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11.9"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11·9”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开。
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
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11·9”
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1月9日16时30分许,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26号坑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事故发生后,州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邀请州、县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工作,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收集书证和专家勘查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水县官厅矿区整合情况
2008年以前,官厅矿区共有坑道1050口,其中:牛滚塘铅锌矿270口、苍台铅锌矿125口、乌梅铅锌矿108口、荒田片区73口、龙德铅锌矿77口、普同井铅锌矿99口、无证开采坑道298口。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2个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和《云南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云整规〔2010〕1号)要求,根据《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整规〔2010〕14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建水县三个矿区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红政复〔2009〕106号)批复意见,建水县为了使生产系统整合有序推进,决定分阶段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第一阶段,1050口坑道中,封停无证开采298口、强行停业危险系数较高188口、炸封不符合安全条件及废弃52口,保留512口。第二阶段,对512口坑道再次进行整合,其中14口坑道业主主动放弃整合,实际参与整合的坑道有498口,整合为52个生产系统122口。2010年12月,官厅矿区生产系统整合工作完成,其中牛滚塘矿区整合为23个生产系统、49口坑道,由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牛滚塘第二工区是整合形成的一个生产系统,由原来的16口坑道整合为3口坑道(分别是11号、14号、26号坑),由投资人梁长明通过竞标以6400万取得,2010年7月29日,梁长明与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矿山采掘劳务合同》。2012年1月20日,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再次进行整合,并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交由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管理。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以下简称牛滚塘铅锌矿)。成立于2006年5月,持有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1**********]51,负责人:李显洪。原持有《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发证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证号:C[***********]1194,经济类型:集体企业,开采矿种:铅矿、锌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开采深度:由780米到200米标高,生产规模:3万吨/年,矿区面积:0.5402平方公里,有效期:2008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5日。原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红)FM安许证字〔J090〕,有效期:2006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发证单位: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3月25日,按照官厅镇党委官政发〔2008〕7号《关于官厅镇加强矿产资源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与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矿权属移交协议》,矿权交由该公司管理使用,但矿权名称不变。
2.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情况。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由投资人梁长明承包,2010年7月29日与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矿山采掘劳务合同》,合同有效期: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后经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和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调将《矿山采掘劳务合同》延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25日,针对26号坑,梁长明与肖成疆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由肖成疆占投资60﹪、梁长明占投资40﹪进行合作经营。
3.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持有红河州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建水县官厅镇,法定代表人:罗忠好,注册资本:壹仟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经营范围:矿产品(贵金属矿除外)购销。
4.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红河州资源整合战略实施方案》,在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对建水县官厅铅锌矿区进行资源整合,经协商,决定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占51%的股权)和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49%的股权)共同投资,于2012年1月19日,成立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建水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凡云,注册号:[**************],注册资本:贰亿元正,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金属、非金属采选、冶、化工及相关延伸产品。2012年1月20日,建水县官厅鑫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协议明确将建水县官厅镇相关矿区的控制权、管理权、指挥权和规划权交由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4月18日,牛滚塘铅锌矿与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采矿权证权属移交合作协议书》,将采矿许可证的全部权属整体移交给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整合管理官厅矿区后,针对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能按时办理延续的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约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的生产系统、矿产资源进行安全评价和储量核实,完善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的基础工作。由于矿区采矿历史长、投资主体多、矿权整合过程长等原因,至事故发生时,牛滚塘铅锌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工作尚未完成,处于超期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30日,肖成疆接到梁长明电话说“既然之前说好,你可以去开工了,可以先清理一下坑道里的东西”。11月2日,肖成疆叫着杨金陆一起去牛滚塘二工区26号坑,到矿山后由梁长明安排的员工带着一起进入26号坑去看,进去约200米,看到坑道都是帮上掉下来的碴子,厚度不到1米。出来坑口外面后,就清点坑口外面的东西(空压机、推车、飞兜)。肖成疆就安排杨金陆,由杨金陆负责找人来干,肖成疆负责供吃住,一人一天80元工钱,当天肖成疆给杨金陆1万元作为搭建工棚的费用后就返回建水。之后杨金陆找了杨家福、李文忠、龙家喜、李四、马永5个人一起工作。 11月8日晚,李文忠在清理维护巷道工作中,用手推车将巷道中废石运至距坑口约1400米处采空区内进行充填,不慎将自己专用推车挡板滚落于采空区回填坑中,要下去捡挡车板时,被其他工人制止,有人说“掉下去就算了,不要捡了,里面危险”。当晚工头杨金陆知道以后,告知他下面危险,不要下去,并说重新找一块挡板给他用。
