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限时办结制
08-09
仲裁案件限时办结制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公 正、高效、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凡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束。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等相关仲裁文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 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
五、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和仲裁庭 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六、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工作日) 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主任或经授权的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 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