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报销细则
关 于印发《**大学财务借款、 报销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财务借款、报销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师生员工办理财务借款、报销业务,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大学财务借款、
报销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学财务借款、报销工作细则
二○○七年九月十日主题词:财务 规章 通知 **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 年 9 月 10 日印发
录入:刘长清 校对:欧阳芳 — 2 —附件: **大学财务借款、报销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借款、报销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师生员工办理财务借款、报销业务,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根据《中 、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财务借款报销单据要求 1. 单据印章要求 (1)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3)校内收据:必须盖有财务处财务专用章或校内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 单据内容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制人。 (2)单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数额相符。 (3)单据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否则无效。 (4)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5)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6)原始单据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单据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条 财务借款报销的审批 1. 财务借款报销按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借款、报销须经单位领导(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1)不足 1 万元,由财务处审核人员直接办理。 (2)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3)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出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校领导审批)。 (4)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须经校长审批。 2. 学校从严控制空白支票的领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的,领用单位应写明用途,并尽可能预计需使用金额,比照借款业务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 单位领导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4. 单位领导及审批人在学校财务处预留签字字样,如单位领导更换或授权给其他人审批,应及时送交新的签字字样在财务处。 第四条 财务借款手续及要求 — 4 — 1. 借款需按金额大小进行分级审批。 2. 借款只对本校教职工办理,不对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工办理借款,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将其经办的借款清理完毕。 3. 办理借款业务时,必须明确该款项的核销时间,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1)实行“报账付款”管理的备用金借款,借款时间为 1年,但当年借款必须当年报销或归还,次年需要再借。 (2)教职工公派到国外进修或外地进修、学习、出差借款,借款人须在返校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销还款手续,返校时间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 (3)学生赴外地生产实习,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报销,带队教师应在实习完毕返校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销、还款手续。如属于实习后就地放假的以假期结束日起计算报销还款时间。 (4)购置材料物品借款,以购物发票签发日期算起,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验收、报销手续。 (5)购置设备借款,在当地市场现购的,以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限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固定资产验收、报销还款手续;汇往外地采购的,借款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从借款日算起。 (6)
领用空白支票的,以领出支票之日起计算,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核销空白支票。 (7)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必须写出书面情况和报销期限,报财务处备案。 4. 对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学校财务处将按照“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原则暂停对该人员的借款,直至借款归还为止。 5. 学校财务处定期提供各单位借款及领用空白支票的明细资料,督促有关当事人及时到财务处结账、报销,因违反本办法给学校带来损失的,将追究当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 报销需按金额大小进行分级审批。 2. 办理财务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载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3. 拟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注明支出的用途和经费列支渠道。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务部门对各类开支按规定的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的支出,未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报销。 4. 凡购买实物的单据,应有验收证明及证明人签收。购买资料书籍的单据须经单位资料员登记验收并签章。 5. 各种外加工项目、维修、安装等工程劳务项目的发票报销应附加工清单或工程决算单。 6. 实行监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开支须经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基建经费使用超过 10 万元需经财政专员办批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以审计报告书作为结算依据。 7. 学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单位、各部门购买的设备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到资产处办理 — 6 —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持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购物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8. 领取劳务费、加班费、补助费、补贴、奖酬金等人员费用,均须填制领款单据,并按人造册,注明人数、标准、工作天数,经有关部门批准,领款人签收或盖章。 9. 报销业务实行当年单据当年报销,除特殊情况,单据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六条 凡在本市办理的各项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均采用同城转帐支票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凡在校内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实行校内转帐,不得支付现金。借款或报销需支付给个人的现金通过财务 POS 机划入个人银行卡。 第七条 各院(系)年终包干结余和科研项目津贴进入各 ,经费由财务处代为院(系)津贴本,分配自主权在各院(系)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大学财务报销细则》(**校财200019 号)和《**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校财200422 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