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博弈论透视偷税_漏税行为
财会探析
通过博弈论透视偷税、漏税行为
贾莹莹 刘 倩
[摘 要] 当前社会偷漏税现象蔚然成风,国家税收流失现象严重。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了我国企业偷税、漏税现象的本质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控制企业偷漏税行为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 企业偷漏税 博弈 稽查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是层出不穷,偷税、漏税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大毒瘤,而偷税与反偷税斗争始终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
一、偷、漏税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偷、漏税狭义上讲就是纳税人误传或故意隐瞒他们的交易事项,如减少收入、盈利或获取,夸大扣除,以减少他们的纳税义务。广义的偷漏税包括人们在日常现实生活中所指的偷税、逃税、漏税、抗税、欠税、避税、非法任意减免,以及征税人违规导致的税收减少等形式。
以地税为例,自1994年地税成立以来,尽管地方税收征管逐年加强,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年税收平均违法面达72.23%。据统计仅江苏一省,从1994年7月至1999年底,全省地税系统查补税款由4.6亿迅速增长至9.8亿元,年平均增长1.30亿元,年平均增幅20.81%。充分说明当前税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覆盖面之广,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并影响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二、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博弈论”,又译“对策论”或“游戏论”,顾名思义,它是一种关于游戏中参加者各自所选策略的理论。近年来博弈论主要将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技术,尤其是实验手段引入到它的经济理论及应用方面的研究中。
1.对纳税双方进行博弈分析的基本前提
(1)企业透漏税及税务查处博弈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里可以引入“旧车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进行分析,卖出者总比买进者对车况了解,偷漏税者好比卖出者,稽查人员好比买进者,偷漏税者总比稽查人员了解自己,再根据目前《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税务机关负有举证义务,所以对涉税违章问题稽查人员只能漏查,从而为偷漏税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2)企业与税务人员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所谓“非合作博弈”是指在各博弈方之间不能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也就是说各博弈方不能公然“串通”、“共谋”的博弈问题。
(3)不存在偷漏税技术障碍或税务稽查技术的缺陷。企业能否实施偷漏税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主观意愿,不存在想偷税而因技术问题无法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对于税务人员而言,则意味着只要实施严格稽查,就一定能查出企业的偷漏税行为。
2.根据纳税双方利益建立博弈模型
运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当前的偷漏税者的行为,建立如下矩阵图:
在矩阵图中,第一组数字表示企业的得益,第二组数字表示税务机关的得益。假设企业依法交税为100,税务机关严查付出
成本为50,松查付出成本为20,且逃税全额查获并按一倍处罚。
我们用①、②、③、④分别表示矩阵中的四种策略组合,从中可知,若企业按规定依法纳税,则不管税务机关严查还是松查,企业的纳税支出均为100。若企业选择偷逃税的话,则面临2种可能:一种是偷逃税没有被查处,则纳税得益为200,另一种是偷逃税被查获,则纳税支出为200。因为企业和税务机关是一种非合作博弈,不可能达到使参与双方效益都最优的帕累托有效状态,而只能达到非合作均衡即纳什均衡。因此,企业的最优战略应是选择合作的方式,即自觉申报纳税。我国现状却不同,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我国税务部门进行征税时,一般进行抽查,每一纳税户至少在5年内才被轮查一次,而且这是完全信息,即征纳双方均知,大大降低了偷漏税的违章成本。再者我国一直缺乏“严管重罚”的制税思想和措施,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6年全国税收违章处罚率仅5%左右,省局2002年综合考核处罚达标率也仅为10%,如此轻的处罚力度,显然不能起到防范作用。
另一方面,人们能否依法纳税还取决于他们对经济状况的理解,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只有在纳税人感到就他的收入而言税收政策是公平合理的,才能自觉的交纳税款,否则就逃税,产生“搭便车”的行为。这也可以用博弈论来解释,即将囚犯难题进行扩展,演化为N个“囚犯”的游戏。假设有N个纳税人参与博弈,如果有一部分人怀有投机的心理,钻税务机关的空子进行偷税活动,而又没有健全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话,结果一定是导致几乎所有的纳税人参与其中!因为进行偷逃税者即“无票乘车者”的背叛选择是优先的,其得益高于依法纳税者的得益!
三、由博弈分析得到的启示
1.适当加大对偷漏税者的处罚力度,充分调动稽查者的积极性,促使税务人员实施严格稽查。对偷漏税者绝不能手软,对情节严重或屡查屡犯的被查对象就应予以重罚,处查补税款3倍~5倍的罚款,杜绝“以补代罚”,使偷漏税者在博弈中无利可图。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偷漏税者的风险经济成本,使偷漏税者意识到采取偷逃税手法侵占国家税收,其未来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2.因实施严格稽查将使税务机关付出一定成本,影响其收益。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纳税人逐年增加,而为此增加稽查人员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而且我国行业是相对固定的,具有一定共性。所以,我们可以培养稽查人员对某一行业或几个相近行业经营状况的熟悉度,深入研究其稽查方法,以提高稽查的效率和质量。另外,我们还可以建立重奖举报人的制度,但应注意要使举报人应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参考文献:
[1]俞文钊 鲁 直 唐为民:《经济心理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09
[2]陈关亭:《财务会计税收舞弊手段与审查方法》[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3]冯薇薇 陈晋斌:《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开征社会保障税》[J]制度建设,2005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2005年(中)总第4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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