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持有 (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1、房屋座落:
2、建筑面积:平方米
3、出租面积:平方米
乙方享有甲方出租房屋所附带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甲方应保障乙方能够正常使用地下停车位。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出租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租金标准:1200元/月。房屋租金总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支付方式: 支付宝转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支付下个季度房租。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首季度房租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相关费用
1、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或供暖、物业服务费等全部使用费用由乙
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使用地下停车位所发生的50元/月的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两日内进行维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2、根据前款约定,应由甲方维修而在乙方催告后逾期仍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维修而在甲方催告后仍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两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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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转租
租赁期内,甲方允许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如实载明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共有的事实,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需在收回房屋之日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应退还乙方剩余天数的房屋租金。
4、租赁期间,乙方中途因特殊情况退租的,乙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同时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为甲方寻找新租客。空租期间租金由乙方承担,剩余天数的房屋租金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九条 免责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将实际使用房屋天数以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限内被依法处分的。
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房屋补偿等权益,由甲乙双方按规定享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或抵押该房屋时,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在抵押合同中载明该房屋已出租的事实。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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