11月9日15时左右,李文忠和其他4名矿工一起去上班时,在坑口没有找到与自己手推车相匹配的挡车板,进入坑道后,要去捡挡车板,一同上班的矿工龙家喜跟他说不要去捡了,这里有一块,李文忠说“这块不合,紧多了,拨不动”。下去之前,龙家喜去拉他,其不听劝,几分钟后,叫不答应,龙家喜就慌忙赶紧叫马永出坑道去叫人,在坑道内遇到工头杨金陆、杨家福和李四,把情况说了后,就一起跑到采空区,工头杨金陆就问龙家喜二人为什么不下去救人,二人说危险不敢下去救。杨金陆就立即跑下去,看到杨金陆刚把李文忠抱起来后,两人就一同往后倒并往下滚到回填坑内。杨金陆的弟弟杨家福看到哥哥下去没上来,就拖着风管要下去救人,旁边的人就叫他不要去,他没听,下到回填坑后,就倒进回填坑内。其中1名工人跑出坑口用对讲机告诉26号坑开飞兜的工人白福安,约16时30分白福安打电话给肖成疆,肖成疆接着向工区长梁长明电话报告,梁长明接到后就驾车从建水城内赶往事故现场,在途中向罗忠好和刘长武分别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到现场后,组织人员对矿洞进行通风,阻止其他人进入坑道,等待相关部门人员到来。
(二)救援及善后处理
官厅镇企业办主任罗忠好接到梁长明的电话报告后,向镇党委书记白忠平报告,白忠平立即向建水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岳建青报告,岳建青副县长指示官厅镇党委、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同时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书记和县长批示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处置工作和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县政府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建新局长接到电话报告后,当晚从弥勒市赶赴现场,并立即抽调云锡救援队赶赴事故现场。
云锡救援队于10日2时37分到达救援指挥部,经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后,2时43分救援人员佩带空气吸呼救援装备进入现场,采空区石碴斜坡被石碴分成两段,由于空间狭小,无法通过狭小硐口到达被困人员现场实施救援。3时20分经请示指挥部后,利用长竹杆捆上铁钩,伸到被困人员处试图将其钩挂拉出,但此方法不成功。4时20分,针对现场已高压通风近12小时的情况,经对空气成分进行测定,达到不佩带救援装备实施救援的条件,救援人员下到被困人员地点,将被困三人用绳捆绑好拉到空区头运输平巷,8时04分3人被抬出坑口,救援完毕,经法医鉴定均已死亡。
事故发生当天,在相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下,业主与家属取得联系,10日13时,3名死者家属全部来到建水县城,11日11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14时,3名死者在建水县殡仪馆进行火化,19时30分,业主用车将家属和死者骨灰送回元阳县,家属情绪稳定。
(三)现场勘查情况
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26号坑,工业场地除坑口有约6平方米的基础平台外,其余建筑物均用建筑钢管依陡峭山坡分台搭建而成。地面采用索道运输,井下采用平洞开拓,人力胶轮车运输,巷道规格(宽X高)1.2米X1.5米,围岩稳固,整体性较好,极少地段采用木支护。距坑口约1400米处有一处用废石充填采空区形成的约50平方米的平台,距采空区左侧2米处有一掘进作业平巷,采空区边缘岩壁上挂有一块蓝地红字的“危险”警示牌,采空区倾角约70°,充填石渣平面呈月牙状,坡面倾角约45°,坡面长约20米,3名矿工位于充填石渣坡脚,已经死亡。10日3时30分,检测巷道内基本无自然风流,井下经过10小时的空气压缩机通风,空气氧气含量检测:废石充填平台处为20.8%、下石渣坡面10米处为20.5%,下石渣坡面20米处为19.0%。事故现场为下向式采空区,坑道内无机械通风设施。根据矿井内空气有害气体特征,二氧化碳相对密度达到(与氧气比)1.52时,二氧化碳易在采空区下部聚集,造成采空区下部形成缺氧状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26号坑内,长期开采形成的采空区,废弃后没有进行封堵,坑道内无机械通风和照明设施,经长时间停产后,二氧化碳聚集在采空区底部;作业人员李文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没有安全防护和通风置换空气的情况下,冒然进入采空区,导致事故发生,其余2名人员杨金陆和杨家福缺乏应急救援知识,在没有任何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相继冒险盲目施救,使事故后果扩大。
(二)间接原因
1.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非法违法生产。未取得采掘施工企业的相关资质和证照,承包矿山施工作业;安全投入不足,未实行矿井机械通风;未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同意,擅自安排未经安全培训的作业人员进入无机械通风、无照明设施的坑道内非法违法生产。
2.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在资源整合中管理不到位。2012年1月20日对建水官厅矿区实施整合后,未认真检查各承包工区和坑口的业主是否具有采掘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证照;未认真督促各承包工区和坑口建立完善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和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由于客观原因,未及时延续和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上述两证处于超期状态。
3.建水县官厅镇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在实施资源整合过程中,对镇属有关部门履行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不力;未及时督促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资源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今年3月矿区停产后,对工区、坑口是否停止生产的跟踪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存在少数工区、坑道非法违法生产问题。
4.建水县国土资源局“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资源整合工作措施不到位;日常开展“矿山动态巡查”不深入,存在每月的巡查是为了完成任务的情况;特别是3月30日对牛滚塘铅锌矿发出《停工通知书》后,没有深入到工区、坑口、井下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也没有督促企业及时对26号坑进行封闭。
5.建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工作不到位;特别是8月8日对牛滚塘铅锌矿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后,没有深入到工区、坑口、井下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也没有督促企业及时对26号坑进行封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11·9”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是一起非法违法生产导致的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文忠、杨金陆、杨家福,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26号坑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和通风措施的情况下,冒然进入废弃采空区,冒险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鉴于均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肖成疆,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26号坑投资合伙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投入不足;未取得采掘施工企业的相关资质和证照;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同意,擅自安排未经安全培训的作业人员进入无机械通风、无照明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坑道内非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其行为违法《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梁长明,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工区长、26号坑投资合伙人。未落实投资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安全投入不足;违法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坑道交由不具备资格的投资合伙人肖成疆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法《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罗忠好,建水县官厅镇党委委员兼企业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检查、巡查工作不到位;3月21日对牛滚塘铅锌矿下发《停业整改通知》后,没有深入到工区、坑口、井下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也没有跟踪督促企业及时对26号坑进行封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李福,建水县官厅镇安监站站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检查、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3月1日对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下发《停业通知》后,未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任鹏,建水县官厅镇纪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跟踪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雷红林,建水县官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事故发生时代理镇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镇属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白忠平,建水县官厅镇党委书记,主持官厅镇党委工作。