待人员必须依法依据政策耐心解释,不得与其争吵。
5、外来人员找区领导的,第一位接待人员应陪同其等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再视情况陪到领导处。
6、工作推诿、扯皮,群众不满意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强化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制,确保机关高效、有序地运作,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门负责人对下列工作失误,给予调离岗位、降职等处理:
(一)部门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二)部门内部工作责任未落实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未及时完成的;
(四)办事效率低,服务对象投诉多,又未及时纠正的;
(五)内部工作纪律松散、工作拖沓的;
(六)部门工作失误影响全局工作的。
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照绩效考核办法由部门负责人在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的,提交管委会给予调离岗位、待岗等处理:
(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
(二)未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的;
(三)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
(四)纪律松散,工作拖沓,日常工作经常不按时完成的;
(五)工作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的;
(六)服务意识差,服务对象投诉多的。
第三条 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各部门应及时提出本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各部门要将区里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责任到人,落实内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和月度工作例会确定的各项阶段性重要工作,各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列入本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确定时间表,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如需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由牵头部门协调落实。
区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向交办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反馈。
第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
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急服务对象所急,及时、准确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批。
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休息日应开启移动电话,以便及时处理有关应急性工作。如因无法联络造成工作延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政令畅通。
区领导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加强对分管部门的管理,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工作负责,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日常管理,对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核,努力推进本部本门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
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党政班子领导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党政办公室具体实施。区各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并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经常性抽查和督查。
考勤制度
1、严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求衣着整洁,文明办公。
2、建立考勤制度,设立签到簿,签到时间为上班开始后10分钟以内,下班时间的前10分钟内,月终由办公室进行考勤汇总。
3、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每个干部都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能用电脑打扑克、下象棋、玩游戏。中途外出,要向局(办)负责人说明情况。
4、上班开始10分钟后上岗者为迟到,超过30分钟上岗者作旷工
半天处理,每月迟到3次视为旷工半天;下班未签名者为早退,早退作旷工半天处理。
5、每旷工半天扣除三天的各类补贴及加班费,以此类推直到扣完为止。
6、严禁代签到,违者对代签者和被签者加倍扣罚。
办公用品、劳务等采购、领取、使用制度
一、采购范围。包括使用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支出采购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劳务、会务用品等。
二、采购原则。根据各局(办)日常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合理、节俭的原则进行。采购前,应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
三、采购形式。各局(办)所需办公用品或劳务由各局(办)自行采购
四、采购权限。采购物品或劳务单价800元或综合采购价1000元以下的,由各局(办)自行采购;采购物品或劳务单价800元或综合采购价1000元以上的,由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五、资金使用。采购资金在各局(办)业务费中列支。
六、采购程序:需用局(办)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分管领导批准→局(办)采购→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分管领导审核→财政局核算中心核销。
七、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并签字。
3、领取非库存、临时采购的办公用品时,领取人须在购物发票上签字。
4、领取接待用品(如烟、茶、纸杯等)时应由领用人在领取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用途。
5、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开发区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序列,明确责任人。
八、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寿命。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