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茂名市第十一小学治理教师有偿家教工作
责 任 书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大教师有偿家教治理力度,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根据 《茂名市教育局加强直属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茂教人„2005‟10号),学校研究决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书:
一、对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其他行为。
二、对有偿家教的处理
(一)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当事教师当年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
(二)教师以动员、诱导、强制等恶劣方式迫使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由学校责令其退回违规所得,并予以通报批评,当事教师当年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五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
(三)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学校给予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降级、待岗、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
(四)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五)特级教师、教学“三坛”、学科骨干、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等荣誉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至八条规定处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备案,责任人持有一份。
举报电话:2297742
茂名市第十一小学(盖章) 校长签字: 教师签字:
2016年1月