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法规 | 关于老挝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相关法规手续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总理府
总理字198号
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
总理政令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根据1990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议会字07/90号《家庭法》;
-根据司法部部长提议。
总理颁布政令:
第一条:本政令详细规范关于老挝公民与外国人士结婚的制度规定。
第二条:外籍人士系指持有其他国籍而临时或长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执行任一工作或目的的个人。当完成工作使命后出境。该群人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时,由外交部或相关机关负责管理。
第三条:老挝公民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籍人士结婚,要求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和本政令规定执行。除法律和本政令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国际之间签署的协定抵触之外,若此情形时则要求按国际协定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意愿结婚的单身男女,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各一份;
2)男女双方的个人简历各一份;
3)男女双方居住证各一份;
4)男女双方的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各一份;
5)男女双方的单身证明各一份;
6)男女双方的健康证各一份;
7)男女双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各一份;
8)男女双方的免冠相片4*6各三张;
9)外籍人士的财产(经济能力)证明;
10)外籍人士的保证书(当结婚后发生离婚的情形时,保证护送老挝籍女士回国);
1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认可的驻老挝外籍人士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意见书;
12)省、市公安厅对外籍人士出具的意见书;
13)省、市司法厅对外籍人士出具的意见书。
上述第12、13项,由省、市家庭登记当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
第五条:在涉及国家机密部门工作的老挝公民,若有意愿与外籍人士结婚的情形时,首先必须征得自己所属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结婚申请文件材料若是外语的,必须翻译为老挝语后进行官方公证。
第七条: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申请文件材料,必须提交至省、市家庭登记当局。按顺序流程审批,并且需要向国库或省、市级国库支付3万基普的手续费。
第八条:家庭登记当局必须在收到提交结婚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的60日之内完成审核工作。当通过审核结婚申请文件材料后,家庭登记当局要求单身男女到提交结婚申请文件材料的省、市家庭登记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九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办理老挝人与在外国的老挝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也必须依照老挝《家庭法》及本政令规定执行。
第十条: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结婚的情形时,要求依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必须经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所在国家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同意意见书。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该国无大使馆或领事馆的情形时,必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征求意见。若不违背该国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也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老挝公民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的外国侨民或无国籍人士结婚的情形时,要求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家庭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政令交予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省、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三条:与本政令相悖的各条例、制度、命令,一律废除。本政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于1994年12月19日万象
总理(签字盖章)
坎代·西潘敦
KhamthaySIPHAN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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