在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任官厅镇镇长期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镇属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王文明,建水县官厅镇国土资源分局分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存在少数工区、坑道非法违法生产问题;3月30日对牛滚塘铅锌矿发出《停工通知书》后,没有深入到工区、坑口、井下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也没有督促企业及时对26号坑进行封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7.熊刚波,建水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矿政股股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官厅镇国土资源分局“打非治违”、巡查工作指导不力;3月30日对牛滚塘铅锌矿发出《停工通知书》后,没有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8.徐龙剑,建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政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2013年2月以来未带队深入矿山开展“矿山动态巡查”,对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史雪飞,建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工作不到位;8月8日对牛滚塘铅锌矿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后,没有深入到工区、坑口、井下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也没有督促企业及时对26号坑进行封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0.施正平,建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察执法工作不到位;对所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四)企业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刘长武,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各承包工区和坑口的业主是否具有采掘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证照;未认真督促各承包工区和坑口建立完善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和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未督促分管的部门抓好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2.周承明,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源整合后,未认真组织检查各承包工区和坑口的业主是否具备独立承担采掘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证照;未督促公司下属部门抓好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2.5万元罚款。
(五)事故单位处罚建议
1.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未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取得采掘施工企业的资质和证照,承包矿山施工作业;安全投入不足,未实行矿井机械通风管理,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同意,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29.5万元罚款。
2.建议建水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依法予以取缔。
(六)责成中共建水县委、县人民政府向中共红河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措施
建水县官厅镇牛滚塘铅锌矿二工区26号坑“11·9”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和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要对辖区内所有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山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对没有重新进行整体设计并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待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
2. 要对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外包工程发包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发包、承包矿山工程的行为。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宣贯工作,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切实规范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3. 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整治的重点,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对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并按照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同时,对井下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针对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强化日常管理和预案演练。
(二)建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全县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要高度重视官厅矿区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官厅矿区矿产资源整合、矿业秩序整顿、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狠下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整合工作要全面、彻底、不留隐患和死角,尽快完成官厅矿区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矿业发展和安全生产。
3.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州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的要求,督促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履行职责,强化矿区安全管理,强化矿区“打非治违”工作,采取断水停电、炸封矿硐、撤出工棚和生产设施设备等措施,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私挖滥采行为。凡列为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对各种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治理消除,对矿区所有废弃和长期停产的矿硐进行彻底清查并进行封填堵死,经过整治达到安全条件,并组织专家严格验收达标后才能复产。
4.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或事业编制,增加安全监管装备和执法经费,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乡镇安监站建设,重点乡镇安监站要配齐3人以上专职安监人员,要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安全生产业务知识、业务技能、执法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安监执法队伍的监管水平。
(三)云锡建水官厅矿业有限公司
1.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和查找公司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知识培训与应急演练。
2.要加强建水县铅锌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认真研究和解决好矿产资源整合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矿山整合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后,要对地质勘探程度较高的矿段尽快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对地质勘探程度较低的矿段,加强地质勘探工作,在探明资源后,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矿山建设。
3.要坚决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证照,加强安全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和遏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建水县“11·9”中毒和窒息
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